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改征收,强制拆迁会成为过去时吗?


             拆迁改征收,强制拆迁会成为过去时吗?

                      文/马跃成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座谈会讨论废止《拆迁条例》问题,上次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这次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与会专家透露,即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拆迁”一词由“搬迁”取代,这“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
     新条例草案强调“征收”和“搬迁”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非公共利益的拆迁问题怎么解决还是个迷。是继续以前的旧拆迁条例还是另起炉灶,再搞一套,或者是根本废除,只在宪法和《物权法》的范围内解决,还不清楚。
     看来中央政府讨论这个问题的思路还是很清楚的,试图把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分开对待,这也是与以前条例的根本区别之一,也是一个重大进步。由于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相比有更大的强制性,因此因为公共利益的拆迁会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
     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商业利益?这个看起来很清楚的问题其实并不清楚。比如,危改、城中村拆迁、城市标志性建筑等等算不算公共利益?比如保障房该不该算公共利益,是廉租房算还是经济适用房算?两限房算不算?一个项目中配建了保障房的算不算等等情况其实比较复杂。是不是公共利益这个问题在法律严密的美国都分不清楚,在咱们这个还在完善法律制度的时代,更难以弄的很清楚。特别是很多时候还存在权大于法的情况,处理起来就更难了。
     政府、部门、领导、文件可能都会在需要的时候,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展开拆迁。这样的话,新的条例在拆迁的时候可能就具有更大的威力了,因为现在是以“征收”的名义吗?强制性意味更大些了。
     在征收环节中,此次草案文本提出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在保证危旧房改造中,有人特别强调了“公共利益”在于“政府组织实施”这个环节,同时征收程序中加了一条,必须得到90%以上居民的同意,方可启动征收程序,以保证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但是现在的情况哪有几个不是政府主导和操作的呢?但是,每个项目也都是以委托的方式转让社会实施的,所以政府组织实施怎么界定也是个问题?
     2009年中国土地出让金总金额达1.5万亿元,约占全年GDP的4.4%。上海、杭州的土地出让金都超过千亿元,北京的也在900多亿元,土地出让金在不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相当惊人,不少城市已经占到半数,有的地方甚至占到了政府财政收入的60%。
     “卖地财政”已经成为一些地方维持政府运行的支柱。而这也为什么房地产开发过热?为什么房价居高不下?为什么城市拆迁一浪高过一浪的根本原因。这个问题不解决,地方政府拆迁的冲动就不会消失,再加上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在概念上的讲不清理还乱,在以公共利益征收比较方便的时候,拆迁运动就不会停下来,即使没有了旧房子还会制造出旧房子实施拆迁的,在大面积拆迁行为中,利益冲突也就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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