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表达: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
——以豫东曹村8队农民集体行动为个案*
刘燕舞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武汉 430074)
作者简介:刘燕舞(1983—),男,湖南平江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生,主要从事社会学理论、农村社会学与乡村治理研究。
摘要:国内关于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研究的解释框架主要有“面子”、“气”、“怨恨”、“情感”、“压迫性反应机制”等。实际上,“利益表达”作为农民集体的动力机制出现则更为普遍,在利益表达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外在的机会结构对其影响很大。
关键词:利益表达、农民集体行动、动力机制、机会结构
一 农民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研究的现状
于建嵘[1]在其比较早的关注农民集体行动的时候,认为经济利益并不是那些农民利益代言人所看重的,那些人往往更看重的是“面子”,尤其是受到基层政府打击后,为“讨个说法”以维护“面子”而组织集体行动的现象更为突出。(于建嵘,2000)与于建嵘强调“讨说法”和“维护面子”相似,应星(2007)认为 “气”是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认为“人活一口气,树争一张皮”,为了出“气”而产生集体行动。而刘能(2004)则认为作为关键变量的“怨恨”是集体行动的产生动力。郭景萍(2006)则认为“情感”是影响集体行动发生的重要变量。
实际上,“面子”、“气”、“怨恨”、“情感”等词,意思都是差不多的,都强调集体行动的主体对事件本身的建构,这有合理的一面。但是,尽管这些因素在集体行动的产生过程中扮演着一定的角色,如果过于强调这种动力机制的作用则有点理想化,把农民的意识尤其是政治道德意识抬得过高,把农民对物质利益本身的重视估计得过低。事实上,“面子、“情感”、“气”与“怨恨”[2]等作为集体行动发生的动力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作为集体行动一旦发生以后增加行动的烈度的可能性则比较大。因此,我们在研究农民的集体行动时,应着重考察这些因素对集体行动的强度与烈度的影响,而不是考察它们作为集体行动发生的动力。
此外,于建嵘(2006)还提出过“压迫性反应”是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强调集体行动主体的被动性。实际上,“压迫性反应”的观点对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因农业税费严重而引发的农民集体行动是有一定的解释力的,但遗憾的是,对这种因素的强调并不是他核心的观点,如他自己所说,仅仅只是为了弥补曼瑟尔·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机制对解释中国集体行动的局限性。[3]而在其后的相关研究中,则过分强调了农民的“政治信仰”和“组织化”,对于压迫性反应机制反而强调不多。
笔者认为,一般而言,促使农民集体行动发生的最普遍和最主要的原因是农民的利益诉求。本文通过考察豫东曹村8队针对村级组织因土地纠纷而发动的农民集体行动来论述利益表达作为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是如何具体运作的,以及其是如何受外在的机会结构影响和制约的。
二 农民集体行动的来龙去脉
(一)曹村概况[4]
曹村是河南省F县桥镇的一个行政村,村庄历史悠久。全村现在有620户,2655口人,辖3个自然村,分别为曹村、王岗、8队。其中曹村本部是最大的自然村,人口有近2200人,王岗400多人,8队100多人。曹村行政村共辖14个队,曹村本部有11个队,王岗有两个队(7、13队),8队就是8队一个队。曹村有集体地500亩,其中村西边有400亩,村东南有100亩。曹村种植粮食作物以小麦为主,经济作物以种植棉花、花生、大豆、玉米和西瓜为主。
(二)曹村8队简史
8队实际上是从曹村分出去的一个生产队,离曹村本部有约1公里远,但仍属于曹村行政村管理。建国后,原曹村西北与西南地都是荒地,且土质差,是飞沙地,经常一刮风就飞沙走石,长不成庄稼,栽上庄稼有时可以被风连根带土一齐刮起,且沙地缺水,在当时没有机井一类的设施,因而灌溉非常不便。
1958年,曹村大队开始发动群众在那里开荒,当时国家规定荒地由哪个大队开的就归哪个大队,所以当时来开这块荒地的不止曹村一个大队,但后来因开出来的地不好种其他大队就都没有要,于是全部给了曹村,加起来一共有1000来亩,邻近的一个村庄后来在1962年又要走了200亩,就还剩800多亩。1958年,曹村大队见这块开出来的荒地并不好长庄稼,就在那边建了一个养猪场和养羊场,共占地720亩,从曹村迁了十几个人过去管理。到1961年时大食堂解体,同时养的猪据说并不好,利润低,所以曹村大队把猪作价卖掉,然后再打算在这块地上种点别的东西。
1961年时,曹村大队决定在那里成立一个新的生产队,划一片地给他们,有400亩,然后再从曹村迁一点人过去,当时曹村已经有7个生产队,所以这个队就叫8队。迁了一部分人过去后,加上原来1958年过去的人一共有30多口人,规模不大,所以又叫小8队,这就是8队的历史渊源。
(三)农民集体行动的酝酿
这块荒地除了划了400亩给8队以外,其他各队也都有一点,但8队所得的是最多的。8队虽然得了这么多地,但并不等于说8队就得了什么好处,事实上,当时8队所在的地方是没有人愿意去的,那些单身汉想找点事做,到那边能够将就一下,一些婆媳关系不好的想远离曹村本部,也是无奈之下想“图个清静”,因此,对于曹村人来说,去与不去都是经过了理性算计的,同样的逻辑影响着这块土地的归属与流转。
大队把猪和羊卖掉后又在那里种了点苜蓿,但苜蓿也不好长,因而又改种白拉条,白拉条的管理都是以队为单位的,后来白拉条也不好长。此前50年代初还没开始搞大集体的时候,村民李某在南边的地上栽了8亩苹果树,同时在60年代初,正好当时郑州有一个官员田某在村里驻村,他建议说,“要想致富,最好全部栽上苹果树”。大队于是商议在那里建苹果园,找来各队队长商议,要向各队征地,征掉的地的税收由大队出。队长们都很爽快,全部同意,说“想要多少就给多少,只管说”。因为当时吃大锅饭,多种点少种点影响不是很大,且那里的地土质不好,什么都不好种,但是税收还是要交的,所以大家其实都不愿意种,现在大队要那里的地对于各个生产队来说是好事,再加上当时是非常严格地执行下级服从上级的规定,所以,大队要征地,从行政层级上来说各生产队也不敢反对。就这样曹村大队又在开出来的西地的南边(现在的公路以南)沿着李某栽的苹果树再扩大到了50多亩,同时白拉条也没有拔掉,而是继续留在地里,因为苹果树苗还没有长起来,白拉条的生长并不影响苹果树苗,这样就形成了一块土地上两种不同的所属结构:白拉条仍归各生产队,但苹果树则归曹村大队。第一次征地时征掉50多亩,各个队在那里有地的都征了一点,8队最多。
1969年曹村大队在原有的基础上再扩大了100多亩种上苹果树。当年大队与8队签订了一个征地合同,合同上规定征8队土地150亩,以后归还,而至于归还的具体期限并没有制定,因为当时谁也不知道苹果园会种到什么时候,也不知道后来的土地政策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而且关键是当时土地的价值对于8队来说并不是那么重要。而随着苹果苗逐渐开始长高,与白拉条的生长就开始有了冲突,因此大队决定要求各队把白拉条拔掉,这个时候征掉的地上所栽的苹果树就全部是大队的,移除白拉条就意味着原来属于各生产队的地开始集中到大队而与生产队没有什么关系了。1974年,在原有基础上又继续扩大了200来亩,苹果园前后扩建一共达到400亩。
分田到户时苹果已经挂果了,除那400亩苹果园的土地以外,其他的全部分下去了。8队当时找大队(村上)要地,要求要回那150亩,但大队以苹果树还没有除掉为由拒绝归还。实际上此时8队要地是想趁分田到户的东风顺便看是否能要到那150亩的苹果园,换句话说,8队在乎的是长在地上的苹果树,而不是在乎苹果树下的地,但是因为苹果树不是自己的,就只好要地了,但这显然与当时的合同不相符合,由于当时合同的模糊性,实际上意味着苹果树一天在,地就一天归大队。
1995年时苹果价格比较好,8队又开始找大队要地,但村上仍以相同的理由予以拒绝。这次8队要地仍然是看好地上的苹果树,而不是苹果树下的地,苹果的价格实际上也遵循着大的社会背景的改变。1994年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大大加快,市场开始逐步繁荣起来,8队如果能够要到150亩的苹果园,其利润不是一个小数目,这是引发他们第二次要地的最主要的原因。但是,苹果的好价格只维持了几年,此后1997年苹果价格大幅度下滑,而且由于市场的放开,种苹果的也越来越多,这样相比于早期,此时的苹果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但曹村这块苹果园种的苹果品质却比较差,个头小还很酸,因此,在刚开始时由于竞争不是很激烈,能够有比较可观的利润,而此时则不行了,所以在市场上开始连连亏损。因此,在1997年当年,村上就决定把苹果树除掉了。
除掉苹果树后,因为要开始种植农作物,就必须解决灌溉的问题,于是村上就决定在那块地里打几口机井。同时,此前因为飞沙的问题,村上就不断地在西地的南北两端和中间栽树,此时树都已经长起来了,因此这个时候的地已经不是原来的飞沙地了。由于打了机井解决了旱的问题,栽了树解决了飞沙的问题,化肥的使用使得即使是沙地的土地,其肥力也开始大为增长,所以这块地到现在已经算不上是差地了。更有趣的是,原来大家是抢着要淤地的,因为淤地的肥力好,容易长庄稼,但现在化肥的使用解决了这一问题,因此是否是淤地已经不重要了,相反,现在开始广泛使用小四轮等机械化农具,使得沙地反而具有了淤地所没有的优越性,因为沙地土质比较松硬,小四轮和收割机等机械化农具的轮子不容易陷下去,而淤地则不利于机械化的使用。因此,8队对于原属于自己的那块150亩的土地开始“垂涎不已”,要地的冲动越来越高涨。
村上自己并没有在这块土地上种植什么,1997年移除掉苹果树后,村上就把这块土地以每年每亩200到300元不等的价格承包给私人种,这样一来村上也因之每年能得到8到10万元土地承包款。但在这几年中间,包括前面苹果园的时候,村干部对村民说,村上从这块土地上所积攒的钱都用于了村务开支,为村民办了实事,最典型的就是建了一栋学校教学楼,并办有初中部,还有就是重新做了一次村庄建设规划,并在这个规划的基础上把村庄重新建设了一番。因此,村上占有这块土地一直具有某种村庄内部的合法性。
2005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并开始实行粮食补贴,这一政策的出台在某种意义上直接促成了8队与村上关于这块土地的纠纷,成了引发8队农民针对村级组织产生的集体行动的导火索。因为此前尽管村上占据这块集体地有着道义上的合法性(用这块地的收入为农民办了实事),但这只是针对整个村庄而言的,而对于8队,要地的情绪一直在积压着,并且不断有人提出来过。8队发展到现在其人口是109人,因此150亩的土地如果能要回来的话,人均可以分到将近1.4亩地。不过,这个数目的帐8队人早就在打算,但是,在没有取消农业税前,这些土地要回去了是要交农业税费的,在农业税费比较严重的时候,8队人还没有形成集体行动联合起来要地的必要。可是,现在农业税费的取消意味着什么呢?第一,它意味着8队要回来的土地不需要自己交税费,也就是说只要村上愿意给他们,对于他们而言是净赚的。第二,随后的一系列惠农政策特别是粮食直补与综合补贴,更是直接地刺激了8队人的“利益神经”,因为地要回来了后,就是自己不种承包给别人也行,每亩的承包费加上粮食直补与综合补贴的钱能达到300到400元,而这笔钱几乎是纯利润,这对于一个有几口人的家庭来说就不是一个小数字,所以这块地的利益突然非常明朗化起来,从而群众要地的心情变得更加急迫,要地的想法也开始变得更为坚决,在8队的五位代表的运作下,终于爆发了大规模的针对曹村村委会上访与司法诉讼的集体行动。
三 利益表达:分析动力机制的视角
那么,曹村8队农民的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是什么呢?从我们对这一事件最初始的过程的展示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利益诉求始终是促使这一集体行动呼之欲出的核心原因。
从最初的征地开始,利益诉求的成分即已凸显出来。当时8队(也包括其他队)之所以很爽快地同意大队征走他们150亩土地,就是因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当时征地对他们是有利益的,这个利益就是他们那一队的农民可以少种点地,而且还可以免交征走的土地的农业税费。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8队多种的地的粮食是要交归大队的,自己只能留足本队的口粮。在分配原则一定的情况下,多劳并不能多得,因此,多劳的实质是白干,也因此,大队征8队的地实际上对双方而言都是有利的,所以大队要地8队才不会反对。
分田到户的时候, 8队的利益与曹村的利益第一次发生冲突。此时的分地与此前已经完全不同了,因为此时的分配规则是多劳多得,换句话说,土地越多利益越多。而且由于8队是最先开始实践分地的,也是最先尝到好处的,因此,他们第一次开始从村上要地也就很自然了。分田到户后,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附着在土地上的农业税费越来越重,因而要回土地对8队的利益并不明显,相反,那个时候有人宁愿把自己的地承包给别人,这种连自己的地都不愿意种的局面,就更别说是想着去要地了,而且有合同规定的约束在先,8队人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的利益上进行考量,都没有什么因子能促使他们联合起来向村上发起行动以要回那150亩的土地。
不过,又由于这块地上所种的并不是粮食作物,而是苹果树,在苹果树生长的早期是没有任何利润的,有的只是需要去照顾与看护,这当然是件没有好处的事情。但问题是,国家的宏观政策实际上是在不断调整的,当苹果的价格上升到足以让8队人垂涎三尺的时候,要地的冲动又开始膨胀起来就不足为疑了。同时,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得苹果的价格迅速开始回落时要地的冲动就又泄回到了原地。此后尽管移除掉了苹果树,将土地承包出去有着巨大的收益,但是由于一方面村上宣称用这笔钱来为村里办了很多实事,且事实上这些实事又能见得到、感觉得到时,8队要地并没有道义上的优势,因为这400亩土地中其中7队就有80亩,还有其他各队都多少有一点,在其他队都没有出来要地的时候,8队在当时也一样没有要地的意愿,大家其实是默认这块土地的收益是用在了村民身上的,而且,即使是要回了土地,却不能从土地上获得很大收益的时候,面对要地所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8队暂时没有考虑要回土地也就在情理之中。
但是,这种没有什么利益显现的格局很快就被随后几年接二连三的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再一次打破了。首先是2002年开始实行费改税的政策,其后是不断减免农业税的政策,再同时伴随着国内粮食价格的稳步回升,使得这块土地的利益又开始凸显出来,利益一旦明显,农民就开始有了要表达利益诉求的冲动。取消农业税和实行粮食直补与综合补贴的惠农政策毫无疑问使得这块土地的利益凸显到了自征地开始以来的最高水平。因此,8队人开始要地的诉求空前高涨。同时,取消农业税后村庄的公共品供给情况开始迅速恶化,村民对村上的不满也越来越多,因而,从道义上来说,8队的要地行动似乎一下便占据了至高点。
西奥多·舒尔茨和波普金都认为小农是理性的,认为小农是一个会权衡自己长短期利益从而做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合理的生产选择的理性的“经济人”。(转引自:黄宗智,2000)蔡雅诺夫则对这两位持批评态度并认为小农的生产仅仅只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追求最大利益。(转引自:黄宗智,2000)其后,詹姆斯·斯科特(2001)则从生存伦理的角度来阐述小农的道义经济,认为农民的集体行动肇因于生存受到威胁。
那么农民行动的逻辑到底是基于理性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还是仅仅为了满足家庭消费需要的道义经济?实际上两者都不矛盾,关键在于分析的时候是什么样的小农。在今天的中国,农民已经远远解决了糊口的问题,因此,生存伦理的法则似乎不能更好地理解现今农民行动的逻辑。在不遭受生存威胁的时候,农民确实是变得理性的,知道怎样去算计从而合理地使得自己所得利益扩大,但并不一定是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完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实际上是走向了一个极端,这种极端意义上的农民在笔者看来似乎也不能算是理性的。当然,生存利益本身也是利益,但这是最基本的利益。威胁农民最基本的利益当然可能会引发农民的反抗,但是,在解决了生存利益的情况下,农民追求自身更多的利益诉求一样可以引发集体行动。我们可以看到,8队农民发生集体行动的意愿与利益的波动曲线是成正相关关系的。利益突然上升的时候,一下就把8队农民的“口味”掉起来了,要地的情感不断集结,发生集体行动的潜在可能山雨欲来。而当利益突然下降的时候,8队农民又回归了常态。
如果不是利益的驱动,8队农民集体行动发生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不过,我们还需注意到,动力机制只是构成集体行动发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任何一项集体行动的发生,其促成因素都是多向度的。在本案例中,利益诉求对于集体行动的发生的作用在于它有效地酝酿和积聚了农民可能爆发集体行动的强烈意愿,如果缺少这种集体行动正式发生之前的充分酝酿与情感集结就不可能有后来的行动的发生,但这并不等于说情感集结就是集体行动生产的机制,因此,那种认为“气”、“怨恨”、“情感”是触发集体行动的原因的观点是简单的,也是草率的,持这种观点的人并没有再往前推进一步,问一问,为什么会有怨恨或气呢?
四 余论:机会结构对利益表达的影响
“机会结构”的概念是借用社会运动理论中对“政治机会”概念的讨论而用来分析本文中影响农民集体行动的一切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在社会运动理论中,所谓政治机会即是指一切外部的有利于或不利于社会运动的结构性因素的总称。(赵鼎新,2006)但是政治机会更多倾向于与政治有关的外部条件,因此在讨论中很容易不自觉地过于泛政治化去理解所需要解读与阐释的对象,因此,笔者选择机会结构一词来表达,机会结构的内容既包括政治的也包括非政治的,如果将这个概念置于具体的村庄场域中,它就是指外在于村庄的一切可以影响村庄内的集体行动的所有因素的总和。
对于机会结构的考察不仅仅是指出其所包含的因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仅仅是满足于是什么外部条件在影响着集体行动,而是还要考察这些外部条件是怎么影响的,它能够影响到集体行动的哪些具体方面,其发生作用的机制是什么。我们可以看到,在8队农民的几次要地意愿比较强烈的时候,都伴随着相应的国家宏观政策的改变或调整。如果单独离开村庄场域和具体的事件过程,我们无法建构起农民集体行动意愿强烈与国家政策调整或改变之间的相关关系,一个很浅显的道理是,分田到户的政策,市场经济的政策,与本世纪来的税费改革的政策绝对不是为了促发农民的集体行动而制定的,这是最基本的不证自明的常识。但是,从本文的描述中,我们又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两者有着很重要的相关关系,这种关系甚至看起来不是那么间接,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与实行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惠农政策,对于农民发生集体行动的意愿可以说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因此,用“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来分析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似乎是过于简单的,在某些事件中可以,比如取消农业税与农民不需要交农业税,这种作用是很直接的,但是对于某些事件的理解,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则还有很多变量需要架接起来。故而,我们在对本案例的分析中,还需要在国家政策与农民集体行动意愿之间嵌入某一重要变量才能理解这两者之间是如何发生关系的。本案例中,国家政策是直接作用于土地利益的,而土地利益与农民直接相关,换句话说,国家政策在这里的实践不是针对人的,虽然其目标群体是针对人的,比如就粮食直补而言,它的目标是使农民受惠,但它的实践方式不是按人头算的,如果这种直补变成人均多少,笔者认为这里的土地很可能就引不起后来的集体行动了,当这种政策实践是直接作用于土地时,每亩多少对于农民拥有多少土地来说利益关系就明朗化起来。前文我们说到了农民是理性的,当然这种理性是理性的理性,而不是非理性的理性,在笔者看来那种追求利益最大化,把利益看得比什么都重要的简单哲学就是一种非理性的理性。理性的理性决定了农民的行动逻辑是适可而止、见好就收的,非理性的理性会使得行动双方是一个鱼死网破的结局。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比较清晰的看到国家、土地、农民集体行动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们进而可以将机会结构对农民集体行动的影响的中间变量进行概念化,笔者暂时试图把这种中间变量叫作“利益事件”。机会结构是作用于利益事件的,利益事件作用于农民的集体行动意愿,因此,这里的机会结构就有可能对农民集体行动产生传递性的间接作用。有了利益事件这个概念,我们就可以发现,这种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外部机会结构是如何对之产生作用的,如果我们对农民集体行动的研究既能关注外部的机会结构,又能关注可能存在的众多的利益事件,我们就有可能更好地把握事件本身的实践逻辑,从而真正去探究和发现农民集体行动的内在机理。
参考文献:
[1]于建嵘.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对抗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0(4)
[2] 应星.气与中国集体行动的再生产.开放时代,2007(6)
[3] 刘能.怨恨解释、动员结构和理性选择——有关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发生的可能性分析.开放时代,2004(4)
[4] 郭景萍.集体行动的情感逻辑.河北学刊,2006(3)
[5] 于建嵘.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研究——基于H县农民维权抗争的考察.学海,2006(2)
[6]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
[7] 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刘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8] 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 本文系香港乐施会课题《农村税费改革对乡村治理的影响研究》项目成果(项目编号:Chr-94656-01
[1] 在于建嵘的概念体系里,除集体行动外,他对农民集体行动的描述主要还有以下几个概念:农民维权活动、农民维权行动、集体抗争、社会冲突等。
[2] 当然,刘能的“怨恨”变量的考察主要是针对“都市”的集体行动,但我想,都市的集体行动的水平一般应比农民集体行动的水平高,也应更加理性,仅因“怨恨”而引发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仍然是比较小的。
[3] 不过,奥尔森的理论原本就不是要用来解释中国的集体行动,其理论语境和前提与我们要研究的当下中国的集体行动还有很大的不同,适用范围也完全不一样。
[4] 按照学术惯例,本文中所出现的地名均做了技术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