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作为公共管理部门,其职责应该是以尽可以低的代价,为纳税人提供尽可能好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而不是相反。事实上,政府采购的目的也在于此。
然而,从广州市有关部门的这一做法上来看,尽管有关部门嘴上说得很好听,是向北京学习的,是经过了专家反复论证的,是怎么怎么的。别的地方的好的经验当然要学,可为什么一定要指定提供商?如果所指定的供应真的能够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倒也罢了,偏偏其所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却是质次价高的产品,而且还不能保证工程的需要。这就不由得人不有那么一点点怀疑了。
而对于因此而增加的成本,有关部门领导说得很干脆,政府给予补偿。难道纳税人的钱是你们自己家的,你想给谁就给谁?你想怎么给就怎么给的吗?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就要求不用好的而用贵的先给个让人信服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