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弯路》连载二十三


第九章 私有经济的发展与法制环境的优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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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经济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法律保护。

我们先从一个案例来看:

2000年12月5日,深圳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奇案——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之一、深圳市美芝工业公司董事长曹继光状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属下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集管办”)侵犯产权案,引起海内外舆论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报道该案的粤港信息日报供不应求,一天就加印了5000份,一时洛阳纸贵。

此案引爆的内幕带给人们一连串的思考。

案情并不复杂

奇案自有离奇处,但案情本身并不复杂。原告曹继光1983、1984年先后投资创办了两家公司,并在此基础上于1988年注册成立了深圳市美芝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美芝公司”),短短的几年中,取得了辉煌业绩,为国家缴纳税金上千万元,创汇居深圳榜首,被评为深圳十强企业,曹继光本人也被评为全国十杰青年。

由于历史的原因,美芝公司戴着“集体所有制”的红帽子,但该公司的产权实际上很清楚。深圳市审计局1987年43号文件和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1988年7号文件早已肯定了美芝公司固定资产完全是由曹继光个人投资发展起来的。1995年和1999年两次审计也表明,该公司投资人只有创办人曹继光,而无其他任何团体、公司和自然人。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美芝公司属于曹继光所有的私营企业,是无庸置疑的。2000年3月1日深圳市经发局正式通知工商局:“根据市府脱钩办[1999]45号文通知精神,深圳市美芝工业公司属于与市经济发展局脱钩企业,请依据有关规定给办理脱钩手续。自此市经济发展局不再作为深圳市美芝公司的主管单位。”

至此,美芝公司的产权关系总该名正言顺地回到投资者曹继光手中了吧?然而,万万没有想到,2000年3月30日,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发了一个32号文件,强行要当美芝公司的主管部门,“暂时托管”其资产,并且指令在托管期内,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企业合并、分立、解散;产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须报我办批准。”

呜乎!在强行托管之下,私营企业美芝公司合法产生的董事会及其董事长曹继光先生莫名其妙成了泥菩萨,他既无权经营管理自己的企业,也无权任免总经理。

公司属下原有45个工厂,后来由于产权变故所致倒闭了41个;多年合作的外商,对美芝失去信心,已有43家撤走;曾经以高薪令人羡慕的美芝,如今也步入了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行列;好不容易聚集起来的高科技人才,陆陆续续劳燕分飞……

山穷水尽之际,美芝的老板忍无可忍,终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合法的产权,一纸诉状把深圳市“集管办”推上了被告席。

违宪机构 荒唐借口

“美芝”案开庭有个副产品——深圳市政府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堂亮相,使人大吃一惊,这里居然还有这么一个违宪机构!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集体企业的产权性质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毫无疑问,集体资产属于该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只能由该企业去管理。一级市政府公然设立一个“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这完全是一个违宪机构,它凌驾于合法所有者之上去“管理”集体企业资产或“管理”私营企业资产的所有行为,均属违宪行为。

深圳市政府早就应该撤销“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这样一个违宪机构,并彻查其违宪行为。

就是这样一个违宪机构,居然还找出种种荒唐借口来为自己辩解,并企图否定美芝公司作为私营企业的产权性质。不妨试举两例:

一曰“美芝”经营过程中享受了国家的优惠政策,所以其中一部分产权应属国家。照此逻辑,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了中国政府的优惠政策,岂不是也要划出一块作为“国有资产”吗?真是荒唐之极!其实优惠政策属于国家经济管理工作中的政策导向行为,与投资行为完全是两码事,根本不能以此形成产权。

二曰美芝公司有偿使用了土地,这就更荒唐了!美芝公司有偿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合理合法。那怎么能以此否定它是私有企业呢?这里一丝一毫逻辑性都没有嘛!真不知道“集管办”的官员怎么能把这句毫无逻辑的话说得出口!

正因为理屈词穷,两名应诉的被告在法官要求他们回答问题时,便吱吱唔唔,你推我、我推你,引起旁听席上一片哗然,法庭几度出现罕见的戏剧性高潮。

腐败难以掩盖

深圳“集管办”官员“托管”美芝公司,既不在理,又不合法,更遭到美芝公司投资人和广大职工的强烈反对,为什么他们还要一意孤行呢?或许有人会以为这些官员工作水平太差。其实问题并不在这里,而在于幕后有利益。

在此之前,“集管办”就莫名其妙派了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到美芝公司去充当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显然,无论美芝公司算集体企业,这是算私企,“集管办”此举都是违法的。而这位“法定”代表人对于窃取(用“窃取”一词一点不过分)到手的企业财产权用得“太充分”。据查已涉嫌贪污170多万元巨款。他一旦离开“法定”代表人宝座,就难免要火山爆发、锒铛入狱,并牵扯一大批官员;而保住这位“法定”代表人权力的唯一办法就是无论如何也要让“集管办”对私企美芝公司的“托管”万岁、万岁、万万岁。这就是美芝产权奇案的全部症结所在。

这桩奇案引起的思考颇为深远——合理合法的产权制度若得不到保护,不仅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且直接滋生官吏腐败,国人不可不察也!

类似的案例,尤其是近几年在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收中发生的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恶性案例,举不胜举。保护私有财产权需要立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过的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四部根本大法,依据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只保护公有财产,不保护私有财产。因此,我国保护私有财产的立法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首先必须确立保护私有财产的宪法根据,这就需要通过修改宪法来完成。

关于将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我自1988年开始在各种会议上呼吁,1989年4月在中国《法学》月刊第4期撰文,并年复一年进行院外活动,通过人民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每年都失败了,批评之声不绝于耳;但在失败的同时,每年都有所进展——赞成私产保护入宪的人、单位和部门逐年增多。由于各方共同努力,2004年3月14日在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终于写上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有朋友问:为什么一项好建议要花十六年才能被采纳?我说,这就是取得思想共识所要付出的代价。但愿今后在其他问题上所付代价能低一点,毕竟时不我待啊!

私有财产权载入中国宪法,是顺应世界宪政潮流之举。

我考察了110个国家的宪法,对保护财产权做出规定的国家有100个。这100个国家中相关情况所占比重如下:

——作出笼统规定的有两个,即菲律宾与新加坡,占2%。

——只保护公共财产权的有古巴、萨达姆时期的伊拉克、奉行佛教社会主义的斯里兰卡,占3%。

——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做出保护或对公私财产权都予以保护的有95个国家,占95%。不言而喻,这是各国立宪的主流。中国终于在这方面顺应了世界宪政潮流,当然是了不起的进步。

有人担心,私有财产保护即使写进了宪法,也难以落实。这个顾虑不是多余的。众所周知,目前中国宪法还是没有足够的权威。为此,我主张“双管齐下”:一方面提高宪法条文的科学性,另一方面提高宪法的权威性。“双管齐下”中,关键是要有一些促进宪法条款落实的措施。譬如说,保护私有财产入宪之后,要避免落空的危险,不能不抓六件大事。

一、组织保护私有财产宣讲团。深入各界宣讲这一条宪法修正案对于保护每个公民(并非少数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意义等,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

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宪法修正案相关内容组织对现行法律(重点是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的审查,凡不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之处,作出相应修改。

三、各级政府及司法部门在认真学习宪法修正案的基础上,提出执行办法,过去的流弊(在行政行为和司法实践中偏袒公有制企业,歧视私有制企业和私有财产主)若再发生,如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违宪罪等等,要有明确的规定。

四、尽快起草有关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以及私有财产征收、征用补偿的法律,经全民讨论之后立法实施。

五、全国人大授权责成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城乡居民房屋征收、征用、拆迁、补偿纠纷案件,长期形成的法院不受理有关拆迁纠纷案件的惯例属于“司法不作为”,必须予以改变。

六、鼓励经济界、法律界、新闻界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就保护私有财产、保护私有企业的相关问题积极发表文章和演讲,总结新经验、阐述新思想、提出新建议,并广为交流和传播,以利造就私有财产权得到尊重、私有经济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总之,在一个长期以消灭私有制为己任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度内,宪法写上保护私有财产权只是新长征的第一步。有必要在全民范围内,尤其是公务员中补上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课,包括保护私有财产的立法课、司法课、执法课和普法课。这样,宪法庄严承诺的私有财产保护才能真正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