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概念”与“偷藏事实”(再发表)


 

胡志平

 

“偷换概念”是形式逻辑在“同一律”指导下,检查和校正未遵守逻辑规则而推导结论或辩论问题的一种较为普遍的指错用辞。

“偷藏事实”是《智慧论》所提出的旨在昭示形式逻辑在设定概念定则和假定前提条件时,其所不能避免的用辞缺陷问题。

我们简单讨论一下两者的关系。

如果两人参与同一个问题辩论,甲运用单一形式逻辑辩论,乙则运用概念辩证法(黑格尔方法)对抗,两人的辩论结果将永远不能达成一致。这正如《智慧论》中信手拣来的简明例证:说“白马非马”,那是因为前一个“马”指向既定概念,后一个“马”则是未定概念,可实指自然的马类。这就理所当然,“白马”不能代表所有马。甚至可以再夸张迈出一步,直接指证:此马也非马!概念与事实总有对应之差的辩证判断,是单一形式逻辑很难应对的逻辑。此时,善用单一形式逻辑的一方还不能指责对方“偷换概念”,因为本来,你对“马”应所包含的诸多事实内涵并未严格约定。

黑格尔的思辨能力,客观上是基于概念形式定则对应客观事实的不确定性;主观上看,他正是一个善于“偷换概念”的辩证法大师。它的概念辩证法推动了形式逻辑“同一律”的被深度普及和运用。

虽然,黑格尔拥有击破单一形式逻辑的能力,但他的概念辩证法,常常在击破概念定则的同时,却没有与“另一辩方”包括他的读者在内,很负责任地与读者共同约定一个都可遵守“同一律”的概念定则,并继续辩论下去。这是因为,概念辩证法的目的,是为了胜辩,并非是为了解决认识与实践、主观与客观如何相统一的问题。所以后来,唯物辩证法提出了一个先进理念:马克思主义不仅要解释世界,同时也要改造世界。这就超越了单纯逻辑胜辩。

概念辩证法在中国的兴起和兴盛,与诸多西方国家重视法律条文和法制社会建设的初始阶段,所遵循的是同一规律。各国在经历这一初始阶段时几乎都遇到了类似情形: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可促进大批伶牙俐齿的辩才成长,也可纵容一批巧言令色的“法匪”泛滥。

现在我们假设:运用概念辩证法参与辩论的乙某,如果是为了正真解决问题而辩论,他并非只为了一场逻辑胜辩。他发现,和甲方争执不下,是因为同一个“马”的概念发生了事实含义理解上的分歧。于是,为了达成解决实际问题的“共识”,乙主动与甲重新约定“马”的当前所需要辩论的事实内涵,即双方合约遵守的概念定则,并将其设定为大前提条件。当其时,如果再有人继续用概念辩证法胜辩,还有没有实际价值?没有。“黑格尔兴趣”将丧失意义。原因是,双方需要和解、需要统一;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概念形式定则必须忽略和“偷藏”一部分事实;两人需要在已经达成的概念定则共识上讨论问题,此时,大家须共同遵守“同一律”。否者,则可明确判定为“偷换概念”。

此一案例,使我们看到:当一方既遵守辩证逻辑(他能主动校正双方争执的同一概念与客观事实的对应之差)也同时遵守形式逻辑“同一律”(通过确认双方达成共识的概念定则并相互遵守)时,双方争执和辩论的结果,将有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而并非仅仅是“黑格尔兴趣”:谁在逻辑上战胜了谁。我们也可以判断:乙已经超越了“黑格尔兴趣”而拥有了“马克思兴趣”:逻辑胜辩是次要的,主要的,是要解决双方作用力统一问题。

以上只是《智慧论》探索逻辑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又必须承认:如果是单一形式逻辑至上,则更加背离人的智慧发展方向,依靠单一形式逻辑“同一律”指责概念思辨过程中“偷换概念”,多数情况下是武断的。

不妨设问:当社会需要共享同一个概念定则和假定的单一大前提时,究竟最容易最普遍发生的错误,是“偷换概念”,还是“偷藏事实”呢?

答案是,“偷藏事实”的逻辑错误既容易也普遍。其后,才可能引发逻辑推理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偷换概念”。

好了,仍然以“白马非马”为例。在当今人看来,形式逻辑显然要质疑辩证逻辑可在其中“偷换”马的概念内涵。而辩证逻辑恰恰不认可的理由是:任何概念形式都难以避免“偷藏事实”问题。正如“白马”,其概念形式应所对应的事实并非一二,可实指:这匹白马;也可包括:世界上所有白马;还可指定:一群白马,等等。概念的形式定则究竟是什么?你只能设定其中一个大前提。不论你的定则选择哪一项,在辩证法看来,都自觉不自觉偷藏或忽略了概念与事实的部分对应关系――这正是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能够攻克单一形式逻辑的简单原因――黑格尔自己都不明白的简单原因。

抑或你说,我用数字化来设定概念定则,使其精准到不可能包含任何事实外延和歧义――现代人的错觉和悲哀常常发生在这里。你必须懂得,生活中的数字时时都处在变动状态中,当你昨天采集到精准数字时,今天的概念定则又在对应着新的变动和外延,仍然难以避免“偷藏事实”。

“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这是一句曾经很流行的通俗哲理名句,揭示的就是“河”的概念总是对应着流动、变动的事实。在人脑纵向或横向思维对应中,事实,始终是概念形式的“克星”。所以,《智慧论》强调:单一形式逻辑的精准只能做到短距离精准和技术末端精准,它不能凌驾于辩证逻辑之上。这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理念不可能确认的逻辑常识。

辩证逻辑针对概念与事实对应关系的思辨和思辨过程,实际上,就是把同一个概念应所包含的诸多事实内涵的多向对应关系全部揭示出来。它不认可把单一大前提设定方法提到至高地位:只突出既定概念,忽略潜在的事实和概念。

思辨,思辨!概念思辨的作用就是避免概念“偷藏事实”。

思辨,思辨!让我们都来想一想辩证法大师们在人类漫长的思想史发展过程中,积极推进人脑思辨过程所建树的三座伟大而光辉的里程碑:老子的“阴阳思辨”;黑格尔的“概念思辨”;马克思的“作用力思辨”。究竟谁的思辨更接近实践发展和科学发明呢?我们不管谁的哲学是谁的来源,顺着人脑思辨的进化线索来看,辩证法都来源于老子们这些祖先,来源于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

我赞赏“黑格尔兴趣”可以启迪人类智慧,但他毕竟是以概念为基点、以概念所对应的“事实之差”攻击概念形式,他最终没有离开概念辩证法。我们把黑格尔著作从头到尾翻一翻,积极寻找他的著作中有哪一种“科学原理”可以指导我们创造物质财富或推进人类和谐与进步?我还在继续搜寻。目前看到,即使他最著名的论断“存在即合理,合理即存在”,也不过是概念辩证法的原地打圈。此一名句的大白话解释是说:“好歹就这样了,你恼也没用!”

“黑格尔兴趣”既是智慧的动力也是智力的陷阱。

本文阐述的是:概念形式定则“偷藏事实不可违原则”(原理)和共同遵守“同一律”的保障条件,是必须先执行“偷藏事实平等合约原则”(公理)。即使你是权威,你的概念定则也需要在对方认可并达成“合约”时,同一律才有效。离开上述必须保障条件,双方争执过程中所发生的“偷换概念”问题,应该由概念形式定则的假定一方负主要责任,因为,你忽略了概念定则“偷藏事实不可违原则”而未能与对方达成一致“合约”。此时,同一律无效。

两个原则,希望全世界共同接受。

否则,这个世界就只有对立没有统一。

                  

                         2009年9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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