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网吧不“连锁”就限发展 属越俎代庖


出处:NBC(netbarcn.net)评论   作者:赵福军

背景新闻:近日长沙市委办公厅和长沙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文件,提出若干“深化网吧长效管理”的硬性规定:“单体网吧”如不被连锁公司收购、兼并、参股、控股或因法人代表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转让给直系亲属外,一律不予办理变更手续。所有网吧,实际法人必须与登记法人一致,否则视为非法。“单体网吧”除被连锁公司收购,原则上也不得跨区县(市)变更。达不到终端电脑数量最低标准的网吧,也必须通过收购、兼并等渠道“达标”后才能经营。

在限制“小、乱、散”的“单体网吧”的同时,长沙市还承诺对连锁、守法经营的网吧减免网络使用费、融资、网吧市场秩序协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搞假加盟、涉黄涉赌等不法经营的网吧连锁公司,也有严厉的处罚措施。

NBC评论:从1995年国内第一家网吧开张至今,网吧行业走过了15个春秋,但截止目前来看,单体网吧仍旧属于市场主流,虽然从2003年文化部主导的自上而下式政府推进网吧连锁已“轰轰烈烈”展开,但时至今日,网吧连锁业态在国内仍旧处于尴尬境地:

一方面无法在连锁品牌与赢利模式方面与单体网吧形成差异化,更无法吸引单体网吧“慷慨”加盟,仍旧是“扶不起的阿斗”;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推进网吧连锁化,文化部于2009年颁行了《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只将直营连锁进行连锁企业认定,而将特许加盟这类主流连锁模式排除在认定办法之外,这说明政府有意在将契约式连锁监管进行放权,让其回归正常的市场发展,并且有意将自上下的政府推进式连锁模式逐渐“减缓”为市场自下而上成长的连锁模式。

而长沙市委办公厅和长沙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的文件,却是与网吧市场发展现状与文化部主管部门的主导思想相背离的,实属为了一个“莫须有”的目标进行的“越俎代庖”行为。

虽然从2002年开始,因偶发的北京“蓝极速网吧大火”事件,网吧行业进入了严厉整顿期,至今仍未解封与回春,但整体而言,政府主管部门与政策法规一直持的思想是支持连锁网吧发展,将其向市场主流化打造,但并不限制单体网吧发展,甚至让市场上统统是连锁网吧。2007年1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积极在现有网吧存量市场中推进连锁化、集团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不断提升网吧服务水准和行业形象。鼓励网吧经营单位之间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等方式合作”,但并没有提出只能连锁网吧才能“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单体网吧,更没有提出要限制单体网吧发展。甚至拿全国各地停办理网吧牌照一事而言,本意也不存在限制单体网吧发展之意。

为什么长沙市政府就需要通过“变革网吧办证程序等政策性硬措施”限制单体网吧,从而进行连锁网吧发展促进呢?原因是“单体网吧通常‘小、乱、散’,只有通过扶持扶持网吧连锁经营,才可净化网络环境。”问题是,这样的理由成立吗?答案是很明显的,不成立。

首先,网吧有最低经营规模,例如占地面积、PC数量的规定,只要合法获取了牌照,那就意味着达到了最低上限,小与否,有问题吗?扩张不扩张,有问题吗?那是企业主自己的事情,跟政府有关系吗?

其次,网吧的法律名称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可见公共性是其基本属性之一,那就意味着只要符合上网条件的各类社会闲杂人等都会在网吧出现,甚至会出现市井打架、斗殴、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给外界所谓的“乱”的印象大抵源于此,但这是网吧能控制的了的吗?如果网吧将这些问题统统搞定了,那还要警察做什么?如果网吧能将这些问题统统摆平,我相信,从现今法律定义上去查验,网吧也难脱违法或黑社会性质,难道这些才是我们需要的?

最后,网吧最早产生于一、二线城市,但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一线城市家庭PC与个人便携PC数量的不断增加,使得网吧数量出现饱和,因此近几年网吧向三、四、五级城镇的扩散就成了趋势,这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目前而言,十几万大大小小的网吧可谓是星罗棋布的分布于祖国的大小城镇,这样的散,难道也有错?

网吧说白了,就是一个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终端与场所,承担不起“净化网络环境”的重担,网络环境的净化应该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的源头抓起,从网吧这样的终端抓起的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将网吧行业做死,因为网吧无法对用户浏览、查看、参与和体验的,甚至沉溺的网络内容/服务本身负责。市场经济在国内搞了也30来年,一些地方政府仍旧无法从根本上明确自身的责权属性与定位,仍旧动不动“越俎代庖”,实属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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