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公立医院可以股份制
公立医院改革尚没有明确的方向不是我的个人的意见,而是决策层也有这种看法。比如,《新方案》提出公立医院探索走股份制的路子。而一种流行观点更是:公立医院可以改造成政府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医院。如果公立医院股份制之后,还叫公立医院吗?因此有关法律文件应该配套,不然像我在《纵然人生是白忙一场,也要忙得很快乐》2006-02-22 11:27:47)所说的,要忙也要忙的有意义!
【误解的要害所在】股份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按股分红,因此股份制医院必然是营利性医院。公立医院改造成政府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医院,实质就是政府举办营利性医院,或“百姓生病、政府赚钱”。这是违背我国卫生政策,违背政府公共伦理,违背政府宪政责任,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要求、与人类文明发展方向背道而驰的做法。
目前,我国的一些地区在解放思想的口号下、以改革的名义,将公立医院改造成政府控股或参与的股份制医院。他们忘了,解放思想是必须有底线和界限的,界限就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底线就是正确的价值观,也就是说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否则就是胡思乱想、胡作非为。他们忘了,改革是要看方向的,是要看为谁而该,为何而改,只有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符合事业发展内在规律,才是正确的改革。从技术的角度看,把公立医院改造成政府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医院,其错误在于漠视公立医院和国有企业的差别,在于混淆行政事业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性质,也就是说把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混同于营利性组织,把非经营性资产混同于经营性资产。从政治角度看,性质则更为严重。
首先,这违背我国卫生政策。我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明确规定,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我国《医院财务制度》第三条明确规定,“(公立)医院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其次,这违背政府公共伦理。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共需要,追求公共利益。政府举办营利性医院,意味着“百姓生病、政府赚钱”,这是与政府的公共伦理背道而驰的。
再次,这违背政府宪法责任。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在生病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宪法责任,这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准则。
把公立医院改造成政府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医院的思想和做法,是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职能要求背道而驰,与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根本不相容的。这种观点和做法的流行深刻表明,学习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依然是一个紧迫的、首要的政治任务,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依然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
目前,我国公立医院改革各显神通,政府却没有给与“指导”,纠偏。这种改革将来付出的学费是很高的!注意了:不要失败到最后才说交错了学费。学费是上一堂交一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