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
——我与《统计法》之一
南京市统计局:王国钧
自幼我对于执法机关就有一种崇拜心理,每当看到在政法机关工作的叔叔穿着公安制服羡慕不已。长大后,却迈进了统计这个在当时与“法”毫无关系的部门。1983年12月,第一部《统计法》正式颁布施行,鲜为人知的统计部门也有了法啦,也是执法部门了,望着烫着国徽的“统计检查员”证书,心里也洋溢着一种自豪感。然而,社会上对《统计法》的不正确的认识和多种的客观原因,又使得《统计法》的权威受到了影响。难道《统计法》是软法吗?这个困惑一直困扰着统计执法人员。结论果真如此吗,理论和实践都证明,《统计法》不仅是统计部门的法,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具有强制力的,无论是谁都必须遵守。它是一把锋利的剑,关键在于你敢不敢去用,善于不善于去用;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不按照规矩用也会伤到用剑者。
在战场上,敢于亮出宝剑是需要胆识和本领的。没有一定的胆识,就会怯场而溜之大吉。没有一定的本领,就可能会遭到攻击而伤到自身。同样,在统计执法中,很多人不敢执法,一是怕弄不好会伤害“人情”,而使今后工作不好开展,二是怕搞不好自己成为被告。然而,在统计执法的战场上只有勇敢的亮剑者才能获得最后的胜利。记得有一次,我局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一项统计调查,有一家企业以本单位系国防单位为由,拒绝领取统计任务,专业处的同志多次打电话联系,并宣传《统计法》,该单位仍然置之不理,并称自己是省一级的单位,如果要其填报表,需要省政府专门直接向其行文。我们又做解释工作,并上门送达了《查询书》,留置了统计报表,限定该单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然而,过了期限,仍然毫无音讯。请人做该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其更加回绝统计部门的要求,并称自己是学法律,懂法。面对这个问题,怎么办?敢不敢亮剑?当时也有一些议论,说该单位的某老总是某位市级老领导的儿子,弄不好,还不好收场,不如换一家算了。当时的局长办公会,通过研究,认为要开创统计工作的新局面,必须勇敢的亮出统计法这个正义之剑。为了做到严格执法,我们首先主动到该单位所在地法院,对有关执法的程序进行了咨询,该法院行政庭王庭长热情的介绍了有关的强制执行的程序。在上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单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法向该单位发出了《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情的进展果然不顺,期限一天一天的临近,该单位仍然没有回音,有些同志开始有点动摇了,怀疑起《统计法》权威……亮出的宝剑岂能再回鞘,这时,我们已经下定了进行到底的决心。直到期限最后一天的下午,将近下班的时光,该单位的副总,匆匆带着统计人员来到统计局,一见面就向我们的局领导作检讨,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愿意接受国家的统计调查,态度十分诚恳。原来,该单位在接到《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时候,已经感到了法律的威严,立即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法律顾问在仔细推敲了我们执法的各个细节后,认为没有瑕疵,也认为该单位应该依法报送,在得知此情后,该单位的领导又找其父亲,也就是那位市级老领导,希望他出面摆平此事。该老领导不愧是我党的高级干部,表现出很强的党性原则,立即严厉的批评了那位负责人,并要求其严格依法办事(在此我再次对那位老领导表示深深的敬意)。至此,该事以《统计法》权威的树立而告终。
那年我们又乘胜开展了整治统计迟报的行动,对4家屡次迟报劳动工资报表的省级单位进行处罚,起到了警示作用。当时有人说,一个市统计局,还敢处罚省级单位,真是胆大啊。我们说,统计法是规范一切调查对象和统计工作者行为的法律,省级单位作为调查对象,也必须按照在地原则,依法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而没有任何特权,就是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统计局还主动向我们报送统计报表呢。其实,这些被处罚的省级单位大多是其具体统计人员责任心不强,统计法治观念淡薄而造成屡次迟报的。令我感动的是,当处罚决定书发到某省级机关主要领导时,该主要负责人连夜召开了会议,就此事进行认真的剖析,并撤换了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事处处长,第二天派分管副厅长专门到市统计局来检讨和沟通。
亮剑显出了神威,振奋了统计人依法统计的信心。亮剑,开创依法统计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