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之(188)——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周久耕的辩护律师比周久耕更“牛”


备受关注的“天价烟局长”,原南京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9月4日上午以涉嫌受贿罪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检方指控他受贿107万元人民币和11万港币,建议对其量刑10年以上。

 周久耕认可了检方的指控,表现得很平静。但他的辩护律师对其中一笔20多万元的受贿数额存疑,认为那只能视为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

其律师同时指出,周久耕应被认定为自首,且周久耕受贿并没有触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没有因为受贿而徇私枉法,因此社会危害不重,建议法院从轻处理。

周久耕不愧为“牛人”一个,身陷囹圄至今,所聘请的辩护律师也是一介“牛人”、牛气冲天。且不论该律师“对其中一笔20多万元的受贿数额存疑”及认为“周久耕应被认定为自首”是否具有司法程序所需的硬性依据,但看该“牛人”律师就“周久耕受贿并没有触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没有因为受贿而徇私枉法,因此社会危害不重”之观点,大有凌驾于当今国家法律概念和司法解释权之上的本领和气概。在该律师的逻辑理论概念中,“受贿案”的定性标准应以是否“触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主要依据,按照他的理论,官员受贿的钱物,如果没有直接影响国家或集体的根本利益,那么就不构成“受贿罪”,如收受个人财物或对国家和集体不构成利益侵害的即便是国家和集体的财物,就不应视作“收贿”。

更要命的是,该律师居然还发现了周久耕“受贿而不徇私枉法”的特殊之处,也就说周久耕所收受的所有钱财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如不是在办公场所或工作时间内收受的钱物就不构成“徇私枉法”,如行贿方所采取的是其它不直接的行贿方式,如受贿方虽已收受贿赂但与行贿方尚没有事实产生权钱交易关系等,都可以认作“没有徇私枉法”。据此,该律师认定周久耕一案具备“打擦边球”的条件,而“建议法院从轻处理”。

一个多么“牛人”的律师,在如此之“牛”的律师面前,即便以“牛人”著称的周久耕也自愧弗如,甚至于当庭的法官也自觉汗颜而理屈词穷。于是,在一个半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并没有过多的交锋。最终只能以“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而圆场。

有道是,见过“牛人”,但没见过如此“牛”绝之人,铁证如山面前,该“牛人”竟然还有拿法律条文语法逻辑或概念漏洞开刷之灵感和勇气,相信读者的你也不得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