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是如何取信于民的


  无论是奖赏还是刑罚,秦国都是要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的,绝对不会出现所谓虎头蛇尾的现象。斩获了敌人的人头,就等于看到了爵位、田宅和金钱,绝对不用担心政府不讲信用,给他们打白条,不兑现承诺。而违法犯纪的人,就等于看到了皮鞭和刑具,甚至是血淋淋的鬼头刀,无法存在丝毫的侥幸心理。

  据说,秦国每打完一次战争,都会抽出一段时间来处理善后事宜。这里所谓的“善后事宜”,不外乎奖赏那些有军功的人,处罚那些违法乱纪的人。军功需要衡量大小,而参考标准就是斩获人头的数量。具体的做法是:把所有斩获的人头公开展览三天,查对三天,确定无误后,再由将军把获首将士的名单报请主管大夫颁奖“劳爵”。

  让我们想象一下秦国战争结束以后展览、查验人头的场面吧!所有的人头全部摊摆在操场上,呲牙咧嘴,血腥冲天,要是恰逢夏季,人头还可能腐烂发臭,引来苍蝇和蚂蚁。然而,在今天我们看来令人发指的头颅,在当时的秦国士兵看来,不仅已经司空见惯,而且还视若珍宝。别忘了,一个人头就是一级官爵,那是用生命换来的粮票。家中的父母、妻室和儿女,都在望眼欲穿,指望着这几颗人头糊口呢!正因为此,秦军将士从斩获敌首时起,直的展览、查验完毕以后,都会与这些血淋淋的人头形影不离。

  说到这里,有一点让今天的我们百思不得其解。两军交战,刀枪并举,生死也往往系于一招一式、一差一错,丝毫不能有半点马虎。而秦国的士兵,在斩杀敌人以后还要俯下身子去割敌人的头颅,然后再拾起来将人头系于腰间或缚束于背后再去继续参加战斗。这个动作即时练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也是需要时间的。我们不禁要问:疾斗之中哪有闲暇去完成这些个附带的小动作呢?而对方的敌人,也不会眼睁睁地看着秦国士兵完成这个动作以后再去与其交战。徒步的士兵尚且如此,那些车乘骑马的就更难以想象了。难道他们每杀一个人还得下车下马?纵横家张仪在推行连横政策的时候曾经恐吓韩王说:“秦人捐甲徒裎以趋敌,左挈人头,右挟生虏。”秦国的士兵在打仗的时候根本不穿戴盔甲,而是光着膀子轻装上阵,左手提着几颗血淋淋人头,右边腋下还夹着一个喘气的。这么说,确实有些夸张了。试想,如果秦国的士兵在战场是这个样子,还真的能够继续战斗吗?若是战斗结束后再去统计自己斩杀的敌人头颅,争议可就更大了。面对横七竖八的死人,你说你杀的,他说他杀的,虽有将军、监臣、御史在高台上观查瞭望,也不会将每个人的斗杀场面尽收眼底。而千军万马蜂拥混战起来,就是当代的卫星扫描录相也难面面俱到做得全部的见证,何况是在两千年以前的冷兵器时代?

  所以说,一些史书的记载有些离谱了。很有可能是汉朝的一些文人因为痛恨刚刚逝去的大秦帝国,才用文字和舌头进行口诛笔伐,极其丑化之能事。我们上面所引用的张仪那句话就是出自《战国策》。而《战国策》正是汉朝的官方知识分子编纂的。他们为了说明改朝换代的合法性,不惜颠倒黑白、以假乱真,真是龌龊至极。知识分子,有时候真的靠不住,而得罪这些知识分子,也是最不划算的。即时你的肉体已经没有了,他还能让你遗臭万年。后来的秦始皇也正是因为焚书坑儒得罪了知识分子才遭到了后人的百般诋毁和丑化。这里,所谓的“尚首功”固然不假,但绝对不会到如此荒唐的程度。

  何况,当时“尚首功”的也不仅仅是秦国一家。我们前面说过,齐国、魏国的士兵也是以敌人的人头作为回国领取奖赏的凭证的。至于其他几个诸侯国,史书中虽然没有明确记载,大体估计也是如此。试想,战争结束以后,战场上剩下的都是一些横七竖八的无头尸,场面何等的惨烈!打扫战场的时候,辨认敌我可能还是比较容易的,因为各国军士的服饰不一,穿戴也不一样。但是,在那些无头的秦军尸体中,又有谁敢保证这些人的头颅都是被敌方军士割去了呢?难道就没有被自己的战友割去脑袋去冒功的可能?当然有。秦简《封诊式》中就记载了两则“夺首”的案例“爰书”。一则说,有个秦军士兵用剑砍伤了获首的战友,夺取首级冒功邀赏。另外一则说,有个秦军公士与一士兵共执一人头告到官府,都说这人头是自己斩得的。经诊视鉴定发现人头情形有异,怀疑是己方军士被他们活活谋杀的。于是,受理此案的衙门发出紧急“爰书”,通告各部队,如有失散的和迟迟不归的军士,速派人来辨认。

  正因为此,商鞅才要求必须仔细查对三日。而且,这个活动是严格按照程序透明进行的,任何人都不得搞暗箱操作,虚报战功。为了防止弄虚作假,朝廷还会派出“国正监”和“正御史”对战功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 “国正监”和“正御史”的权力直接来自朝廷,不受军方的羁绊,和地方官吏也没有利益牵涉,所以参与此项工作比较公正。发现瞒报、谎报者,可以立即制止,并对图谋不轨者进行严厉处罚。即使是将军,也不例外。而且,“国正监”和“正御史”还对军功统计工作的进程进行监督,不能拖得时间过长。该受奖者,必须让其立即看到实惠;该受罚者,立即正法,严明军纪。将军把获首将士的名单报上去以后,将士所在县的官吏一般要在三天之内兑现“劳爵”。超过三天,“国正监”和“正御史”就有权力将该县的四名主管官吏交付丞尉惩治办罪。

  展览三天,查对三天,而后兑现“劳爵”又需要三天。也就是说,如此浩大的统计工程要在九天的时间内全部完成,效率之高,就算在今天,也是很难想象。因为个中的工作绝不是统计几个数字那么简单。里面还会牵涉很多问题。比如,军功的换算问题。我们前面说过,战场上的军功是可以用来折算的。一个士兵如果既立有战功,又违法了军纪,就要按照军法进行折算,看看他是应该受赏还是受罚。还有,有的士兵可能还会放弃军功以回赎卖身为奴隶的亲属。这些工作也要在这三天内一并完成。而商鞅的新法就做到了这一点,不仅讲信用,还要及时,马上兑现。

  这就是“法治”的威力。每个人都处于了法律的监管之下,没有任何特权的存在。即时那些掌握权力的人,也处于彼此的制衡和监督之中,不敢越雷池半步,从而保障了法律充分彻底地贯彻。何况,说他们有权力,还不如说他们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当然,任何法律都是硬性的强制性规范,不可能将世间万象全部穷尽。正因为此,自从有法律那一天,就有钻法律漏洞,打法律擦边球的人存在。就好像自从有了杀毒软件,就有了层出不穷的病毒一样。真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拿今天的美国来说,它是当今世界上法律体系最为健全,拥有律师最多的国家,但是,它也是一个美国也是世界上犯罪率最高的国家。法律不是万能的,当它的作用和功效发挥到极致的时候,也正是向反面转化的时候。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它的作用还是很大的。特别是商鞅,轻刑重罚,几乎堵塞了法律的漏洞。因为,那些试图钻法律空子的人,风险实在太大了。还是中规中矩代价小些。最起码不会整天担心受怕,如履薄冰,承担无法喘息的心理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