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

 

国家财产防火墙

 

陈绪国

 

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用俗话来解释,指的是国家财产防火墙。

国家财产防火墙,是物权法精心设置的以防火墙为特征的保护国家财产的核心条款。此条款,包含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宗旨,国家的即全民的财产将得到绝对的、优先的、全面的保护。国家财产不仅仅是经济价值的符号,而且是政治价值的符号,是13亿乃至几十亿中国各族人民的生活保障、政治保障得以存续的一块基石。动员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手段来保护国家财产,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适用同一零物权标准,凡是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的行为,将一律进行追究与惩罚,毫不留情。

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财产种类繁多,数额巨大,基本上由政府机构信托管领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信托支配。国家所有权很容易出现虚位现象,疏于监管与保护,国有资产因此最容易流失。国家财产的威胁,不仅仅来自外部的侵害甚至外国的侵略,甚至往往来自“内部”的信托官员、信托经理人的公开的、隐蔽的侵害,况且各种形式的违法手段层出不穷。物权法设置国家财产的五道防火墙、高压线,吸取了国家近60年的执政、法制经验,结合了中国国情、民意等实际情况,高瞻远瞩地作出了正确规定。

国家所有的财产,是指依法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动产,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存在于各国各地、各行各业和各个机关团体之中,构成纵横交错的国家财产网络体系和各个层次的所有权体系。譬如,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专属所有权,是绝对排他性的所有权和完全消极性的权能结构的所有权;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是城市土地的国家专属所有权,农村和城郊土地的国家专有所有权,国家专有所有权是非绝对排他性和非完全消极性权能结构的所有权;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是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国家专有所有权;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野生动植物的国家专属所有权;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是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无形物的国家专属所有权、派生性所有权;物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是文物的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专有所有权、国家永久支配所有权、派生性所有权四大层次的财产所有权;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国防资产的国家专属专控支配权、国家专有专控支配权、国家一般专控支配权三个层次的财产所有权;另外,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了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的国家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无形资产专控支配权;物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国家财产所有权与国家机关财产定限、信托物权;物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形成的国家财产专属所有权、国家财产专有所有权和国家财产一般专控所有权;物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国家投资国有企业的国家出资人权益—国家投资财产所有权。除此之外,国家财产所有权还有其他一些变态、共态形式。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形式不同,国家法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支配、管领、专控、信托、集权、放权形式各有千秋,这为确认、保护和利用国家财产构成极大的困难。

2005年,笔者在《物权法(草案)》全国修改大讨论中,曾经总结出国家的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形式共有14种:1、历史存续型所有权;2、现实存续型所有权;3、自然利用型所有权;4、征收归公型所有权;5、资产投资型所有权;6、智力投资型所有权;7、财产兑现型所有权;8、完全型所有权;9、不完全型所有权;10、直接控制型所有权;11、间接控制型所有权;12、现实型所有权;13、未来型所有权;14、授权型所有权。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形态、圆满与复杂程度,是任何财产所有权也远远不能比拟的。

通过纵向与横向比较,国家(国家法人)这个的权利主体,有一些国家所有权是与其他权利人的所有权平等、对等保护的,有一些国家所有权是与其他权利人的所有权非平等、非对等保护的。因此,国家所有权的保护,一定要将特殊性保护与一般性严格区别开来,不能混淆,更不能颠倒秩序。

应该说,迄今为止,我国各界人士对于国家财产的构成基因和特殊性的认识水平相对较低,对于国家财产的确认与保护仍然处于低层次循环,在国家财产、国企财产等等一些重大问题上甚至分歧很大。所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延误了保护国家财产的法制化、民主化进程,国家财产在叽叽喳喳中不断地流失。

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这两部单行法的相继问世,对于保护国家财产是个很好的尝试,是保护国家财产的法制里程碑式标志,也是保护国家财产的高压线与防火墙。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总结物权法关于国有财产的立法经验时提到“五条经验”: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家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四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五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王兆国200738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物权法单行本第55页~56)如果将以上“五条经验”理解为保护国家财产的“五道防线”或者战略重点的“防火墙”也未尝不可。这五大战略重点的“防火墙”是:1、确认国家财产的“防火墙”;2、绝对排他性的“防火墙”;3、五种战术性的“防火墙”;4、全过程保护的“防火墙”;5、惩戒政府监管人员失职渎职和监守自盗的“防火墙”。本条款所涉及的物权法防火墙,是第3种防火墙,即五种战术性的“防火墙”。

国家财产保护系统,是一个庞大的开放的系统,可以一直链接所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条款的。因此,物权法的五大战略防火墙,以及本条款的战术防火墙,是物权法闭路循环的防火墙,除此之外,应当有与其他法律法规和法条的开路循环的防火墙及其防火墙体系。

保护国家财产,建立牢不可破的防火墙和防火墙连环体系,是世界性的难题。而禁止公权私化、公权滥用和充分发挥防火墙法律体系的联动机制、法律效力,尤其是无限延长防火墙法律体系的追溯力等长效机制,将会是卓有成效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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