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69)


 

解析物权法(69

 

陈绪国

 

【原文】〖企业法人所有权〗

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解析】〖企业法人与其他法人所有权

本条款,规定了企业法人所有权四项权能,其设定的前提要件,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有关规定来行使其所有权。究其实,不同所有制的出资人主体不同,企业法人所有权自主程度是有所区别的,尽管各自的所有权四项权能是一致的。为了厘清和理顺各种企业法人所有权及其权力纽带关系,特别是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避免遭受人为的干扰、侵占、截留、哄抢、私分和破坏,以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科学而精确地确认和保护不同企业法人的不同性质的所有权。

企业法人所有权是法人所有权的子概念,与此并列的,还有机关团体法人所有权、社会团体法人所有权和事业单位法人所有权,或者社会团体法人支配权、法人管领权。企业法人所有权与其他法人所有权的显著区别,在于前者以保值增值为特征的财产支配方式和生产经营职能方式,后者不一定以保值增值为特征的财产支配方式和生产经营职能方式,但肯定以社会服务、财产支配或者管领为其主要特征。简而言之,营利型法人所有权与非营利型法人所有权的财产支配、管领方式是有本质区别的。

 

◎〖企业法人所有权的概念

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以出资人所有权派生的以保值增值为目的的营利型法人所有权。不同企业出资人性质可以派生出不同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其法人所有权的行使、保护与限制条件也有所不同。

所谓企业,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部门,如工厂、矿山、铁路、金融、公司等经济组织。所谓企业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解释,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商事权利能力和民商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企业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简单地说,企业法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经济组织。在中国,企业法人就是依法成立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企业法人所有权,依照企业出资人存续的所有权,可以划分为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和非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前者可称之为“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后者可称之为“独立自主型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是同位素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能够完全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经济组织和物权主体。

两大类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主要特征与种类如下:

一、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接受出资人委托,并有限度地行使其总资产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这种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总体上是属于二级形式即受出资所有权人限制的企业法人所有权,

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

1、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固名思义,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受制于国家出资人权益的、承担国家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这种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表面上是单一型的然而是复合型的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国家,所出的总资产是中央或者地方政府从财政部门划拨出的,从这一层意义上讲,人民政府与国有企业形成了委托与受托的财产关系;但是,政府是为国有企业和为社会大众服务的权力机关,它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代表人民利益的一方是全国或者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是人大常委会。从另外一层意义上讲,人大常委会是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的委托人,人民政府是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的受托人。

通过以上分析,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第一层委托人是人民政府,而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第二层委托人是人大常委会。本来,人大常委会是管领和支配国有企业总资产的最高权力机构,只是分工协作的原因,才将行政职权下放给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因而成为人大常委会的受托人。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应当将这种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看作是“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因为政府也罢,人大也罢,都是国家法人所有权即出资人所有权的代表机构。

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理论上国有企业法人是直接替人民负责,而运作上实际是在替人民政府负责,因为“人民”、“公民”、“全民”是抽象的概念,而人民政府才是实体的概念;理论上是“替人民政府负责等于向人民负责,等于向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三者之间也会发生或多或少的内部矛盾:人大、政府大方一点,国有企业法人就活络自在一点;人大、政府吝啬一点,国有企业法人就紧张一点;人大、政府刮毒一点,国有企业法人就活络死寂一点。而人大的立场、观点与方法,既能偏向不利于国有企业法人一方,也能偏向于不利于政府一方,应当实现双方权力的相对均衡化。当然,有些内部矛盾是技术性因素、社会环境因素和其他不确实性矛盾酿成的,譬如,人大、政府如何集权,如何放权,是要根据当时的技术条件和现实环境条件作出最恰当的选择。总体上,国家对于国有企业法人从宽处理、从长计议、统筹兼顾,是国民经济大战略大思维和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具体体现。

其实,所谓国有企业出资人所有权,可以冠名为“国家法人所有权”,国家法人所有权由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具体行使,由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把关行使。在这里,国家出资人所有权与国家委托人所有权、国家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权益三种称谓。无论怎么称谓,国家出资人所有权是第一顺位所有权,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是第二顺位所有权。

厘清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意义十分重大。

第一,他是确定人大、政府、国企各自的责任与义务、权力与利益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国家出资人所有权、国家委托人所有权、国家法人所有权与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之间的原始所有权、现实所有权、未来所有权,是关乎国家科学、均衡地集权与分权的基础建设事业,如果没有厘清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杂乱无章,对于保护国家利益或者保护国企职工利益将是不利的。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如企业改制、关闭破产、重大投资等,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职工代表大会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经过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解决不了的企业大事或者自己作出的重大决定,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这种层层审批制度,就是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制度。这一点非常重要,纵观30年来的“体制改革”过程,之所以国有企业的财产损失浪费十分惊人,关键在于国家的财产信托制度缺失的缘故。

传统的一物一权主义排他性效力,主要侧重于物权人“一致对外”的对世效力;而厘清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将目光转向“一致对内”的特定效力。在某种程度上,国家财产损失与浪费,很多时候是与出资人或者国有企业信托责任缺失的结果,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财产信托制度。

 

第二,他是建立国家财产防火墙,防止国家财产流失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所谓国家财产防火墙,就是依据法律规定,设置保护国家财产的必要措施与硬性指标,包括防侵占、防哄抢、防私分、防截留、防破坏的五道、五级禁止型零物权屏障,实质上也是一套法律保障体系。国家财产防火墙,在众多防火墙系列中,属于A级专门的财产保护机制。其实,国家财产防火墙是“双面防火墙”,一面是国家出资人所有权防火墙,另一面是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防火墙。第一面防火墙是主防火墙,第二面防火墙是次防火墙。

中国在30年“改革开放”过程中,物权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国家财产缺乏防火墙,各种木马程序与病毒大肆侵入国家财产的经济网络,各种潜规则与腐败现象如瘟疫般普遍盛行,贱卖、白送国有企业竟然如出卖、白送针头线脑般随随便便,国有资产每年以极快的速度、以天文的数字不间断地流失。历史经验充分证明,无论是“国退私进”或者是“私退国进”,都是亟须建立一套十分严密的国家财产防火墙、国企法人防火墙的。所谓“国家财产防火墙、国企法人防火墙”,就是要在人大、政府、国企三者之间形成国家财产信托责任的铁三角体制,实行层层把关层层落实的信托责任机制。显而易见,没有一套科学、完善而严格的企业财产信托制度,而建立国家财产防火墙、防止国家财产流失是不可能的。

 

第三,他是建立现代企业信托制度,促使国有企业科学、稳健、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

建立现代企业信托制度,基于国家法人为第一财产关系主体、国有企业为第二财产关系主体,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否定之否定规律来进行均衡化操作,国家与国企的财产权关系也存在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要在“均衡—非均衡—再均衡”的框架下进行统筹兼顾,即以均衡为目标,对于非均衡进行适当而必要的调整,从而达到新的更加完善的均衡机制。国有企业可以分为专控(有的称为垄断)型企业和竞争型企业,两种不同性质的企业所承担的信托责任是不同的,应当区别对待。但是,无论如何,国家法人对于国有企业的扶持即“出资”,是以长效机制为“帕雷特最优”的现代信托责任制度。

关于厘清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有的学者指出“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王胜明主编,姚红、扬明伦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148页)这是一种高度概括的说法。但是,应当说,“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并不限于一次性投入,也不限于早期投入,中后期的投入一般也是应当的,并且应当是一定执行的。国有企业是国家的企业,不是国有企业的企业,国有企业在恶劣环境中出现了暂时困难和少量亏损,政府有责任出资排忧解难,不能将暂时困难的企业一棍子打死。

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是最典型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物权特质与地位方面,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能显示他独特的魅力。资本主义国家经营国有企业有着300多年的历史经验,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营经验还不足100年。社会主义国家将要在吸取西方国家经验教训方面,要注意吸取精华,剔除糟粕,坚持不懈地健全与完善社会主义特色的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体系。

对于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可比照国家财产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法规执行。

 

2.集体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固名思义,集体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受制于集体出资人权益的、承担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所谓集体,是指乡村集体和城镇集体两大类型的公有制单位。与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一样,这种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表面上是单一型的然而是复合型的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以乡村集体企业而论,乡村企业法人受制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是委托人,乡村企业法人是受托人;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是受制于集体成员,集体成员是委托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是受托人。乡村集体企业法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独立经营公司,最终的总资产委托人、财产共管权人是广大村民,不是村干部,也不是集体企业的经理人。所以,乡村集体企业法人行使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代表广大村民成员来行使。村民们出资方法,可以现金、实物来出资,在一定范围内,还可以土地使用权来抵偿出资,并行使出资人所有权。

以城镇集体企业而论,城镇企业法人受制于城镇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城镇集体经济组织机构是委托人,城镇企业法人是受托人。如果城镇集体企业法人的出资人是区或镇政府,那么,区或镇政府是城镇集体企业法人的总资产委托人;如果城镇集体企业法人的出资人是职工个人,那么,区或镇政府是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个人的总资产委托人;总之,是出资人为第一顺序的财产所有权人,城镇集体企业法人是第二顺序的财产所有权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独立经营公司,最终的总资产委托人是出资人,无论是国家的出资人、集体的出资人或者是个人的出资人,都可以一视同仁。所有出资人,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合并存在。

无论是乡村集体企业法人,还是乡镇集体企业法人,凡是集体企业法人的所有权都是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即是附属于出资人所有权的下级财产所有权。由出资人所有权、现实所有权、未来所有权组成的动态平衡的财产所有权,是出资人与企业法人共享型所有权,不是任何一方独占的所有权。

厘清集体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与厘清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一样,意义也十分重大,两者之间的意义也大体相当。除此之外,根据集体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特质特征,还可以列举一些其他方面的意义。

第一,他是实行集体民主自治、巩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砝码。

建立社会主义集体企业的目的,与建立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一样,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在某种意义上说,贫穷不能建设成功的社会主义,光是少数人致富也不能建设成功的社会主义,只有大家一起共同致富、先富带后富才是成功的社会主义。集体企业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补充力量,大力发展集体企业,壮大集体经济力量,巩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基础,必须实行集体民主共管自治,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集体企业法人信托责任制度。集体企业虽然也列为公有制体制,但没有国有企业那么强大的公权力机关的支持,财力物力也没有那么雄厚,基本上要依靠群众共管的民主自治力量来建设集体企业,发展集体经济。因此,集体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就是“由下而上”的二级信托财产关系。

 

第二,他是建立集体财产防火墙,防止集体财产流失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所谓集体财产防火墙,就是依据法律规定,设置保护集体财产的必要措施与硬性指标,包括防侵占、防哄抢、防私分、防破坏的四道、四级禁止型零物权屏障,实质上也是一套法律保障体系。集体财产防火墙,在众多防火墙系列中,属于B级专门的财产保护机制。其实,集体财产防火墙是“双面防火墙”,一面是集体出资人所有权防火墙,另一面是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防火墙。第一面防火墙是主防火墙,第二面防火墙是次防火墙。

集体财产的各种损失浪费,集体企业资产的被侵占、被哄抢、被私分、被破坏,主要来自集体组织内部权力机构与集体干部的信托责任不作为或者贪污腐化的乱作为。其中,在“公退私进”过程中,对于集体企业财产的破坏性最大,贱卖、白送集体企业的腐败现象屡见不鲜。建立集体财产防火墙,主要目标就是针对集体组织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的。集体企业的民主共管权、民主信托责任制,就是要建立在全体集体成员齐抓共管之上完善长效机制。所谓的集体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就是民主自治型所有权,是出资人所有权项目下的现实所有权与未来所有权的可持续增长的所有权。显而易见,没有一套科学、完善而严格的企业财产信托制度,而建立集体财产防火墙、防止集体财产流失是不可能的。

 

第三,他是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型集体企业的必要条件。

全国的乡村、城镇集体经济和集体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型集体企业需要从一而终地界定出资人的财产权,需要充分明确集体企业的信托责任,只能在此基础上将集体企业做大做强。

现代新型集体经济、集体企业与传统的集体经济、集体企业相比,产权变动的机会更大,因而更加复杂。各种混合型经济体给予集体企业以更大的机遇与挑战。在这种情势下,集体组织与集体企业的信托不但不能削弱,而且更应当加强。尽管物权法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信托责任的不成文法更加实用而可靠。一切从集体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处理好集体内部事务,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人,落实到集体财产信托责任制上去。

对于集体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可比照集体财产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法规执行。

 

 

3.其他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其他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指除了个人独资企业、私人合伙法人所有权以外复合所有制的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外合资公司的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其中,有国家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国家代表全民行使该企业法人的所有权(控股)、信托所有权(参股),但是,必须接受企业职工和人民代表的监督;有集体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集体组织代表集体成员行使该企业法人的所有权(控股)、信托所有权(参股),但是,必须接受企业职工和人民代表的监督。另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人,也包括全体股民这种类型的财产委托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是受托人。这种企业法人所有权,由于存在信托型财产关系,仍然属于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财产关系。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法人,不是如某些人所说的“产权清晰”。出资人拿到股票,那只不过是产权初始化的价值符号的“清晰”,而产权价值变动的状态,许多股民是不知情的。许多人购买股票,是从上市公司公布的资料得到的蛛丝马迹,多数人不知道该公司到底经营什么,甚至于该公司在何地方也不知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内部交易、内部操控及做假账坑害普通股民的事件屡有发生,有的案值甚至高达几亿、几十亿元的天文数字。并且,广大股民的损失,甚至于可以在几秒钟内完成。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所有权的行使,与其他企业法人所有权的行使有些地方过于放纵,过于特别。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是国家控股的,则适用国家财产防火墙及其法律法规,并适用于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是集体组织控股的,则适用集体财产防火墙及其法律法规,并适用于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是私人控股的,则适用私人财产防火墙及其法律法规,并适用于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

上市公司法人、法人代表、董事会及股东、职业经理人、独立董事等负责人,是上市公司财产的管领、支配的受托人,广大股民出资人是委托人,并依此构成上市公司的信托所有权制度。不能认为“法人代表、董事会及股东、职业经理人、独立董事也是出资人,甚至于是控股的出资人,就不接受普通股民的民主监督,就否认上市公司信托所有权制度的存在”。某种意义上,证监会可以代表广大中小股民代言并实施行政监督制度,以保障上市公司信托所有权不虚权、不越权、不出现违法乱纪行为。

对于其他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可比照其他财产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即该所有权与出资人所有权为同位素所有权,两种所有权的主体是同一所有权人。同时,所谓企业法人,也就是企业法人代表自己,并无他人。因为不存在信托所有权的主体,所以其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完全独立自主型所有权,在权级上可列为第一级企业法人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一般出现在个人独资企业之中,如个体工商户企业、个人独资公司等,就属于这一类别。

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是产权清晰。出资人所有权是清晰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是清晰的,企业法人的现实所有权与未来所有权也是清晰的,其产权清晰程度,是任何企业法人所不能比拟的。

二是规模有限。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企业、个人独资公司的融资渠道狭窄,生产经营范围与规模都是相当有限的。

三是物权纠纷外向。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物权纠纷倾向于内部矛盾,而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则是由于外部矛盾引起的。由于产权清晰,内部物权纠纷难以再现。由于对外经济往来活动的增加,自然会增加外向型物权法纠纷的几率。

四是防火墙装置对外。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就是私人合法财产的防火墙,有防侵占、防哄抢、防破坏三项、三级防火墙装置。侵占、哄抢、破坏,这三项威胁,有来自私权力的侵犯,也有可能来自公权力的侵犯,甚至于可能来自假公济私权力的侵犯,所有这些,都是来自外部势力的侵犯。

五是完全独立自主。个体、独资企业,从出资设立到企业生产经营,直至企业消亡的整个过程,企业主行使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完全独立自主的。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是同位素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能够完全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经济组织和物权主体。

对于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可比照私人财产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法规执行。

 

◎〖团体法人财产支配权

团体法人财产支配权,指依法成立的相关团体对其合法财产管领、支配的权利,或者占有、使用的权利,或者占有、处分的权利,或者收益、处分的权利,但以提供对应的服务、不以谋取私利为准。所有权利,都是严格限制的权利。团体法人财产支配权,如果上升到财产所有权高度来解释,顶多也只能算作“团体法人信托财产所有权”。确切地说,是属于“团体法人信托财产支配权”、“团体法人信托财产管领权”。

物权法本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有关规定。条款中并没有规定与企业法人一样的权利,而企业法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皆能全面行使。这就证明,此类法人财产权,性质上不同于企业法人所有权。

所谓团体法人,从所有制上划分,可以分为:一、公有制团体法人。包括:1、政府公有制团体法人。如机关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2、集体公有制团体法人。如集体事业单位法人,包括集体组织兴办的非赢利性学校、幼儿园、文化室等。二、社会团体法人。包括:1、人民团体法人。如工会、共青团、妇联。2、社会公益团体法人。如红十字会、慈善会、希望工程基金会等。3、专业团体法人。如律师协会、工商联等。4、学术研究团体法人。如法学会、政工研究会、哲学研究会等;5、宗教团体法人。如佛教协会、道教协会等。

以上第一类团体法人,即公有制团体法人,其财产权应当属于公有信托型财产权,包括公有信托型财产占有权、公有信托型财产使用权、公有信托型财产收益权、公有信托型财产处分权,因为不同于企业法人所有权,财产权的各项权能均会有相当程度的严格控制,应当定义为“公有信托型财产支配权”或者“公有信托型财产管领权”。公有信托型财产支配权的主体分别是该国家或者集体的团体,财产所有权分别是国家、集体。国家、集体的所有权,亦称之为出资人所有权。这种出资人所有权本身是属于人民信托型所有权,就是说,政府所管领的此类财产,根本上属于全民的财产。

以上第二类团体法人,即社会团体法人,其财产支配权因团体性质而异,不能一概而论。物权法第六十九条对于他们有专门的条款,等到《解析物权法(70)》再作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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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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