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改革开放30年,祖国成立60年了,可为什么还不如独立国家联合体在短短十几年时间里,就建立健全了国家的法律体系呢???
目前中国诸多问题的产生,都与儒家“重道轻法”的含糊文化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笔者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儒家的不彻底文化。因为不论是在政治,经济,文化,艺术,哲学等方面都到了“竹竿捅屁眼---捅一节算一节”的停止地步,特别是近年来发生大量的学术和司法腐败问题的出现,也已证明是无法可依的,因此有人戏说,这是大家都忙着赚钱去了,哪有人去安心做学问和研究啊?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加快立法进程那么简单的问题,而是到了要全面反思儒家文化的本质弊病,从而彻底清除去儒家垃圾文化----含糊其词不彻底,这样普遍含糊的“半拉子工程”将是直接影响到国家可持续化发展的战略性大事,因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文化的本质就是彻底文化。也正如贵州警方开枪射杀平民案一事一样,到底什么情况下该开枪,什么情况下不该开枪?可到现在中国立法机关和警方一直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
可奇怪的是,无论是中国当局还是民间却总是喜欢用“引起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和实在太过猖狂了就发动一场“专项治理”的头疼医头的临时救济行动,而长此以往的结果是导致了大量中国争吵不清包括开枪杀人等诸多案件的不断出现与反复。
一、2006年5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警察刘德勇与协警熊福海在处理一起家庭纠纷时,将一村民打死。警方认定“开枪属于正当防卫”,而最后结论改成了“意外事件”。
二、2007年11月13日左右,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尹方明在医院门前和警方发生争执,被警察开枪击中心脏,经抢救无效死亡。广州市公安局对事件进行通报称,民警在驾驶警车巡逻盘查可疑车辆过程中遭到阻挠,在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拉数米后,被迫鸣枪,造成一名男子死亡。这一通报后来遭到尹方明家属的强烈质疑。
到底什么情况下该开枪?什么情况下不该开枪???
“民警开枪致人死亡是未经法律审判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特殊情形,所以必须慎之又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尽管我国目前关于警察使用枪支与警械的法律中对开枪行为已经作了严格要求,但许多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比如什么情形属于“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什么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在实践中不太好掌握。
余凌云介绍,在美英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对警察携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细致到了“如果遇到马匹受惊,哪种情况下可以开枪”的程度。而中国在这些方面的弊病如同所有领域里法制不健全不彻底的情况一模一样,那就是含糊笼统。
余凌云建议,应该由公安部出台《条例》的实施细则,将枪械使用的条件、程序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细致化,将基层警察正确使用枪支和警械的实例和情境汇编成册,下发各级公安机关,变抽象为具体,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在特殊情境与氛围下警察的危险感会上升,警察使用枪支或警械的念头往往在一瞬间就形成了。”余凌云认为,应该加强实践训练,使民警对枪支使用条例在实践中能熟练掌握,而不是只停留在模糊的纸面印象上。
余凌云认为,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训练要与法条教育做到有机的结合,要“让警员使用枪支就像驾驶汽车一样熟练”。“红灯停,是法规规定;踩刹车,是技术动作。接受严格训练的警察应当能够正确判断形势,在尽可能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制止犯罪活动。”
但余凌云也承认,面对我国庞大的警察队伍,训练的成本确实很高。因此他建议仿照英国的做法,建立严格的遴选程序以及持枪警察制度,将有限的财力相对地集中起来,专门训练持枪警察。另外,在巡警中配备武装反应警车,全天24小时在辖区内巡逻。一旦出现需要用枪的紧急警务,就立即通知持枪警察出警。至于非持枪民警只要配备了防护装备以及警械,再加上强化民警的缉拿技术培训以及防范意识,就不一定要用枪来解决问题。在农村或偏远地区,可以考虑暂时维持现在的配枪原则与状态,在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地区还可以适当扩大配枪的数额。
(摘自163新闻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