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下发《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决定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5项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捐赠所得。同时,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明确,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5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 同时,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财税[2009]68号文的目的很明确,旨在鼓励期货保障基金发展,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对促进我国期货市场及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获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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