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剧两拍,三败俱伤


 

一剧两拍,三败俱伤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项武君 
 
据版权网信息:6月底,电视剧《大境门》、《大商道》版权纠纷的案件分别在两地法院立案,据说两部电视剧均是依据周力军的《大境门》剧本所创作。
   《大境门》投资人:发现一个剧本两家拍
  河北环球佳艺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佳艺) 称:2005年10月其与《大境门》剧本创作人周力军签订剧本购买协议,取得了该剧本著作财产权。此后环球佳艺与北京典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范公司)签约,共同投资完成电视剧《大境门》。但在制作过程中却获悉还有另外一家公司以《大境门》剧本为基础在拍摄电视剧,名为《大商道》。
    编剧周力军:与环球佳艺已经解除了协议  
《大境门》投资方称,周力军的解释是:其因拍摄工作一直没有进展而于2007年5月以《告知书》的方式解除了与环球佳艺的协议。环球佳艺否认接到过周力军的解除协议告知书。
  
《大商道》投资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引发双方互诉大战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之后,今年6月25日,《大商道》投资人曲江影视以该剧不侵犯电视剧《大境门》著作权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不侵权确认之诉,被告为《大境门》投资人典范公司。5日后,典范公司与环球佳艺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大商道》的投资方曲江影视等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编剧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目前本案公开的信息不多,对于双方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及案件结局我们暂且不做预测,仅在媒体报道的基础上简单分析:
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一经转让,则作者就不再是财产权利人,无权再行转让或授权给他人。
周立军与环球佳艺的合同是否依法解除是本案的关键。即便周立军发出了解除协议的告知书,协议也不一定因此得以解除,这是因为: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除非符合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注意三点:第一,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除此以外,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则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其次,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第三,行使解除权应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间内通知对方。周力军应举证证明其解除协议的行为符合上述三点,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如果前述合同已依法解除,则《大境门》的投资人要向《大商道》投资人承担侵权责任;《大境门》也会因为没有授权而不得发行;
如果前述合同未能依法解除,则对于《大商道》投资人而言,如果其明知周力军已经将剧本著作权转让他人,仍依据该剧本拍摄,则应向《大境门》的投资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其不知剧本著作权已经转让的事实,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所拍电视剧因授权瑕疵,将不得发行。
三败俱伤势难免,吸取教训避风险
两剧都投入巨大,现发行受阻,又陷入诉讼,资金无法回收,达到拍摄之初预想的发行效果已非常困难。如果某方被判定侵权,还有可能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而对于编剧周力军来说,如果其未依法解除在先合同就再次“转让”剧本拍摄权,导致不知情的后“受让方”投入巨资拍摄了一部不能发行的作品,可能面临着巨额索赔。该案的发生提示行业相关人士注意:
剧本作者在转让剧本拍摄权时应签署严谨的书面合同,对合同解除权的约定要明确、具有操作性。其次,行使解除权要严格按照前文所述的三点进行。如能协商解除合同,应签署书面的解除协议。
作为剧本的受让方,要对作品的权属状况谨慎调查,做出准确判断,避免与非权利人交易,购买受到限制如被质押的权利应取得质押权人的同意;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剧本作者重复授权的违约责任;在发现权属瑕疵后立即采取止损措施;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尽早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戏剧化的猜测
报道中一个细节耐人寻味:《大商道》投资方称:《大境门》剧本著作权并非周力军所有。其在与周签订《大境门》剧本购买合同后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该剧本的拍摄权。笔者不由得想起《老鼠爱大米》一歌四卖引发的版权纠纷:杨臣刚将该歌曲版权先后转让给王虎(王又转让给北京太格印象)、田传均、广东飞乐,在北京太格印象诉广东飞乐侵权案获得一审法院支持的情况下,杨臣刚与广东飞乐提交了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作为新证据,该仲裁书确认了歌曲著作财产权归案外人肖飞所有,因为杨臣刚在更早前便与肖飞就该歌曲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北京太格印象也不是该歌曲著作权人,驳回其起诉。《大境门》的案子是否会也出现螳螂捕蝉,麻雀在后的闹剧?而由此凸显出的著作权公示制度存在的问题,令立法机关与法律工作者不得不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