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民间人士热议重庆打黑”的后话


 

关于“杭州民间人士热议重庆打黑”的后话
童英贵
 
昨天一位北京朋友来电说网上看到一篇题为《杭州民间人士热议重庆打黑》文章,问我参加讨论的情况。要不是朋友说起我还忘记此事了,于是我通过百度检索,果然看到温克坚先生的博文《杭州民间人士热议重庆打黑》。
1月8日上午接朋友电话,说有个聚会让我下午2点钟准时到达某茶楼,我正好下午没具体事务,便欣然接受邀请。午饭后,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我大约下午3时到达约定的地点。席间除了有二位以前见过,都是陌生面孔。温克坚先生向我一一作了介绍,其中有律师同行王成、张立恒、顾征、庄道鹤,还有独立作家昝爱忠、音乐家陈龙先生等。根据温克坚先生的介绍,本次讨论的话题是李庄案和重庆打黑,我到达茶楼时,与会者的发言已经经历了一轮。刚进去的时候,好像在讨论律师的职业准则问题,主要争论的好像是“律师应不应该不择手段为当事人开脱罪责?”,其间似有不同观点,对此议题我未发表意见。可能是因为李庄案次日宣判,大家的讨论始终回绕李庄的罪与非罪以及对重庆打黑的评价。我可能是席间唯一的另类,我不但赞同打黑,也不赞同在座认为李庄被追究是打压律师、践踏人权的说法。可能薄熙来先生的那句颇受舆论质疑的话可以证明打黑的必要性。一名执政党在重庆的书记,竟然说打黑只是被迫而为(打黑不是我们要主动而为,而是黑恶势力逼得我们没办法。”),足见在重庆黑社会之嚣张;李庄律师如果他收取150万或者245万的律师费,并且告诉委托人工作仅限于开庭时的辩护和必要的合法的取证工作,那么我们会认为龚刚模及其亲属被李庄的业务水平所折服而情愿支付这样的高额律师费。可是李庄是不是这样做的呢?好像不是的。他炫耀的所谓业绩和背景又意味着什么?难道黄松有大法官的无期徒刑以及深圳、阜阳、武汉中院的法官集体腐败窝案还不能让人们惊醒吗?李庄的那些所谓的成功案例有多少是通过所谓的背景黑箱操作而来的?其实业内都心知肚明,只是没有人愿意出来做《皇帝的新装》里的那个小男孩而已。
想起2008年广东著名律师马克东百万诈骗案获刑11年之事,当时“此案引起了全国律协的关注,曾邀请国内多位著名专家出具了一份专家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马克东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确有违规、违纪之处。据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江礼华、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等15名专家学者参与了论证。 ”,专家们作出了无罪的论证,结果呢?一、二审均作有罪判,并处刑11年,至今无翻案迹象。在专家论证前,我早就作了论证:马律师以与中院法官有特别的关系为由收取高额律师费(如果没有说有这样关系的话,当事人可能就不会支付100万的律师费,更何况马律师甚至自己不出庭!),如果马律师把钱送给了法官,那么构成行贿罪无疑;如果他一直没有行贿,本次也不行贿,那绝不可能存在改变正常判决的可能,那必然对当事人构成欺诈,诈骗罪构成无疑。终审判决证实了我的论证。
对照今天的李庄案,北京的李劲松律师提出了李庄等人构成五桩罪的观点,并且已经向重庆市司法当局寄发了邮政快件,网上详细记载如下:
李劲松律师:康达所李庄等涉嫌“诈骗罪、行贿罪、逃避缴纳税款罪、教唆他人行贿伪造证据罪”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认为,康达律师所李庄涉嫌“借专家论证费名义诈骗委托人20万元人民币”、“向陈光中等4名具影响力专家教授行贿5至10万元(换得其在符合康达李庄利益的由康达李庄一方组织拟写的所谓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签名替康达李庄助威)”、“向重庆之外的公检法内司法腐败高官行贿分享100万至3000万元”、“逃避缴纳税款五年累计高达11亿元”、“教唆他人行贿伪造证据”等罪。  
 2009年12月22日 下午14时,李劲松律师通过特快专邮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余敏检察长、重庆市公安局王立军局长、北京市公安局马振川局长分别致送《公民报案检举控告举报专函》,报案检举控告举报康达所李庄律师等:  
1、涉嫌“借专家论证费名义诈骗委托人20万元人民币”。  
2、涉嫌“向陈光中陈兴良等4名具巨大影响力的国家级专家教授礼包行贿5至10万元”(换得其在符合康达李庄利益的由康达李庄一方组织拟写的所谓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签名替康达李庄助威)。  
3、涉嫌“向重庆之外的公检法内司法腐败关系高官行贿100万至3000万元”。  
4、涉嫌“五年累计逃避缴纳税款总额高达11亿元”。  
5、涉嫌“教唆他人行贿伪造证据”。
李劲松律师举报李庄犯罪言之凿凿,与某当年论证马律师必然构成犯罪有些相似。不同的是我的论证得到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确认,而重庆司法当局似乎对李庄等人手下留情,仅治李庄以伪证罪处刑2年半,应该是漏罪了、轻判了。
温克坚先生的对本人言论的记载大致准确,不过我似乎对律师协会的直选没有什么兴趣,所涉直选的言论那应该是把其他律师的话误记在我这里了。我想我的言论这样归纳更加准确:
一、重庆打黑非常必要,已经打晚了,黑社会的猖獗说明以前的司法工作存在严重失误;打黑同时打击了官员的腐败,意义更为深远;我还没有注意到重庆打黑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反程序法的现象,如果确有这样的现象,应及时纠正。
二、所谓黑律师是指通过与腐败的司法人员不正当交易的方式影响司法公正的律师。这些人往往在当今体制下取得了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成功,他们往往会被评为优秀律师、十佳律师,对外往往会号称大律师;很多黑律师可能还谋得了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或什么主任委员之类的职务;黑律师的大量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他非黑律师的发展空间。
三、由于当今中国公权执行者的腐败的不断蔓延,致使社会多种行业存在劣胜优汰的逆淘汰现象,律师行业逆淘汰现象尤为突出,通常情况下,律师的被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认可的成功与其人品成负相关的关系。
四、由于黑律师被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认可甚至不断得到表彰,致使律师行业整体堕落,出现律师行业道德的集体沦丧,这是一件令人十分惋惜的事。
五、如果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属实的话,李庄可以被看作黑律师的代表,律师队伍存在如此能量的黑律师对司法正义的破坏是巨大的;当然,如果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被证伪,那又当别论。
六、为多数律师同行及众多的精英所诟病的李庄案审理过程中违反程序法问题,其实也就集中在证人出庭作证一节。控方证人不出庭接受辩方的质证是这些年来一直普遍存在的现象,尽管西南政法大学的著名教授有说法,我仍同意辩方的意见。但是,难道真的是只要证人不出庭合议庭就形不成内心确信了吗?难道合议庭真的是在枉法裁判?我还是不敢妄下结论。
是为杭州民间人士热议重庆打黑的后话。
(201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