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大限临近 保险产品掀起停售潮
2009年09月08日07:14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新《保险法》将于10月1日实施,为使目前在售的保险产品符合新《保险法》要求,保监会于7月初曾下发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10月1日起,所有公司销售的产品都要符合新《保险法》规定。
记者从广州各保险公司了解到,新《保险法》实施大限临近,保险公司部分产品已经开始停售,有的公司已经率先推出适用新《保险法》的新产品,但更多新产品有望于10月后面市。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乔倩倩
旧产品 月底遭集中停售
“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9月中旬左右将停售了,这款产品保障收益方面都不错,如果觉得合适请抓紧时间来银行办理。”日前记者接到中国人寿银保渠道的电话,工作人员称保险公司将对产品进行调整,因此产品不久将要退市了。
日前,中国人寿、信诚人寿、泰康人寿、中意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宣布有产品将于近期停售,停售产品包括重疾险、万能险、分红险等。
记者从泰康人寿获悉,目前公司重疾险等传统险种已经全部停售,9月将处于产品销售断档期,不过总公司已经开发出新产品,计划月底进行人员培训,下个月初可上市销售。
中国人寿广东分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将于9月底停售两款老牌重疾险产品——“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据悉,该两款重疾险产品占全国重疾险市场份额达40%以上,10年来在保障范围和保费上基本没有变化,新产品有望于10月后推出。
新产品 重疾险多为附加险
针对重疾险的停售,业内人士指出,原本可以作为主险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或将逐渐被附加险取代,重疾险可附加在年金险或终身寿险等产品上组合销售。
“目前重疾险以附加险的形式较多,按照规定,重疾险不能分红,选择在主险的基础上附加重疾险,而主险可以分红,更迎合了一部分市民的需求。”泰康人寿有关人士表示。
有业内人士指出,新《保险法》实施后,以主险存在的重疾险赔付风险上升,将加大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而以附加险形式存在的重疾险,不能单独购买。
产品存涨价预期
业内人士表示,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将按照新修改的条款,对现有产品条款进行调整,此外保险公司还将在核保、理赔方面进行更严格的规定。
中国人寿广东分公司银行保险部总经理唐威表示,保险法的修改,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个配套的系统工程,保险公司在产品形态、销售过程中、售后及理赔等方面将投入更多,势必增加保险公司运营成本,此外,增加不可抗辩条款等,意味着保险公司赔付风险有所上升,因此各家保险公司新产品价格可能都会有所调整,但预计涨价幅度不会太大。
泰康人寿有关人士则告诉记者,与旧产品相比,新产品价格上涨幅度大概会达10%~20%。
有业内人士表示,产品价格是否上涨与各家公司策略有关,从理论上说,由于运营成本的增加,保险产品有可能提价,但不排除一些公司为了便于消费者接受,产品价格不变,但缩小了产品保障责任,如减少重疾险保障种类等,有的公司虽然提高了产品价格,同时保障责任也增加了,哪种更为划算,则要根据消费者自身需求来选择。
将提高体检比例
新《保险法》新增不可抗辩条款,即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产品合同期限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将不能拒付赔款。
今后,保险公司在核保方面将更加严格。泰康人寿有关人士表示,针对大保额的健康险,保险公司将提高体检比例,即抽检样本将增多,合众人寿广东分公司有关人士也表示,对某些险种可以考虑适当提高体检率。
据了解,目前有的保险公司规定,购买健康险保额达到一定额度必须体检,如保额达30万以上,此外,由于年龄越大,发生疾病的风险越大,有公司规定超过45周岁必须体检,体检通过保险公司才承保,除必检情况外,保险公司一般会进行一定的抽检。
投保提示
不必抢购旧产品
唐威提醒投保人,消费者在投保新保单时,需要格外注意的一点就是“签名”,亲笔签名一方面体现了投保人自身的意愿,在理赔时也方便进行笔迹对比,另外,对于一些责任免除条款、退保条款等,签名意味着更清楚地了解了相应条款,避免今后理赔纠纷。
此外,投保人应尽量留下个人详细信息,便于保险公司回访,由于保险是长期产品,通过电话回访,可提醒投保人续保、领取保险金等事宜。
由于新产品存在涨价预期,不少市民有意抢购旧产品。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市民一般更多关注产品的价格和收益,但新产品在涨价的同时,保障范围也有可能增加,此外,新《保险法》中许多条款有益于投保人,如此前对于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将拒赔,但根据新条款,即使未尽告知义务,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也要进行赔付,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与旧保险产品相比,新产品即使价格高,也未必不划算,不必一定抢购旧产品。
唐威提醒,投保前应先了解自己的风险缺口,根据自身情况按需投保。
新保险法
未告知合同成立两年后照赔
中国人寿广东分公司理赔部程兆哲表示,目前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合同解除权,初衷在于防范道德风险,但人寿保险多是中长期合同,保险公司长期持有这种解除权容易造成权利滥用,单方解除权不当行使也会造成被保险人的权利剥夺。新保险法中引入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最大程度保障了受益人权利,但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意味着投保时可免去如实告知,不可抗辩条款针对合同成立超过两年而言,事故发生两年内未如实告知情形足以拒付的,保险公司仍然会拒付。
四大亮点
1.限制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2.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险公司在条款上作标示的行为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还需要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另行向投保人做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二手车过户后,新车主只须通知保险公司,就可享受原保险合同保障。
案例
新《保险法》实施前后理赔区别
被保险人杜先生2002年11月投保某公司30万元长期寿险,20年缴,年交保险7700元,合同生效已6年。杜先生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身体无异常,指定第一顺序受益人为妻子。
被保险人于2008年6月于医院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随后向保险公司提交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的索赔申请。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组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于投保前有多年慢性肾炎病史,并且投保一年前因“原发性高血压”住院治疗。以上病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以致保险公司误按照正常标准承保。
实施前:
该保险公司对杜先生申请以“为如实告知”做了拒付决定,考虑到杜先生因重病陷入经济困境、保险公司无息退还累计保费共53900元,但还是解除了保险合同。
实施后:
新保险法中新增加不可抗辩条款,如果杜先生因不了解“告知义务”等原因未将病情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且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杜先生明知应履行告知义务但未告知,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且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可不予赔偿,此外,杜先生因为漏告等重大过失不告知病情,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