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捡钱包”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报载,南京市民刘先生在闹市捡到一只空钱包,引起路人围观,刘先生慌了——万一失主找过来诬赖自己拿走了钱包里的钱该怎么办啊?为表清白,刘先生请来4位市民作证,然后打了110报警:“警察同志,我把钱包交给你了,你可也要帮我作证啊。这钱包我捡到的时候,里面就没有钱,只有身份证和银行卡。不信,你可以问他们4个人,他们和我也不认识的。我担心说不清,特意请他们帮我作证的。”
刘先生的担心不无道理:淮安市低保老人周翠兰捡到1700元,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失主却坚称丢了8200元。为此,弄得周老太官司缠身。好在这个事件有个“大团圆”的结局:经过法庭调解,原告撤诉;有企业家同情周老太拾金不昧且受委屈,赠她8000元以示表彰和安慰;周老太却将这笔钱捐给了“淮安爱心基金”——“不是我的钱,我就不会要”。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一贯把“道不拾遗”与“夜不闭户”并列,看成是社会富裕和治安良好的象征。但是,老一辈的上海人,见人傻乐,常会冒出一句话:“侬拾到皮夹子啦”;北方方言中好像也有同样的语境:“您捡钱包啦”。以此推测,似乎真正在民间,也有把“拾遗”媲美如今“中大奖”般的语言习惯。
早年在农村插队,常见贫下中农以“我捡到的”为自己的某种行为辩护。这可能源于山里人打猎的一些习俗,譬如你打中一只野兔,但它还是挣扎着逃脱,最后却被另一个人捡了便宜。所以,山里人就有了“捡拾无罪”甚至“见者有份”的说法。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这种习俗就漫延扩展到其他的类似行为上……
后来有件事更令我印象深刻:有个下放干部领了工资去公社购物,半道上把钱丢了,他着急慌忙地四处寻找,后来有人告诉他是位老人捡了。他找到老人,老人坦承确有其事,但却不肯归还。除了以“我捡到的”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以外,更有意思的是这么一番话:“你就不要缠我了,我捡到几十块钱这一辈子就一回,可你丢了工资到下个月又有得发……”下放干部居然无言以对,最后自认倒霉,权把丢钱当慈善捐款了。
这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事,现在说起来似乎很搞笑。但细细一想,甜酸苦辣咸五味杂陈。这干部与农民之间诺大的差别,难免使后者心生不平,老农的行为就算是对不平等的抗议吧。
当然,改革开放三十年以后,整个形势,不论从法律制度上,还是从思想意识上,都起了本质性的变化。人们对自己的权利,尤其在牵涉到物质利益时,看得更重了。现如今,可能很少有人会因为自己下个月还能领到工资而对他人的“不当得利”豁达大度地网开一面、不予追究了。但说起来,那种干部和农民的差距依然存在,可能还……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关于“拾遗”的个人行为又当如何呢?90年代在香港上学时,得到一个忠告:如果在香港的马路上看见地上有钱包,不能自行捡拾查看。因为一旦做出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导致难以预料的后果:如果其中的财物与失主所述对不上怎么办?如果有人诚心讹诈就更麻烦了,但最可怕的是打开一看里面是毒品……按法例规定,相应的程序应该是这样的,先报警,等警察来一起拾起钱包,一同打开查看,接着将内里的东西一一登记。这些程序过完后,你就可以走了。警察将钱包带到警署,进行失物招领,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好像是6个月)没有失主来认领,这个钱包就归报警的人所有。
当时也就把这个忠告当成是一个忠告,并未深究,(后来的事实也证明我并没有这样的“手气”去实践)。现在想来,如果真有这个规定,倒是很有深意:既照顾到失主的“物权”,防止“不当得利”;又使报警者的拾金不昧“好心有好报”;还顾及到“捡拾无罪”、“见者有份”的传统习俗——应该是中西合璧,现代和传统相结合的产物。
现代社会真是个“风险社会”,本来很简单的事,却有可能弄得越来越复杂。想起童年时人人会唱的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那时候,绝不会有人怀疑你捡到的可能是二分钱或五分钱。社会诚信需要的是纯真,但现在这份纯真还能找得回来吗?周翠兰老人的所言所行,能否给我们带来一些信心,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捡钱包问题
评论
编辑推荐
6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