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的市场管理与经营(1927~1937)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便设立工商部主管工商事务。193012月,工商部与农矿部合并为实业部,下设商业司,负责商号、商标的注册登记,商品的陈列、检验,对民营商业的奖励、保护、监督、改良、推广,交易所及保险公司的核准登记,商业调查与统计等等。在此期间,国民政府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管理商事,施行了一系列调控市场的法规与政策,并直接介人市场经营。

 

二、倡用国货活动及开拓国货市场

 

    民国初以来,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初步发展。作为后发展国家,这一时期民族资本主义工业主要是进口替代工业。在不设关税壁垒的情况下,伴随民族工业的发展,国货与洋货在国内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20世纪20年代以降,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为求得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以发达工业、提倡国货为宗旨,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国货运动,震动朝野。在民间国货运动的推动下,南京国民政府积极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倡用国货,进而又直接参与国货的经营,拓展国货市场。

    19284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致函国民政府秘书处,痛陈开放口岸以来,外货充斥,源涸流枯,认为补救之策当以提倡国货为先,而提倡之方,必须心理与物质双方并进,庶几成效可期”①,并提出倡用国货的五条办法:1、大学院于编审中小学校课本时注重提倡国货;2、工商部速筹振兴工艺计划,并严禁商人以外货冒充国货;3、财政部实行保护国货政策;4、内政部、大学院分行内外各官署、各学校嗣后购用物品除图书、机器及其他为中国所无而必须购用者外,应一律购用国货;5、各省政府及特别市政府布告公众,一律提倡购用国货,等等。国民党政府的其他部门,诸如审计院、工商部、内政部等,也先后就提倡国货呈文,提出倡用国货的种种措施。大体说来,这一时期政府倡用国货、开拓国货市场的举措主要沿着几个思路。

    其一,政府购买或政府消费采用国货,藉以扶持民族工商业。

19286月,国民政府审计院院长于右任以洋货侵入,每年剥夺我利益者约五万万元,若不从速挽救,必至受经济之压迫,至于亡国灭种而后已”②云云,倡用国货,呈请政府通令全国各机关所有物品如有适用之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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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委员会关于提倡国货办法的公函》(19284),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江苏古籍出版社,第736页。

《国民政府关于购用洋货以不经济支出论的有关文件》,审计院呈”(1928年6月7),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江苏古籍出版社,第737页。

 

而仍购用洋货者,一律以不经济支出论。这一呈文很快得到“通令遵行”的批复,两天后,国民党政府即令直辖机关“一体遵照”。次年5月,行政院转工商部致国民政府呈,加大了倡用国货的力度,请政府颁布明令,凡属公用物品,除尚无相当国货,又为事实所必须者,始得采购舶来品外,应一律尽先购用国货,以示限制,而资提倡”①,亦得到国民政府肯定的批复。30年代初,全国内政会议再次强调政府消费须采买国货,会议议决:政府各机关之用品,一律采用国货……由各主管长官随时督促,庶务员实行,如有违者,予以儆戒、申斥、罚俸、停职之处分”②。对照以上呈文及内政会议决议不难看出,国民政府对政府消费采买国货的规定“逐步升级”。从采买洋货以不经济支出论,到政府采买以国货为先,再到政府消费须采买国货,并以行政管理制度保证采买国货的施行,记述了国民政府倡用国货并身体力行的意愿,反映出国民政府为开拓国货市场,扶植民族工商业付出的努力。

    为提倡国货,当时还有公务人员及在职军人服用国货之议,要求公务人员及在职军人一律限用国产制服。1929年,国民政府转发了中国国民党天津特别市党务整理委员会有关通令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以及在职军人一律限用国产制服的呈文,训令直辖各机关遵照办理。以后,内政部、行政院又提出公务人员服用国货的办法。其实,公务员服制与军人服制的性质不同,国民政府要求公务人员服用国货,意在提倡国货,“由公务人员以身作则,藉树风声而收上行下效之效”③,为国货开辟销场。军警服制才是政府消费的一部分。这一时期颁布的陆海军警服装条例暨陆军服制条例、警察服制条例,均秉承国民政府的旨意,规定以采用国货为原则。军政部还指定数家国货厂商制备军用品材料。时至1932年底,军警服装大部分原料采用国货者,已达十之七八,其零星附带材料用国货者,亦达十之五六”④。军警服制以国货为主要来源,自然扩大了国货市场。

其二,开展倡用国货活动,促进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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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政府关于购用洋货以不经济支出论的有关文件》,国民政府批令”(1928年6月9),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江苏古籍出版社,第737—738页。

    《国民政府审计院等关于购用国货的有关文件》,行政院转工商部致国民政府呈”(1929年5月1),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江苏古籍出版社,第739页。

    《内政部关于提倡国货办法致行政院呈》(1931年2月7),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江苏古籍出版社,第760页。

《行政院关于公务人员服用国货办法的呈》(1932年12月7),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江苏古籍出版社,第761页。

 

    19282月,国民政府工商部在南京成立。同年8月,工商部印行了《国货运动》小册子,言明提倡国货是工商部的职责,工商部的一切行政即以策励工商、提倡国货为主旨,酌定提倡国货工作步骤有四:调查国货,征集国货,奖励国货,研究国货,并对每一步骤的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

其实,早在1928年春孔祥熙出任南京政府工商部长时,为促进工商,提倡国货起见”①,就提出在上海筹办中华国货展览会的设想。730,工商部向各省政府和特别市市政府颁发了国货展览会的组织大纲、章程和规则,并函告各省,由于展览会限期已迫,所有关于征品运会等事,已由本部令该筹备会径与各省筹备分会或商会直接商办,俾图便利而赴事功”②。为避免参展产品因运输沿途各关税局所盘验征抽、手续繁难而延误会期,工商部专门印发了免税证书五联单与减费运单五联单,明示各地产品经国有铁路或招商局上海、镇江两航业公会所属各航线时,可享受运价五折的优惠。

经过紧张的筹备,中华国货展览会于111开幕。除西藏、内蒙、青海等地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未能送来展品外,计有来自全国23个省市的产品参展,展品达13271件。到会展品按类别及产区陈列,按类别陈列的有原料及天然品、毛革、饮食、染织、建筑、人身日用、家庭日用、电器及机械、艺术、印刷及教育、医药等11类产品;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北平、上海、天津、河北、湖南、湖北、广东、福建、江西、浙江等地,则有专区布展。此外,中国水泥公司、开滦矿务局、耀华玻璃厂、江南造纸厂、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无锡丽新染织厂、新华纱厂、先施公司、永安公司、新新公司等26家大型企业,也分别辟有自己独立的展品陈列室。为鼓励国货生产企业,推动国货产品的生产与改进,展览会设立特等奖、优等奖、一等奖与二等奖等奖项,评出获奖产品2182个。

中华国货展览会还设立了销售部,倡导前来参观者消费国货。展会期间,销售部出售的商品货值达27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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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检送国货运动小册子函》,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江苏古籍出版社,第716页。

    《工商部中华国货展览会实录》,第一编,第2页。转引自伍麟思:《1928年工商部国货展览会纪实》,见《中国近代国货运动》,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404页。

详见伍麟思:《1928年工商部国货展览会纪实》,载《中国近代国货运动》,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

 

在策划、筹办中华国货展览会的同时,工商部于1928年颁布了国货陈列馆条例,鼓励各地发起筹办国货陈列馆,内地各省市建立国货陈列馆的热潮由此而兴。工商部身体力行,积极在南京筹建首都国货陈列馆。首都国货陈列馆于192999正式开幕。陈列馆汇集全国各地物产精华,分为教育品、农村品、服装品、化学工业、艺术品、饮食品、染化工业、矿产品、医药品等部,并设立了临时售品部。后因售品部规模小,不能满足顾客需求,遂在陈列馆东侧设国货商场。国货商场111正式开业,场内设70余铺位,其中近一半的铺位由国货厂商承租,当月的销售额即达七八万元。

陈列馆以推销国货为己任,于19302月发起组织首都国货运动基本区,将陈列馆附近70余处、8200余户居民纳入基本区,凡愿参加国货运动的区内居民均为国货运动基本员。基本员可以享受陈列馆提供的如下优惠:1、在国货商场一次购物满一元者,所购货物按原价打折;2、可委托陈列馆代办或调查首都所不备的各种国货。同时,应尽自己购用国货并鼓励他人购用国货的义务。组织国货运动基本区的做法当年即见成效,1930年国货商场的营业额竞超过50万元①!

    其三,直接介入国货的运销,建立官商合办的中国国货联营公司。

20世纪30年代中期,继东北沦陷后,日本帝国主义又把其侵略目光投向华北,中国的民族危机加深。面对局势的发展,中国民众的爱国主义情绪高涨,国货思想也日益深入人心。在民众的要求与推动下,南京国民政府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委员会把提倡国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派员到上海与社团组织中华国货产销协会及国货联办处接洽,准备筹组全国性的国货销售网。

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中国东北使关内不少国货商品失去了东北市场,就引起工商界的忧虑。中国金融业的一些有识之士深感提倡国货、增强国力的重要,遂力图通过金融与国货产销的协力合作,推动国货运动。19328月,中国银行总经理张嘉璈联合国货生产、运销及金融各方面,成立了中华国货产销协会。协会以推动国货生产与销售为宗旨,以指导完成全国的国货销售网为业务。同年9月,正值九一八事变发生一周年之际,为呼吁民众勿忘国耻,协会的9家会员企业联合组织了九厂临时国货商场,举行为期一周的大廉卖,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取得了巨大成功。次年3月,协会在上海成立了国货介绍所,又先后在重庆、汕头、福州、广州、汉口等地成立分所,以推动国货的产销。19341月,中华国货产销协会的部分会员企业又将协会所属的上海国货介绍所改组为中国国货公司、中国国货介绍所联合办事处,简称国货联办处,采取产、销、金融三方合作的方式经销国货。在以后的几年内,中华国货产销协会的会员以国货联办处为中心,相继在沿海及内地的11个城市设立了中国国货公司,开展国货推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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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李琴芳:《实业部国货陈列馆与国货运动》,载《中国近代国货运动》,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

 

国民经济建设委员会派员与中华国货产销协会及国货联办处联系后,决定由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委员会出面,联合中华国货产销协会、国货联办处等,共同发起组织中国国货联合营业公司(简称联营公司)。公司额定资本200万元,由官商合办,政府投资资本总额的13,其余由国货工厂和公司投资入股。19374月,鉴于第一期股金已顺利收齐,联营公司举行了成立大会。大会通过了联营公司章程,选举了董事和监事,并公推实业部部长吴鼎昌为董事长。同年5月,联营公司开业,总公司设在上海,原中国国货公司及国货联办处的全部业务都移交给联营公司,国民政府由此正式介入国货的经营

一、国民政府时期的商法及国民政府的税制、币制改革

 

进入20世纪以来,中国的经济变迁与社会变迁迫使中国政府开始关注并尝试现代市场制度的建设。南京国民政府顺应了这一历史趋势,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制度,初步建立了现代商法体系,实行了税制、币制改革。

()国民政府时期的商事法规

国民政府成立不久就开始着手经济立法工作。立法院采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原则,将一些商事契约方面的法律规范纳入《民法》的债编,在各种之债中开列了买卖互易交互计算”、“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委任”、“经理人及代办商”、“居间”、“行记”、“寄托”、“仓库”、“运送营业”、“承揽运送”、“合伙”、“隐名合伙”、“指示证券”、“无记名证券”等有关商组织与商行为的项目,明定调处以上商事关系的规则。这些法律条款的要点是:1、判定契约成立的要件:契约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而成立;契约的成立不得违背禁止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2、确定各类契约当事人(双方或各方)的责任与权利。它们强化了契约的法律意义。

    无法并入《民法》内规范的商事关系,立法院分别立法。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四大商法,后又颁布《破产法》。《公司法》是商组织的法律规范,明确政府登记的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团体,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四种组织形式,并对公司的登记、内部关系、对外关系、解散、清算等做了规定,定于19317月正式施行。10月颁行《票据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票据法》。他虽是借鉴西方立法而来,但也反映了中国国内商业活动中票据往来的需要。该法由总则、汇票、本票、支票、附则等5章构成,规范票据的种类、票据的行使、票据的责任、票据的权利等等。立法者在参考西方票据法的同时,也考虑了中国的习俗。比如,根据中国国内本票能够流通的传统习惯,该法强调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责任与汇票承兑人相同。《海商法》基本以德国海商法为蓝本,确立了处理商船及其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商事关系的规则。内容包括船舶、海员、运送契约、船舶碰撞、海上救助、海上保险、海上损失等等。由于其中的有些规定与中国习惯不符,该法草案公布时曾遭到国内水运界的抵制,请求政府在调查国内水运习惯后修订草案。但立法院一意孤行,仍按既定方针于1929年底通过该法,宣布于193111施行。《保险法》对保险契约、保险责任做出法律规范,不过,因政府未公布施行时间,实际仅是一纸空文。《破产法》援引西方破产法的先例,广泛征求国内司法界、商界、学术界的意见,几经修改,于19357月公布施行。该法设总则、和解、破产、罚则等4章,顾及中国传统社会习惯,在和解条件中没有规定清偿债务的最低限度,任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在规范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行为时,注重对债务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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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见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9380页。

 

除上述商法外,国民政府还颁布了一批重要的商事法规。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度量衡法》,确立中华民国的度量衡以万国公制为标准制,市用制为辅制,规定“凡有关度量衡之事除私人买卖交易得暂行市用制外,均应用标准制”①。该法还规定,规划度量衡事宜由工商部设立全国度量衡局掌理,各省及各特别市设度量衡检定所处理检定事务。次年,工商部制定《全国度量衡划一程序》,宣布自民国1911施行《度量衡法》。依据各区域交通及经济发展情况,工商部把统一全国度量衡的程序分作三期:第一期,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北、湖南、福建、广东、广西、河北、河南、山东、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及各特别市,于1931年年终前完成;第二期,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热河、察哈尔、绥远,于1932年年终前完成;第三期,青海、西康、蒙古、西藏,于1933年年终前完成。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全国统一度量衡的工作没能按工商部的预期完成。但到19366月,除新疆、蒙古、西藏外,公用度量衡已大部统一于新制,民用、租界及外商等也渐用新制。同年,国民政府制定了《交易所法》,对交易所的设立、组织、人员、买卖、监督等作了法律规范。该法允许商人在呈请工商部核准的前提下,设立买卖有价证券或买卖一种或同类数种物品之交易所;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或同业会员组织,前种形式交易所内的买卖者以经纪人为限,后者的买卖者以该所会员为限;规定有价证券的买卖期限为3个月,棉花、棉纱、棉布、金银、杂粮、米谷、油类、皮革、丝糖等物的买卖限期不超过6个月。该法还对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所职员的职业行为作了法律约束,定有对违法者的处罚法则19305月,国民政府公布《商标法》,确立了商标专用权,对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获得、时限、移转、撤销、消灭及争议的裁定、商标局的职责等等做出法律规范。该法宣称:凡因表彰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批售或经纪之商品欲专用商标者应依本法呈请注册。”⑤而商标一经到政府注册,就享有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此相配套,刑法第268条明确规定,意图欺骗他人而伪造商标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3000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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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量衡法》第11条,见立法院编译处编:《中华民国法规汇编》第八编实业,第五类度量衡,第350页。

    《全国度量衡划一程序》,见立法院编译处编:《中华民国法规汇编》第八编实业,第五类度量衡,第359362页。

    《十年来之中国经济建设》,上篇第二章实业,第153164页。

    《交易所法》,见立法院编译处编:《中华民国法规汇编》第八编“实业”,第二类“商业”,第173179页。

《商标法》第一条,见立法院编译处编:《中华民国法规汇编》第八编实业,第六类商标,第403页。

 

    几年后(1933)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商品检验法》,规定输出输入的商品中,凡有羼伪之情弊者有毒害之危险者应鉴定其质量等级者,都要依法检验,并决定由实业部在商品检验地点设商品检验局,负责商品检验事宜。

    另外,1929年公布的《商会法》是对北洋政府《商会法》的修正与完善。《商会法》确立了商会的法人地位,赋予商会筹议工商业之改良及发展、应答工商业之征询及发布工商业之通报、调处及公断工商业纠纷、办理工商业证明及鉴定、工商业统计之调查编纂事项、遇有市面恐慌等事维持市面及请求政府维持市面等9项职能,从而使商会成为法律规范下的、参与市场管理的商人自律组织。

    ()国民政府的税制改革与币制改革

    这一时期,国民政府实行一系列税制改革,其中与商品流通密切相关的,是裁撤厘金、开办统税与修订关税。同时,国民政府还实行了币制改革。

    1.裁汰厘金。开征统税

厘金是一种以商品通过税为主的商业税,起源于1853年。最初,清政府为镇压太平天国筹措军饷,在扬州仙女镇(今江都县江都镇)设厘金所,对米市课以税率为货值1%的捐税,成为厘金制度的滥觞。以后,各地纷纷效仿,设卡抽厘,不仅名目繁多,税率也不再受1%之限。厘金是地方政府的一大财源,为商人所诟病。1928年,全国22省主要贸易通道上共设有厘卡700多处,其中江苏省设卡最多,达58。商人贩运货物,每经过一处关卡,就要缴纳一次厘金,以致同一种货物要缴纳的通过税竟达十几次之多,税率也由此增加到10%以上,甚至达20%,商业成本大为提高。而同期进口商品除在入关时交纳5%的关税外,只需再交纳25%的子口税便可通行全国,其税率大大低于厘金。因此,在国货与洋货的竞争中,国货流通受阻,洋货大行其道,国货愈发处于不利的地位。19287月,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裁撤厘金,但未能实行。1930年底,政府决定自1931年元旦起裁厘,将所有全国厘金及由厘金变名之统税、统捐、货物税、铁路货捐、邮包税、落地税、正杂各税捐中之含有厘金性质者,又海关五十里外常关税及内地常关税、子口税、复进口税等,一律廓清”②,通饬各省财政主管机关遵照执行,如有借故拖延、巧立名目、阳奉阴违者,依法律严予制裁。后经多次电令,各省终于渐次裁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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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年鉴》,1928年,第574页。

国民政府财政部档案三(2)2914行政院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转引自陆仰渊、方庆秋主编《民国社会经济史》第277页。

 

    裁厘的同时,国民政府效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成例,依照一物一税的原则,对国内大宗工业制品开征货物统税。统税的征课范围最初为卷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以后又扩大到薰烟、啤酒、洋酒等等,税率也多次提高。课税环节主要在生产过程,纳税后的货物名义上可通行全国,不再征税。时至1936年,除云南、青海、新疆、西康、蒙古、西藏等地外,全国各地基本都开办了统税。在后来的数年内,统税成为国民政府三大税收支柱之一。

    2.修订关税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积极筹划恢复关税主权。19286月,国民政府发表宣言,郑重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关税自主。接着,先后与美、德、比、意、丹、葡、荷、瑞、英、法等11国签订了关税自主条约。同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了第一个国家关税税则《海关进口税税则》,定于192921开始实行。1930年~1934年,政府又3次修订税则,提高进口税率。与税制改革前相比,进口税率从1928年的39%提高到l935年的272。国民政府又分别于19311934年修改出口税则,降低出口税率,并规定一些仿洋机制品享有免税退税待遇,鼓励商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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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61页。

 

    3.币制改革

    币制混乱是阻碍国内市场商品流通的因素之一。1928年全国经济会议把统一货币、改革币制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提出废两改元案,即废除银两改用银元,决定于192971施行废两改元。但后因种种缘由,废两改元并未如期实行,直到1932年,上海洋厘行市一路下跌,金融界人士认为废两改元的时机已到,国民政府才再次启动废两改元。193331,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布《废两改元令》,宣布于310在上海试行废两改元。4月,财政部又发布公告,将废两改元推至全国。

废两改元是国民政府币制改革的第一步。废两改元确立了银元本位制,但辅币混乱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统一货币的任务也没有完成。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国家为本国的经济复苏,先后放弃货币金本位制;1934年,美国政府又实施《白银法案》,大量收购白银。各国金融政策的变化造成世界银价快速上涨,中国白银由此大量外流,中国国内通货紧缩,市场萧条,出现了经济恐慌。在这种情况下,币制改革重又提上国民政府的议事日程。193511月,国民政府宣布实行法币政策,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发行之钞票定为法币,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从此,纸币成为通行货币,实现了货币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