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天津北辰区举行仪式将18辆奥迪汽车和16辆广本汽车奖励给2009年的纳税大户。据了解,2009年,天津北辰区税收完成将近77个亿,创历史最好水平。当地财政首次拿出1800万奖励100余家区内明星企业、品牌企业等纳税大户。
政府部门重奖纳税大户,为公还是为私呢?笔者觉得对于天津北辰区政府重奖纳税大户的事件应该分两个方面来说。
所谓“公”,笔者认为天津北辰区税收完成将近77个亿,创历史最好水平,这些纳税大户肯定为此做出了不少贡献,“奖励”一下也是“人之常情”。而当地财政首次拿出1800万购买18辆奥迪汽车和16辆广本汽车,必将对汽车消费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试想,一般人有能力一下子买18辆奥迪汽车和16辆广本汽车吗?政府的招牌效应或许能够比某些代言人更有说服力,自然人们的购买该品牌车的欲望就会越强烈,汽车销售量不就提高了吗?因此,北辰区政府为各级政府“扩大消费”做出了榜样,这一成绩应该是值得肯定的。
所谓“私”,笔者认为政府部门拿千千万万纳税人的钱重奖纳税大户,肯定是权宜之计,一定出于自己私利的需要,是为自己以后的政绩考虑,否则,这些人也不会这么豪爽,正是所谓“将欲取之,必先与之 ”。
我国税收的出发点与归宿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今一些政府或明或暗用公共财政来重奖纳税大户,非但不是对纳税行为的肯定,反而是对全体公民纳税义务的一种误解,也是对公共财政严肃性的破坏。去年,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试想,这样的“用法”,可否征得全体纳税人的同意了?难道这些人没有看到公告吗?
不知这是谁给的权力?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权力,我们普通公民虽然交的钱少,但是政府并不能因此而厚此薄彼,不能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奉迎谄媚富商,就给他们超国民待遇。可想而知,政府如此嫌贫爱富,改善民生或许又会沦为一句空话,这样的做法不能不让人心寒。公共财政的使用有悖公平的分配原则,将是对纳税人情感最大的伤害,是对所有纳税人的侮辱。
我想,重奖纳税大户,轻视纳税小户,这种做法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相关部门是否应该拿出一些措施来,对这种动辄以自有权力为抵押品,以一己私利为诱饵,以违法乱纪为突破口的可耻行为进行处罚,否则,这种事就会不断上演。政府如果一味地以“劫富济富”的方式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话,公共财政只会助长马太效应的显现,加剧分配上的不公,给人们纳税带来更多的反感(要知道现在压在人民群众头上的税收并不少)。再者来说,既然政府有钱,何不把钱投到医疗、教育、住房等民生保障迫切需要财政投入的地方呢?(可是,一提到民生方面的需求,好像一些政府总感觉囊中羞涩!)
附:纳税人十四项权利及义务(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10495765.html)
权利:
一、知情权;二、保密权;三、税收监督权;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五、申请延期申报权;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九、委托税务代理权;十、陈述与申辩权;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政府部门重奖纳税大户,为公还是为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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