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攀
深圳将出台性别平等条例,规定“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有育婴假,时间不少于30天”,此举被称为创新,甚至称“这将是我国内地对性别平等法规的首次尝试,具有开创性意义”(1月21日《南方日报》),并引起全国关注,真是让人难以理解。
据我了解,《劳动合同法》中只规定了女方产假,并没有男人育婴假,但在很多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都有“男人产假”的规定。比如,2002年11月30日通过的《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但为什么深圳的“男人产假”在人们眼里还有那么强的“新鲜感“呢?在我看来,不是因为首创,而是因为现有法律规定的“男人产假”没有被严格执行,只是纸上权利,是“花瓶”。
事实也即如此。据我观察,能够休“男人产假”的只有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其他单位,特别是那些工资结构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单位,“男人产假”往往难以落实。而且,男人们也不愿去休。因为,休“产假”意味着工资减少。而在一些竞争激烈的单位里,男人休“产假”意味着业绩下降,甚至失业的危险。
所以,重要的不是规定“男人产假”,重要的是保证“男人产假”惠及所有男人,而不是仅仅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小群体福利”。
深圳妇联计划出台性别平等条例,规定男人可以休30天“产假”,是为了让男人也承担家庭育婴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分担女人的压力。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如果没有详细的制度约束和严格的实践执行,再美好的愿望,都将是空中楼阁。
问题在“男人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深圳的“男人产假”规定,要明确保证男人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或至少拿单位平均工资。但很多企业,不论女人,还是男人,带薪休假的“薪”仅仅是基本工资,甚至是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一来,不要说“男人产假”,就是女人产假,也是不敢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长休。
“男人产假”已经有了很多的法律“花瓶”了,希望深圳妇联这一旨在性别平等的“男人产假”规定,不再仅仅再添一个法律“花瓶”。
http://news.qq.com/a/20100121/0007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