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反贪腐中的“潜规则”,是全面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关健
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在落实这一重大任务中,能不能破除过去存在的一个“潜规则”,是事关反腐工作能否真正取胜的关健,
什么潜规则呢?就是各级检察院(反贪局)对同级以上干部的腐败行为进行立案侦办,须经上级党委领导的批准。
有了这一“潜规则”,省(区)级检察院不能自行根据案情依法对厅级以上干部的腐败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市、县亦如此。因此,在县里的一个小小的科级干部的腐败行为,也可能在无意中受到法律之外的保护。如果我们不能保证一个县的党政领导是廉洁的,又是尊重法律和执法工作者的,也就无法保证这个县的反腐工作会有大的成效。这就易造成我们用错了一个干部,就将危及用错一片干部的风险,这就易造成大案、要案、窝案更难以查办的可能,这就易造成帮派和犯罪团伙增大的危险。
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这是振奋人心的。不破不立,目前,重要的一步还是要破除以上的“潜规则”。让群众看到我们的真抓实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