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攀
据多家国外媒体报道,美国司法部于2009年12月31日宣布,UT斯达康已经同意支付300万美元的罚金来和解其贿赂在中国国有电信公司工作的官员一案,并保证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1月3日《京华时报》)
为了获得利润丰厚的商业合同,UT斯达康从2001年到2007年,花重金通过“培训”、“安排工作”等手段,介绍中国一国有电信公司雇员出国旅游、“资助”在美国大学读书的中国政府工作人员、帮助中国通讯公司的雇员与家属办绿卡国外“就业”等。UT斯达康因此受到美国司法部的指责。为了和解,UT斯达康不得不同意支付300万美元的罚金以换取不起诉,并保证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这起反腐案,有三重解读:
一,美国司法部真傻。据介绍,美国司法部指控UT斯达康的依据是《国际反腐败法》,此法律颁布于1997年,主要禁止对外国官员的贿赂。本国公司,利用国外的潜规则获得商业合同,而且,如果不用潜规则,可能无法赢得商业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保护本国企业、维护本国企业利益的美国司法部,应该表扬才对。结果非但不表扬,还处以高额罚金,真傻!美国的法律也真傻。禁止贿赂,只禁止对本国官员的贿赂就可以了,干嘛还把限制圈到了国外?这不是专门让国内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嘛。
但这种傻,又不傻。因为,如果一个企业为了得到商业合同而贿赂国外官员,那么,总有一天也会贿赂国内的官员。而且,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员,一个国家也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禁止参与国际贸易的国内企业贿赂国外官员,也是一个负责任国家的体现。
二,一些中国商人真刁。美国企业受罚,与中国商人何干!其实不然。UT斯达康公司,尽管在美国注册,总部设在美国,但却是一家准中国公司。为何这么讲?因为这家公司是由中国留学生吴鹰创办的,而现在,吴鹰仍旧是这家公司的总裁兼CEO。换句话讲,这家美国公司在中国商业活动中“入乡随俗”,并非南橘北枳,而是标标准准的“出口转内销”。
三,某电信公司真厉害。之所以用“某”,因为我不知道受贿的这家中国国有电信公司是哪个。美国司法部指控UT斯达康行贿时,涉案各方,肯定有名有姓。但很遗憾,到了国内,这些有名有姓的中国公司就成“某”了:新闻中只说是一家中国国有电信公司。不知道这个名字是在哪个环节被“和谐”掉的。在中国,不仅为尊者讳,也有为富者讳。不管是用行政手段左右信息的披露,还是用资本力量左右信息的披露,一个“某”字,让人搁在了透明之外。怪不得,2008年,《东方早报》简光洲因为在对三鹿奶粉事件的报道中突破一个“某”字而广受尊敬。中国什么时候彻底突破这个“某”字,才能算得上真正的信息透明。
http://news.qq.com/a/20100103/0002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