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收条例不是一了百了


       新征收条例不是一了百了

        (公共利益模糊  商业拆迁难办)

             文/马跃成
     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新条例实施后,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一、好的方面:
     新条例与现条例的最大差别是名字换了,原来叫拆迁现在叫征收。由于新条例是在暴力拆迁的阴影下酝酿出来的,所以,特别在限制强拆方面有特别限制。一句话新条例进步不少,但是,现在看来,在新条例实施后,由于增加了不少民主决策的程序,所以拆迁的难度大了,这是好事,好事多磨吗。
     比如:1、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4、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等等。
     二、公共利益问题:
     新条例对公共利益做出了七种限制条件,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但是看了,七种限制发现,所谓的公共利益依然模糊,在实际实施时,一定还会有比较大的争议和矛盾。
     比如:1、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2、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些条款有很大的主观性,任何拆迁都可以挂上“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的幌子,由政府组织的是什么概念?现在的保障房可都是开发商在组织实施,以后不让开发商干了?还是政府以什么形式进行下替换?
     什么是危旧房?也是个问题。多少年算旧?什么程度算危?都很难说。
     三、存在的其他问题: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这不还是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吗?
     2、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上级政府裁定下级政府的决定,会不会官官相护?
     3、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到底是征收房屋还是征收土地?
     4、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那三分之一人的意见怎么办?不予理睬,还是暂时停止,或者是对那三分之一依法强拆?
     5、实施强制搬迁前,未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未作出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搬迁的,或者虽作出补偿决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搬迁的。
     看来强拆在新条例中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呀。?
     四、关于非因公共利益问题:
     虽然,新条例是以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件的,但是第四十条却是讲非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的征收问题本来不能和公共利益相提并论,商业行为应该完全按市场方式解决,但是新条例中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公共利益叫征收,而非公共利益依然称拆迁。所以不能说拆迁已经进入了历史。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应该更普遍一些。但是这个问题的规定却是没有几条。
     比如:
     1、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依然是办理相关手续,而不是与被拆迁人进行谈判。
     2、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非公共利益也要政府一个相同的部门负责,这个房屋征收部门到底是什么部门?
     3、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这样好,但是签定协议咋办?
     4、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是不是有点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绞到一块了?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这和原来的差别有多大?
     6、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怎么公布?被征收人或者是被拆迁人的意见怎么反映?

     7、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只有适当补偿,能让被拆迁人轻易签定拆迁协议吗?达不成协议是不是就强拆?
     因此,这个条例既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就应当把非公共利益的问题拿出去,另起炉灶另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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