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上投掷矿泉水瓶的"辩证法"


听证会上投掷矿泉水瓶的"辩证法"


柏文学


    国家发改委昨天在网站上发文称,近来在各地涨价听证会上发生的抗议、扔水瓶等现象,说明民意表达渠道是畅通的、自由的。(广州日报1月12日)


    笔者读罢新闻,觉得自己的逻辑和发改委的逻辑不一致。发改委认为听证会上投掷矿泉水瓶说明民意表达渠道是畅通的、自由的。而我觉得听证会上投掷矿泉水瓶说明民意表达渠道是不畅通的。笔者虽然未亲历那个听证会会场,只是阅读相关新闻得知事情大概。据报道那次听证会上只有一个人反对涨价,其余与会者都同意涨价。而此唯一反对涨价的老先生却没有机会发言,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愿望!所以情急或气氛之中,向主持人投掷出手中的矿泉水瓶。


    如果参与听证会的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发扬表达自己的愿望和看法,此老先生还要向主持人投掷矿泉水瓶,我看这也太自由了。这是侵犯主持人的人权,至少也是侮辱。应当被警方带走接受法律处罚,至少也要向主持人赔礼道歉。可是投掷矿泉水瓶的人没有被遭受袭击的主持人追责。可能是没有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个人尊严的习惯,可能是作为公共人物努力宽容大度且“大人不计小人过”,也可能是因为疏忽真的没有给予发言机会因而内心愧疚感情平衡了。


    无论正反两方面怎么解释,有一点是确定的,“向主持人投掷矿泉水瓶”事因不能排除“民意表达渠道不畅通”的可能。笔者找到发改委网站阅读原文。发现《广州日报》文章没有误传。《听证会的不正常现象是否说明有猫腻?——听证会热门话题系列谈之四》和“听证会热门话题系列谈”的其余文章都在发改委网站的首页。既表明出自政策研究室的系列谈份量较重,也表明发改委很重视社会上关于听证会的微词,希望通过网络媒介与社会舆情进行沟通。


    事物的本质不是单一的。同一个事件有不同解读是正常的。然而恰好相反的对立解释并非都是辩证的。发改委把“向主持人投掷矿泉水瓶”解读为“民意表达渠道是畅通的、自由的”颇有点勉强,没有说服力。其实发改委与其打圆场,还不如认真规范听证会。从代表的产生原则、过程、发言机会等等细节都进行制度性规范。发改委也承认对于涨价,不同利益群体会有不同意见,那么有些听证会上“一致同意涨价”正常吗?听证会总是通过涨价方案正常吗?


《发改委称听证会上扔水瓶说明民意表达自由》
http://news.163.com/10/0112/03/5SQ3O5R50001124J.html
《发改委:听证会的不正常现象是否说明有猫腻?——听证会热门话题系列谈之四》
http://www.sdpc.gov.cn/xwfb/t20100111_3239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