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的恶官,是指滥用职权,随意动用司法机关及其他公权力或雇请社会黑恶势力,非法打击报复异己,残害忠良的官员。本人所称的贪官,仅仅指涉及贪污受贿职务犯罪的官员。恶官,贪官,恶劣行径,恶和贪危害社会的毒瘤。
自古以来,一提到贪官,老百姓总是对这个群体恨得咬牙切齿。几千年以前的《诗经》,就曾经将贪官比喻为偷食老百姓粮食的硕鼠。对贪官,历来就是犹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可由于恶官相比贪官而言,数量少了很多,所以老百姓倒不是太关注,容易被公众忽视。
可事实上,恶官之害,时常会甚于贪官。这些年,我们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了解到恶官们的种种恶劣行径,深深体会到了恶官之害。这些恶官,有的随意动用司法机关,捏造“莫须有”的罪名,制造冤假错案,非法关押无辜异己;有的光非法关押异己还嫌不够,在狱中非法动用司法人员乃至犯人,非法折磨无辜异己,导致无辜之人被非法致伤、致残、甚至致死;有的随意动用纪检监察机关的双规权力,非法关押折磨无辜异己;有的大兴“文字狱”,动辄来个“跨省非法追捕”;有的将精神正常的人污蔑为精神病人,非法将无辜异己投入精神病院,甚至将正常人折磨成精神病人;有的直接从社会雇请黑恶人员,残害乃至杀害无辜异己。总之,某些恶官通常大行“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打击报复不顺从自己或与自己“作对”的人,残害忠良往往不择手段,凶残之极,狠毒之极,无所不用其极。特别是随意动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打击报复无辜异己,往往还会“罗织罪名”,带有很大的欺骗性,既欺骗社会公众,也欺骗上级组织。
从这些恶官的种种做派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恶官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有时会甚于贪官,因为恶官的恶劣卑鄙行径,往往会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侵犯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残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乃至非法剥夺人民群众的生命,被打击报复者,很多最终被弄得家破人亡,受到生命、财产和名誉等多重重大损失。极少数恶官的恶劣行径严重侵犯和践踏了守法公民的人权,其行径之恶劣有时令人发指。
从以上分析来看,恶官之害有时确实甚于贪官。加之恶官通常也活脱脱就是一个大贪官,所以恶官通常具有“恶和贪”的双重恶性。
要减少恶官的出现,我们一方面必须充分监督和制约好官员公权力的行使,防止官员无法无天,另一方面,必须依照有关禁止官员渎职侵权、滥用职权的法律、纪律规定,严肃查处恶官的恶行,严惩不贷。
鉴于恶官的恶劣行径时常会对守法公民生命、财产及个人名誉造成重大危害,带来重大损失,笔者以为,有必要适时修改《刑法》相关法律条款,提高对恶官疯狂打击报复他人恶行的量刑幅度,予以重处。(来源:人民网强国社区)
比比恶官贪官谁的危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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