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国庆期间社会治安的安全,根据新消防法和节前公安部消防局“六个一律”的最新规定,在商场影院内吸烟一律拘留5天。
从规范人们的文明行为、确保节假日期间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角度说,这一规定似乎是个很有必要、很及时、很到位、很严肃的社会治安管理办法。但从吸烟行为,以至于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性质说,它无非是关于人们的文明行为的问题,所谓文明行为是指属于人的基本权利,但又必须接受社会文明道德约束,却不涉及社会综合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我们都非常清楚的在公共场所不能随地吐痰、不能乱扔瓜皮果屑、不能吸烟、要爱护公共设施、要文明礼貌等。尤其是关于吸烟的问题,虽然吸烟有害身体、不利于公共场所环境洁净,但它毕竟是大多数烟民的一种合情、合理、合法的嗜好,甚至是一种基本的人身权利。所以,在较长的时间里,在中外各国,吸烟不但依然是人们的一种可以自由选择的个人行为,而且,从来没有见过将这一行为上升为“违法”的行为。
如今,中国却开启了这个先例,以立法的手段,以严刑峻法的力度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进行综合惩治。透过这个事件,我们看到了当局有关部门对公共场所安全问题高度的责任意识,但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司法界及全民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因为,法律是具有威严性的,不是什么地方、什么事情、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想用就可以随意用的,这种随意的滥用法律行为,不但体现不了司法的道义性、威严性、责任心,却使普通民众失去了对法律的起码敬畏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