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公平交易重在“限价”而非“限折”


  文/李清

  1月10日,酝酿已久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议、修改后,于北京图书订货会开幕当天正式出台。《规则》中对图书促销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得低价倾销新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低价(低于图书正常出版成本价)竞争和竞标,出版一年内的新书(以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进入零售市场时,须按图书标定实价销售,网上书店或会员制销售时,最多享受不低于8.5折的优惠幅度。(1月10日《文汇报》)

  关注图书市场,不难发现,近年来我国的图书零售市场可以说已经陷入了一种囚徒困境。一方面,书店为了尽快将书卖出,纷纷打折销售,甚至引发书店间的恶性竞争。另一方面,由于书店利润越来越薄,拖欠货款成为顽疾,图书销售几乎所有的风险都由出版社承担。现在有关部门推出《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对低价售书进行限制,无疑是为了改变现状,促进图书销售市场健康发展。然而,新规能否见效,它又能保护谁呢?

  笔者以为,规定出版一年内的新书须按标定实价销售,从表面上看是在为出版社和书店双方考虑,但这样的规定可能首先会让消费者在购书时却步——毕竟,现在很多新上市的书,尤其是精装套书的标价实在高得离谱。按标价而不打折卖书,书店当然能获得更高的单位利润,但如果总的销售额下降,这样的保护性规定仍将失去实际意义。

  必须看到,当下图书的定价机制是有问题的。而这正是图书售价混乱的根源。众所周知,现在大部分的商品,都是由零售商根据进货价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制定出面向消费者的零售价。出版社给书店的进货价是双方商定的,跟图书的标价关系不大,为何书店在卖书的时候,一定要按标价销售呢?要求新书在一年内必须按标价销售,可以说有相当强的计划经济思维。再说,每本书的销售周期不一样,有的畅销书面市几个月后便已风光不再,书店为何不能降价回龙资金?

  不可否认,图书与一般的商品有不同之处,书上标注定价是国际惯例。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国外的出版机构是充分的市场主体,选题、出书是要考虑市场的,因此它们更容易制定出合理的标价。如果我们不改变出版体制,只要求新书必须按定价卖,希望借此让出版方不再有市场风险、旱涝保收,是不现实的。事实上,现在很多出版社也有自己的门市营业部,卖书也基本上是要打折的。出版社自己都愿意打折卖书,却要求社会上的书店必须按定价卖,不是太一厢情愿了些吗?

  书店竞相打折卖书,无疑降低了书店的利润,也给书店及时向出版社结款制造了一定压力。但这只是表面现象,问题的根源在于图书市场体制不畅,还没有完全地市场化。简单地限制打折卖书,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其实,任何书店和出版社,都不是一定得赚钱的,没有理由通过行政手段,来保证它们的利润率,事实上行政手段也没用,毕竟买书的权利在消费者手上。要让出版社制定的图书标价能被市场接受,或许首先需要打破其出书和为图书定价的垄断地位。 

 

  发表于北京青年报,详见: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62455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