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无权擅自“下半旗”


    

公安部无权擅自“下半旗”
盛大林

 

19日上午10点多,运送8位中国维和英烈灵柩的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包机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此前的8时40分,公安部为在海地遇难的中国维和警察下半旗志哀。(据1月19日中国广播网)

英雄魂归,哀思无限。在情感上,我对公安部的降旗行为是非常认同的,但我也不能不说公安部的这一行为于法无据。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下半旗就是以国家的名义对已故的国家主要领导人或重大不幸事件伤亡者表达哀思,因此,是否下半旗只能由代表国家的机构或组织来决定,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治丧委员会、国务院。而一旦作出下半旗的决定,那就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而不能由某一个地方或单位决定,或在某一个地区或单位执行。根据《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但依照此规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自1990年10月1日《国旗法》施行以来,我国曾多次下半旗,比如邓小平、杨尚昆等国家领导人逝世,四川汶川大地震后的全国哀悼日等。这些下半旗都是国家行为,也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

我认为,国务院应该考虑决定为在海地地震中遇难的8位英烈下半旗,但公安部无权擅自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