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商业开发冒用“危旧房改造”的名义


防止商业开发冒用“危旧房改造”的名义

杨于泽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作出6条列举,再加1项比较模糊的条款,看起来是比较严谨了,其实仍存在不小的漏洞。

       房屋征收发生在“国有土地上”,表明条例还是一部城市拆迁条例,“城市拆迁”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法律语境。在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虽然有7种情况,看起来阵容庞大,但对照现实,它只是虚胖。6种被列举出来的公共利益,真正常见的,只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一种。

        公共利益的第一种,是“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其实因为这种需要跑到城市大拆大建的情况极少,有也只是偶尔有之。第二种叫“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城市可能要建桥修路,但几乎不存在建能源、水利设施的可能性。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给国家机关建办公用房,算是一种公共利益了,但放在房屋征收的语境下,它作为“公共利益”就有点扎眼。建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可选择的地方很多,通过拆迁来建,成本极高。在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拆别人的房屋建政府办公楼,是一种不太明智的选择。把它定为房屋征收语境下的公共利益,就似是而非,至少有些勉强。

       城市房屋征收的主要部分,还是“旧城改造”,也就是征求意见稿中的第5种公共利益,即“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在很多人的当下观念中,旧城改造主要是一种商业利益。政府要把它规定为公共利益,未偿不可。但它毕竟还是有些特别,弄不好,非公共利益的拆迁也可以挤进来,假公济私。

       这就要求我们,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作出明确界定,明确它的内涵与外延,防止“假冒伪劣”。对于危房政府自然要管,但旧房虽旧,并不影响正常功能,则政府组织改造就属多此一举。对于何谓“危旧房”,必须作出明确界定。政府组织实施改造,一般是委托开发商去做。允不允许盈利?如果允许盈利,是微利还是商业厚利?如果获得商业利润,则所谓公共利益只是商业开发的一条绣花被褥。

       把旧城改造纳入公共利益范畴,便利了城市建设,有它的积极作用,但也可能给钱权交易预设方便之门。现在很多城市规划朝令夕改,一部分是政府在改,一部分是开发商幕后运作。如果开发商看中一处旧社区,想建摩尔、广场、高级社区,本来是商业开发,却可以买通关节,把自己包装成“危旧房改造”,商业开发就变成了追求公共利益的善举。

       这样看来,“危旧房改造”就是一个过度开放的概念,政府组织、商人运作、商业开发乃至过度开发,都可以打着它的旗号,挟“公共利益”以令原地居民。当然,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新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精神,其代价也不低。但“公共利益”无所不包,商业利益也成了公共利益,也就无所谓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被它过度的包容性否定了。

       但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其存在是以商业利益的存在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要承认公共利益,就必须承认商业利益。公共利益不能包含商业利益,商业利益不能冒充公共利益。对于“危旧房改造”,我们必须作出明确界定,防止通过钱权交易,让商业开发打着它的旗号,用政府征收补偿代替房屋产权的市场交易,剥夺人们讨价还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