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落实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根本保障即是: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但归根结底,包括政府在内的各国家机关最终都要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因此,发展好、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各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责。简言之:民之权,即官之责。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就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法律确认的权利。宪法是根本大法,由我国现行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因而,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清晰界定,也就是对各级地方政府职责的要求。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24项条款中,涉及公民权利的条款有18条,规定了公民20多项自由和权利,涉及政治、经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批评建议、控告检举、劳动、休息、养老、抚恤、保护妇女儿童、婚姻家庭、受教育等方面,内容十分广泛。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就有保证其实现的责任。
概括起来,人民群众的主要权利涵摄四个方面。一是经济权益。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生产活动、劳动报酬、财产所有、物质利益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它关系人的生计和生存质量,是最根本的权益。二是政治权益。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表达政治意愿和见解等方面的民主权利和利益。三是文化权益。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四是社会权益。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与此相适应,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也大致分为以上四个方面,即维护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的职责。比如,为了全面维护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各级地方政府应负的职责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规范,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防止权力滥用,同时要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合法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为了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级地方政府应负的职责是: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为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应负的职责是: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继续推进教育改革创新,不断加大教育投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为了充分保证人民群众享受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地方政府应负的职责是:不断推进文化创新,加大文化建设投入力度,加快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确保人民群众的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等。为了使人民群众获得全面医疗卫生的权利,各级政府应负的职责是: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等。为了使人民群众得到充分劳动就业的权利,各级地方政府应负的职责是: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等。为了使人民群众充分获得受到国家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各级地方政府应负的职责是: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