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医患维权协会 畅通医患纠纷调解主渠道


[关键词]:医患维权协会 医患纠纷调解

  [摘 要]:山东省济宁市积极探索通过第三方----专门社团组织即医患维权协会调解处理医患纠纷,收到了较好的的效果。这一做法合民情、顺民意,医患双方都受益。目前,该协会已成为当地解决医患纠纷的主渠道。

  医患纠纷是我国现代社会长期存在而又难以化解的社会矛盾之一。多年来,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曾采取若干措施加以防范与处理,但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的数量、规模、频率居高不下,而纠纷的理性解决机制并未在全社会形成,不时酿成恶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济宁市积极探索通过第三方——专门社团组织即医患维权协会调解处理医患纠纷,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不失为一剂处理医患纠纷的“良药”。为此,我们组织人力通过调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政府官员、司法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医院负责人、患者家属等各有关方面,并到济宁市医患维权协会实地察看,切身感受到,这一做法合民情、顺民意,医患双方都受益。该协会已成为当地解决医患纠纷的主渠道。

  1 医患维权协会成立的背景

  近些年来,医患纠纷严重影响着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构均为调处医患纠纷做出了很多努力,但很多纠纷并不能理性解决,就医环境时受严重干扰。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到2006年,济宁市共发生严重干扰医疗秩序事件72起,打伤医务人员18人,医院财产损失250余万元。其中,仅2006年全市就发生严重恶性事件22起,打伤医务人员3人,医院财产损失60余万元。面对这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济宁市卫生局长王汝才认为,医患纠纷逐年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带有一定的必然性,但酿成很多恶性事件是不正常的,其中一条原因就是医患纠纷调处的渠道还不够畅通,调处机制不灵活,许多纠纷不能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难以满足患者需求。相比之下,社会上交通事故纠纷要比医疗纠纷多得多,但很少有酿成恶性事件的,也很少有因此上访的,其中的根本原因是处理车祸事件有专门的社会机构,解决矛盾的渠道畅通。要有效防止医患纠纷酿成恶性事件,非常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有畅通的解决渠道,有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解决这类矛盾。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市卫生局发起,经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登记,成立了全省第一家专业进行医患纠纷调解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济宁市医患维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的正当权益,“一手托两家”,为医患双方沟通架起桥梁,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构筑方便快捷的平台。司法、卫生、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为协会的团体会员。2006年10月20日召开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协会理事会和领导机构,并迅速在全市展开工作。
 

2 协会组织架构和工作运行情况

  2.1 协会组织架构

  协会组成了一支有医疗专家、法律工作者、理赔专家等参与的专业工作队伍,为使工作有序、协调开展,根据协会的宗旨和职能,协会内部划分为综合事务部、法律事务部、调解事务部、教育培训部、保险事务部、医疗责任评定事务部和计划财务部等7个部门,并设立了医疗责任评定工作委员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3个分支机构。

  2.2 工作运行程序

  协会制订了受理和调解医患纠纷的基本程序:(1)在接到医疗机构、患者家属有关医疗纠纷的报告后,迅速组织人员调查取证;(2)调查取证采取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进行,患方到协会驻地陈述纠纷经过,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的资料、实物,并填写“医患纠纷调解委托书”;(3)医方接到协会的调查电话或书面通知后,告知当事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准时到场,发生纠纷的医疗机构向协会提供该患者的病历资料及本院专家组的意见;(4)协会组织专家认真审查、梳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5)组织相关医学和法学专家对材料进行分析论证,按照医疗卫生方面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常规,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对纠纷进行责任评定,为调解提供客观依据.

  3 协会工作产生的积极效果

  协会自成立以来至2008年8月底,按照以上程序依法调解医患纠纷308起,其中成功调解终结226起,调解中20起,调解成功率达78.5%。患方初始要求经济赔偿总计2158.65万余元,经协会调解实际赔付421.47万余元,占要求赔偿额的19.5%。2008年1至8月份协会共受理医患纠纷135起,同比上年增长一倍,其中已成功调解99起,正在调解中20起,调解成功率提高到86%。城区各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绝大部分都到协会调解,协会已成为济宁市医患争议处理的主渠道。另外,协会还运用积累的案例,先后在6所医院以“医患纠纷的防范与处理”为题,对医务人员进行了培训,受到医院欢迎。

  3.1及时转移医患矛盾现场

  这一运作方式将医患纠纷的解决在第一时间引向院外,引向法治安全轨道,防止事态扩大化和矛盾的复杂化,有效维护了医疗秩序的正常化,保护了医疗服务环境。
 

3.2 抑制了“医闹”现象

  敞开第三方处理渠道,给当事人以充分的发言权和申诉权,有效地使当事人情绪趋向于冷静,思维趋向于理性,造成事情的处理无需外力插手就可解决的氛围,“医闹”在时间上无可乘之机,在经济上无利可图。据统计,协会受理纠纷以来的第一年,发生在医院的群体性恶性医疗纠纷较上年减少80%。

  

  4 协会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主要因素

  4.1 政府倡导组织发起成立协会

  协会虽然是一个民间社团组织,但实际上是由市卫生行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经验教训和现实情况,从建设和谐社会、维护医患双方合作权益的高度,进行创新性思维策划发起的。为增加协会在社会上的公信力,确定其业务主管部门为济宁市司法局,理事会由卫生、司法、社会治安、群团等部门及医疗机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协会成立初期邀请了司法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协会兼职,显现了协会的政府背景,也较好地克服了初期运行遇到的困难。

  4.2 有关部门配合默契

  2007年1月,市政府高度重视“平安医院”的创建工作,由市综治办、卫生、公安、司法4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联合通告》,提出坚决打击挑拨医患关系、扰乱视听、蒙蔽群众、胁迫医院就范的“医闹”人员,明确指出处理医患纠纷的合法途径(即司法诉讼、行政调解、仲裁、医患维权协会调解),规定医院不得与患者私自了结医患纠纷,为协会开展调处业务开辟了通道。随后开展了专项整治,各有关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协同联动,有针对性地果断处理了几起“医闹”事件,维护了医疗机构安定和谐的执业环境,也为协会全面调处医疗纠纷创造了有利条件。为把医患纠纷调解纳入人民调解的范畴,市司法局批准在协会设立济宁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把协会调解作为司法调解的前置,实现了协会的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对接,也使协会的调解具有更加明确的法律地位。

  

  5 几点看法和建议

  5.1 第三方调处医患纠纷势在必行

  这种非诉讼替代性解决方式(国际上称ADR)是医疗界多年来呼唤的机制,济宁的做法证明实行这种机制可以更好地畅通医患纠纷解决渠道,从根本上扭转当前处理医患纠纷中医疗机构的困境,解决患方面临的困难,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正常就医的良好环境。政府应鼓励和推动这类组织的产生,选取有志于构建医患和谐并具有卫生管理、医学、法律、保险理赔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良好沟通能力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其主管部门最好为司法行政部门或社会综合治理部门。
 

 5.2 政府应购买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从济宁的实践看,协会调处医患纠纷实际走的是人民调解之路。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解的结果是社会和谐,受益的是社会,政府应从平安建设的大格局看待医患纠纷的调解,有义务购买这部分服务并采取一定的形式明确调解机构的责任。

  5.3 应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和运行机制

  一是政府应通过司法、卫生、治安管理等部门联手运作,从机制上畅通医患纠纷正常解决的渠道,严厉打击“医闹”;二是立法机构应尽快对医患纠纷的处理立法,或先行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必要的修改后上升为法律,有了这方面的专门法,才能避免天价赔付的“搅局”;三是推动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险部门应科学合理地进行理赔,避免赔付率过高或过低,逐步完善医疗风险公担及有效的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