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开始,广州民生大事都将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在1月1号开始实施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水、电、燃气、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对企业、农民等收费的行政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以及市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11项重大事项,都应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定。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据2010年1月4日《长江商报》)
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加强程序设计和程序保证,完善重大决策规范化、程序化,是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也是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途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就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发扬人民民主方面的具体程序。这个办法的积极意义在于:将保证人大的决定权得以切实体现,实际上就是民主政治、民主决策的有效贯彻落实,这是它的最大的进步,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依据我国的政治制度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任免权等四大职权。其中,决定权居于重要地位。可以说,决定权是人大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最能体现国家机关权力机关性质的权力。但是在日常工作中,行政机关的工作往往更具体、更直接,所以政府行政机关往往大权独揽,经常越位决定重大事项,导致人大对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落实经常不太到位,甚至出现两个机关相互争权、相互制约的现象。
事实上,由于人大和政府这两个机关的性质和地位不同,“人大决定”和“政府决定”的界限也是泾渭分明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杨清蒲指出: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人大的决定是创制性的,政府的决定是执行性的,或者说,人大的决定是自主性的,政府的决定是从属性的。这说明,人大仅就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对日常工作问题,执行问题,人大并不涉及。另外,对同一事项,人大决定原则、方向、目标,政府决定实施的具体方案,并负责具体落实。其实,在理论上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决定权是清晰的,关键是在实践中常打乱仗。厘清“人大决定”与“政府决定”的关系,关键是人大要认真行使职权,把该管的事情管起来、管理好。政府要增强依法办事意识,主动向人大报告重大事项,贯彻执行人大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正式实施,为人大决定权的落实做了一个有益探索。具体来说,就是凡涉及到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都应该纳入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比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等,这些群众最关心的问题,都需要从“政府决定”转变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政府应当报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越权决定,人大常委会可撤销,这条钢性规定可以确保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得以有效落实。
我们有理由预见,《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扎实落实,能够让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制度唤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是一项造福民众的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