今日《中国网》发表了一篇题为《专家建议设立虐待动物罪和遗弃动物罪》的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专条,用法治来推进社会道德的建设。
我不知道这些所谓的专家,他们的法律意识是从何而来的?但给我的影响就是“吃饱了没事干”。
我们对频临灭绝的动物采取保护措施,只是为了不让生物链失去一环,最终保护的是人类的生存环境,大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对珍惜动物保护,无可厚非。
可曾几何时,人们在对珍惜动物的保护以外,又纷纷提出所谓的“虐待动物”、“遗弃动物”问题,并将之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是在是令人难以理解。大家知道,社会通常所称被虐待的动物,多为猫、狗之类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动物,但却不包括餐桌上常见的一些动物。这就令笔者怀疑,我们的法律在保护动物方面,为什么在诸多动物之间“选择性立法”?法律究竟应该如何保护、应该保护哪些动物,法律专家心里有底吗?
在现代社会,猫、狗一般都是作为宠物来饲养的,更多是富人炫耀财富的资本。一些下岗职工因寂寞而饲养宠物,往往还会受到社会的质疑,有时连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都要受到影响。我们看来,至少这些动物都不是作为环境链上的一环而受到重视。那么,虐待或遗弃猫、狗,无非是属于人们对待动物的心理问题,最多可以上升到道德层面上去说事,和法律绝对无关。
因此,立法保护作为宠物的猫、狗,是极为荒唐的。因为要是按照这样的逻辑,人们吃狗肉、猫肉违法,那吃鱼肉、猪肉、鸡肉也照样违法。因为猪、鸡、鱼也都是动物,同样不能活宰。难道人类只能等这些动物自然死亡后,才能去食它们的尸体?可依据这些专家的观点,食动物的尸体,也一定很不道德。或者照样违法。那么,人类的蛋白质又从哪里摄取?
我要奉劝这些吃饱了没事干的所谓法律专家们,中国还有很多的法律不够健全,如那个丢人现眼的“嫖宿幼女罪”,就急需要废除;那个极容易引起误会的“交通肇事罪”,也急需要进行修改。如果你们还是有那么一点点社会责任,就不要在这些鸡毛蒜皮的问题上纠缠了,因为中国的立法资源毕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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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设立虐待动物罪和遗弃动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