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股息红利所得?


  文章中说“刘解释道,从持有原始股,到解禁减持,过程应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一级市场,假设某股东持有成本价为1元的若干原始股,在限售股解禁的当天,市价变成10元了,之间9元钱的差价就是股息红利所得,应该比照股息红所得税的标准纳税;如果等之后在二级市场卖到了20元时,那么从10元到20元之间10元的差价就是资本利得,这部分是可以暂缓的。”文中的“刘”指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

  本人对税法所知甚少,不知税务机关有无对“股息红利所得”做一个税法上的定义,个人觉得限售股解禁时不论其是多少钱,其与原始成本的差价也应属于资本利得,完全不符合人们日常对股息红利所得的理解,将其认定为股息红利所得似乎牵强。

  经查,就该问题,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及《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三个文件,前两个文件中用了“股票转让所得”的概念,但均未对“股票转让所得”作出明确定义,《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正文为“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认为,该通知并未区分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来源是二级市场买入的还是上市前就拥有的,应该适用于自然人在公司上市前取得股份在上市后卖出的情形。

  问题在于一般说来,一个自然人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在上市前转让时,获益一般低于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卖出,但如有收益按税法规定应缴纳所得税,而可能取得高收益的若按上述通知精神处理的话反而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有纳税不公的感觉。但若从另一方面看,从有证券市场开始,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股票获得高收益的大有人在,但均未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这种不公平其实早已存在。这也符合国家扶植资本市场、“配合企业改制”的初衷。在我国直接投资尚不发达的情况下,若上述暂免征税的规定适用于自然人在公司上市前取得股份在上市后卖出的情形的话,应能对促进个人开展直接投资,特别是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解决其融资困难,及进一步促进VC、PE行业发展、繁荣我国资本市场有一定的好处。

  还望专业人士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