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诉浙江电视台赔偿案已为法院立案》
浙江慈溪股民陆女士诉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电视广告公司、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因虚假证券信息引起的侵权赔偿一案,去年底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陆女士陆女士的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陆女士的诉请为赔偿损失532000元人民币,及支付陆女士利息损失等。
2009年2月20日早上8:00许,陆女士看到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财经在线节目的广告,电视上称跟着广告上面的公司操作可以在10多天内涨120%多,言辞确定,没有风险提示。面板下有一栏流动的投资咨询号码,其中一个电话号码是4006571120,还有一个是发信息118到020118。
陆女士因2008年炒股亏损,并且亏的是陆女士母亲的钱,希望找一个可靠的机构跟着一起做,而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的财经节目播放的广告承诺肯定盈利,陆女士觉得是值得信任的,陆女士以为电视台做广告,肯定是要审核的,至少不会为骗子公司做广告。
于是,就按电视广告上的联系方式发信息。联系上广告上的A公司后,陆女士被要求入会,先是汇款5000元入会费,然后是23000元的一季度会员费,然后投资“三月春风计划”40000元,保密费押金80000元,后来又按要求汇去64000元,接下来是20000元和110000元,对方要求账户上至少要有500000元,于是陆女士又汇去200000元,总计542000元,最后陆女士只要回10000元。
后来,陆女士经人提醒这中间可能被骗,于是向A公司要求退款,被拒不成,迫才明白是场骗局,遂报案。该案现已侦破,相关当事人已被起诉。
因此,陆女士认为,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不经审查,为骗子公司做广告,陆女士基于对电视台的信任,才会上当。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证监会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电视台有责任审查广告内容与广告机构的合法性。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却疏于审查,导致陆女士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更甚的是,陆女士后来了解到,在2009年2月之前,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已经因该类似的广告导致其他观众受骗,相关公安局也找该频道协助调查过。因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隶属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电视台与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均无法人资格,故以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为被告。
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在2009年2月20日8:00—8:23之间播出的广告,也即导致陆女士受骗的广告,系由浙江电视广告公司委托播出的,浙江电视广告公司承接的广告系由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提供,鉴于浙江电视广告公司、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均为广告经营者,应与广告主、广告播出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