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栋:别无选择,只有把李庄案办成铁案
发布时间:2009-12-21
因涉嫌触犯《刑法》306条,北京律师李庄在重庆被捕。因为,李庄说:“我没罪。”他在双手赞成打黑前提下,还说:“打黑不能毁在程序正义上。我愿意用我的自由换取中国法治建设进步一小步。”(12月16日 《中国青年报》)
李庄案的审理和结局,事实上已经牵动着对重庆打黑的评价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完善。
李庄案已经震动京城律师界,北京律协将推荐知名刑辩律师为李庄代理辩护。笔者注意到,舆论界几乎一边倒地声讨李庄式的“黑律师”。让本人不可理解的,中青报记者曾获准采访被刑拘的李庄,但新闻字里行间看不到一句李庄的不同声音,只是重复着重庆警方所列李庄的罪状。12月15日,由北京律协副会长带队的赴渝5人调查小组亦没有见到李庄。但是,重庆警方保证“会依法将李庄案办成铁案。”
日前,由多名北京律师发起、并得到10多个省份的20多位律师联合署名的《建议书》被特快专递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公安部。律师们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回避,建议“指定重庆市以外的警方异地管辖”侦办李庄案。
把李庄案办成无懈可击的“铁案”,将面临两种选择,出现两种前途:
一种选择,正义屈服于权力。重庆主政者发动的这场集中打黑除恶(且不叫做“运动”),得民心,顺民意,它是用摧枯拉朽的正义去战胜猖狂之极的邪恶。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对维护人民渴望的生活秩序,特别对纯洁执政党队伍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那怕说得再高一点、再深一点、再远一点,都不为过分和溢美。
但是,作为对黑社会分子的惩处,仍然应该严格按照既定法律和程序运作。过去,曾经采用过的“从重从快”方针,以及“公检法联合办公”方法,对今天的打黑除恶是否适用?是有分歧意见和商榷余地的。本人是1983年“从重从快”严打的参与者。那时的社会治安形势虽然严峻到必须采用“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但是,为了片面追求“从快”的“联合办案”,只有公检法的互相配合,几乎失去了公检法的互相制约和必须的法律程序,更不用说具有现在相对健全的律师辩护法律和制度;为了片面追求“从重”,在“杀”与“不杀”之间被“从重”杀了,甚至出现了冤案。现在的重庆集中打黑除恶,是否有“从重从快”的痕迹?是否有法律程序屈从于权力的现象?是否有长官意志和打黑除恶指标嫌疑?打黑除恶宗旨的正义,不能代替执行法律程序的正义。反而,更要受到法律程序正义的严格约束。不久前,对于有人说“希望听到打黑的枪声”。本人就提出,这种枪声来自何方?是希望早一天听到对黑社会分子处以极刑的枪声?还是警方无私无畏、并不惧怕来自黑社会的枪声?
一种选择,权力服从于正义。公检法是人民政权的刀把子。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打黑除恶中的长官意志,也要受法律的约束,不存在无条件地绝对服从。公正的法律体现的是执政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一城一地最高长官的意志和利益。在重庆惩治黑恶势力中,公、检、法应依法独立办案。特别是在涉及罪与非罪,杀与不杀,财产收与不收或者全收与部分没收之间,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律师的神圣职责,就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那怕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他总是有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去维护。律师顾全大局,就是法律高于一切的大局。忠于法律,忠于丝毫不可变通的法律程序,就是顾全大局。律师在法律范围内的言行、那怕是规避法律的行为,都不能视为违法。李庄愿意用他的自由换取中国法治建设进步一小步,他失去的“自由”,可能是“羁押自由”,可能是依照《刑法》306条失去的“班房自由”。但是,他有可能是对重庆打黑除恶程序正义的质疑,甚至如有的评论涉及到对《刑法》306条的存废。
由以上两种选择,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延伸出来两种前途:一种前途是,重庆打黑除恶尽管宗旨是正义的,但却“毁在程序正义上”而功亏一篑;一种前途是,李庄是无罪的或者以他暂时自由的失去,动摇尚不健全的法律。本人不希望看到第一种前途,更希望看到第二种前途。无论是那一种前途,别无选择,只有华山一条路:把李庄案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无懈可击的铁案。
稿源:荆楚网
孙金栋:别无选择,只有把李庄案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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