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银行把风险变成侵害客户的借口


近日,天涯重庆网友“G十二哥G”发帖称,刷卡消费和透支消费让他从月月精光到负债累累,信用卡透支总额高达12万,每月要还1万余元,这让月收入仅5000元的他难以为继。在得知“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后,“G十二哥G”自叹快进监狱了。他的悲叹立即引起众多“卡奴”的共鸣。

这位仁兄的遭遇也的确够引人瞩目的,本来图一时痛快提前消费,也算符合中国人新潮观念,但没想到自己突然被最近出台的法律把他这种行为与犯罪联系起来,不能不叫人心惊。但是中国的银行自推出信用卡以来也就逐渐把一部分人恶意透支当作银行出现呆账、烂账、理不清的帐出现的罪魁祸首,向央行等其他有关部门申请法律救济。这次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按照《解释》第七条,特约商户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套现,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是这能阻止呆账、烂账、理不清的帐出现的现实吗?

如果同意的人多就更不现实,做任何决策都会有风险,就像推行信用卡,在国家转型时期,你搞这玩意,就得为它存在在发展中付出代价,而并不是用最严厉的刑罚就能解决问题。我个人觉得需要一定的惩戒,但必须是在你完善的发卡流程前提下,比如,只要能提供身份证几乎是个人都能办一张,要是像上面那位老兄自制力理财意识不强出现快变成罪犯的结局一点都不例外。不否认一部分人恶意透支,但更多的人或许是为了基本的生存需要。比如,一个城市的农民工,在某些时候或许会用卡支付高额的医药费,或者会用卡去满足至少是在走投无路时去取现吃上几顿饱饭,再或者--------;总之,在这种生活处在极端艰难情境下,他一时半会也许真的还不起,你能武断定性为恶意透支吗?也许在实践中可能很多类似情形的都被信用卡诈骗一言蔽之,为什么?至少我们国家司法人员与总人口比例缺失大,谁有工夫去刨根问底揭示有利于持卡人的真相?

再说,银行内部真正存在的问题在于恶意骗贷或银行业务本身的风险,这才是问题的症结,这次关于信用卡诈骗司法解释的出台多少有些滑稽,问题在於对银行信用卡申请程序、信用额度、还款期限等最哪怕是一丁点对持卡人切身利益的考量,督促银行优化信用卡管理制度条款都鲜有提及。我想这种司法解释是不是太有些官老爷的作风了。21世纪,人权已经不再是一个奢侈的概念,他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环球潮流,那为什么为中国老百姓服务的银行就不能为自己的几十亿客户多考虑一些?而把自身的风险转化为客户的犯罪的前提,变成侵害公众的借口?而在这场闹剧中我也很不理解正义化身的司法机关也一同搅和进来颁布所谓的具有刑法意义的司法解释?一言蔽之,利益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