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68)
陈绪国
【原文】〖企业出资人〗
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解析】〖企业出资人权益与义务〗
本条款,规定了企业出资人的三大类主体,即国家、集体和私人。前二者属于公有制出资主体,后者属于私有制出资主体。出资人享有一定的权利、收益,同时承担一定的责任与义务。出资人可以依据主观和客观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办、合办企业,一般而论,他们是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职责与义务;如果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俗成的办法办理。
出资人所有权,是资本所有权、现实所有权与未来所有权相联结的结构式所有权,同时又附加了管理物权、决策物权、处分物权等身份物权和派生性物权的权重式物权。这些保值增值型物权,不同于一般财产简易型物权,不能对此等闲视之。与此同时,该所有权人的责任与义务也相应扩大,特别是自负盈亏的责任,是出资人共同的责任。
区分出资人所有权与一般财产所有权,道理在于确认出资人所有权的特殊身份与地位,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举一反三,恰当地处理好出资人内部错综复杂的矛盾,并促进投资环境的改善。
◎〖出资人所有权的概念〗
中国的物权法,仍然是以企业所有制为牵头的体制式物权法。因此,一谈到出资人所有权,又会很自然地联想到“三足鼎立”的出资人与出资人所有权。
□〖出资人所有权的概念〗
出资人所有权,又称投资者所有权,指出资者依法以货币价值、实物价值或者知识产权价值作为向企业投资而获得的身份式物权和结构式物权。其出资人权益与职责,是以其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俗成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出资人所有权的人。
所谓身份式物权,就是出资人及其相互约定的管领、支配企业人事和财物的管理物权、决策物权、处分物权等与身份有关的物权,一般以出资人出资额度大小来决定出资人的身份资格,出资额度大者相应的物权指数越高,出资额度小者相应的物权指数越低。
所谓结构式物权,是资本所有权、现实所有权与未来所有权相联结的叠加式所有权。出资者依法以货币价值、实物价值或者知识产权价值投向企业运营,即可获得原始资本所有权;经过企业正常运营,其财产增值部分是增值资本所有权;企业正常资产增值以后,因扩大再生产而在原有基础上再投资的是再投资资本所有权。现实所有权部分,第一类是出资人自己直接管领、支配的贴身所有权,第二类是委托他人管领和支配的信托所有权,第三类是有用益物权人事实占有或者担保物权人事实抵押过的寄托所有权。出资人的现实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没有转移、变更与消灭的所有权。当然,原始资本所有权、增值资本所有权、再投资资本所有权也是客观存在的,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现实所有权。但是,原始资本所有权作为企业注册资金有着特定的含义与用途,如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是作为风险抵押资金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抽逃的,是一种专项资本所有权,一般地,与现实所有权有个界限;并且,作为原始资本的出资人,是企业的创建者和开拓者,对于后来的出资者而言,是处于优先发展的地位。增值资本所有权、再投资资本所有权可以列入现实所有权,但应当明白他们是交叉性质的所有权,两者兼而有之。出资人的未来所有权,有确定的和不确定的未来所有权。如企业应收账款、应收货物和应收而暂时未收到的财物,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有对象,只是主观或者客观原因暂时没有兑现为现实所有权而已,这是可确定的未来所有权;又如,出资人以入股的形式来享受财产所有权,或者是没有到一定时间分红而不能现成的享受财产所有权,甚至于连自己到底可以享受多少红利的财产利益也不知道,这是暂时不能确定的未来所有权。
派生性所有权,即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品牌价值等,即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智慧产品,一般而论,是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折价出资到企业。与普通财产一样可以成为出资对象,同样可以享受资本所有权、现实所有权与未来所有权相联结的结构式所有权,同时又可以享受管理物权、决策物权、处分物权等身份物权的权重式物权。此项管理物权、决策物权、处分物权等身份式物权,实质上强于一般的出资人身份式物权,因为涉及到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和专控专管权限问题。
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品牌价值等派生性所有权,是企业专有所有权,包括国有、集体、私人企业或者混合型企业,都可以拥有企业的这种专有所有权。企业专有所有权,其财产排他性功能刚强于一般的财产权,属于企业严格保密和严格限制变更、转移与消灭的核心所有权。对于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大型知名企业而言,企业品牌、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在经济社会中有着不可估量的特殊作用。除此之外,甚至于企业的信誉程度也可以作为出资人的筹码,一般而论,国有企业的信誉大于集体企业的信誉,集体企业的信誉又大于私营企业的信誉;大型企业的信誉大于中型企业的信誉,中型企业的信誉又大于小型企业的信誉;朝阳型企业的信誉大于夕阳型企业的信誉,夕阳型企业的信誉又大于资不抵债型企业的信誉。
□〖出资人所有权主体〗
关于出资人主体,本条款列举了国家、集体、私人,没有列举其他的主体,譬如混合型主体没有被列入其中。但这已经基本涵盖了出资人主体对象。从企业所有制角度来分析出资人主体,意味着政策性物权在牵引着技术性物权。总体上,国家出资人的身份式物权一开始便处于优先的地位。
发展国有、集体企业,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科学、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出资人主体的基本要件如下:
一、优先级的出资人主体:国家
国家作为出资人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所有权人权益。
1.国务院代表国家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所有权人权益。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所有权人权益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所有权人权益。
以上一大类出资人主体,实际上形成了两个国家出资人主体:中央政府的和地方政府的不同主体。确切地说,是名义相同而优先发展权不同的两个主体。中央控制了主要的财政资源、自然力资源、投资资源、产业资源,国家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基本上属于专控型(有人称为垄断型)企业,每年的企业利润十分可观。地方政府财政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中小型的居多,财政资源、自然力资源、投资资源、产业资源基本上没有多少优势,没有得到多少优先发展权,每年的企业利润不是很显著。
另外,县、自治旗县、县级市和乡、镇政府作为出资人主体,虽然物权法没有列举出来,但是客观存在的,却也形成了第三级、第四级国家出资人主体。一般而论,最弱势的国家出资人主体,就是乡、镇一级政府的贫弱型国家出资人主体。
二、相对扶持级出资人主体:集体
集体作为出资人,其主体形态,有历史的变更。农村方面,在1984年消灭人民公社以前,集体企业出资主体,有以人民公社为主体出资的,有以镇、区为主体出资的,甚至还有以市政府、县政府为主体出资的;消灭人民公社以后,集体企业出资主体,基本上以行政村或者经济合作社为单位作为出资人主体。国家对于农村集体的相对扶持,主要是以便利的土地使用权为条件来进行扶持,一般情况下,国家不再向集体单位免费注资援助。
城市方面,国家对于城市集体企业的扶持,从上世纪50年代起的公私合营、国家实施全面的产权赎买政策,实际上由地方政府出资扶持了城市集体企业,甚至于连集体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社会福利也由地方政府承担包揽了下来,这个时候的城市集体企业与地方国营企业实质上差不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于集体企业经济承包制的推行,国家不再向城市集体企业续出资、续投资,也逐步地不再由地方政府给予他们的职工包发工资了,扶持性项目基本上裁减了。目前,城市集体企业,大部分改制为私营企业,剩下的是股份制形式或者有限公司的另类“集体企业”,国家的扶持方法以减免税为主要特征。
三、后起之秀的出资人主体:私人
中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已经出现许多“准私人”出资者,如城市、乡村集体企业的承包者,国有企业自办集体企业的承包者,以及戴“集体企业”高帽子的私人出资者,他们有的在企业不景气的时候私人向集体企业出资。几年以后,在“公退私进”的鼓角声中,许多集体企业承包者花低价购买了集体企业成为“名正言顺”的私营企业,一些原来戴“集体企业”高帽子的私人出资者也如法炮制。自此以后,全国各地的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至目前为止,全国的私营企业数量已经超过了国家、集体企业的数量,有的人称之为“后起之秀”。
这里的出资人主体“私人”,是一个泛概念,作为出资人,私人包括中国的公民、私营企业主,也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其中,外国的法人也被称之为“私人”值得一提。按照西方的大陆法系罗马法、日耳曼法等法系传统,以及英美法系的传统,公司法人一般被看作私营企业的代表法人,西方国家不存在集体企业的概念。当然,西方国家也有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中也有公司法人,但毕竟他们不是中国的国有企业,所以,一并被私人企业对待。中国的国有、集体企业与外国的私人或者法人合作出资,可以看作是公私合营型出资企业。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其资本、技术、人才、市场优势和大陆优惠政策优势,迅速占领了中国的企业阵地,有的人称之为“最显赫的后起之秀”。
□〖出资人所有权载体〗
物权法本条款,取材于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但是,公司法是从经济法理学上来阐述的。为了便于进一步理解,不妨分析一下他们的物权状态。
国家、集体、私人三大类出资人主体,是基本类型的出资人主体。在中国这个大物权竞技场上,各种出资人纷纷登场,相互渗透,相互利用,混合型出资人主体是其主流。其中,许多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观,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企业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企业多数采用了公司制的出资形式,特殊情形下,私人个人也可以成立独资的无限责任公司。
一、独资公司的出资人所有权
独资公司的出资所有权,是产权相当清晰的身份式物权和结构式物权。其出资人权益与职责,是其自己独自全额出资、独自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其中,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是替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该公司法人的信托所有权是基于国家的信托所有权,公司法人代表与职业经理人是国家出资人所有权的主要信托责任人。公司法人代表与职业经理人是受托责任人,而政府出资人是委托人。
所谓独资公司,又称一人公司,即由一名股东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或者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因各种原因残余一个股东而蜕变成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他是产权相对清晰的国家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所有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所有权,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享有的身份式物权和结构式物权。其出资人权益与职责,是其共同履行出资者职责并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公司义务。其中,国有有限公司法人或者参股法人是替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该公司法人的信托所有权是基于国家的信托所有权,国有公司法人代表与职业经理人是国家出资人所有权的主要信托责任人。国有公司法人代表与职业经理人是国有资产受托责任人,而政府出资人是身份式物权和结构式物权的委托人。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度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公司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设立时各股东出资一次性全部缴足,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向社会发行股票;公司出资的转让有较严格的限制;法律限制股东人数,并不得超过一定限额;股东依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所有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所有权,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享有的等额身份式物权、结构式物权和股民们的信托所有权。其股东出资人权益与职责,是其共同履行等额控股出资者职责并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公司义务。其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或者参股法人是替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该公司法人的信托所有权是基于国家的信托所有权,公司法人代表或者职业经理人是国家出资人所有权的主要信托责任人。国有公司法人代表与职业经理人是受托责任人,而政府出资人是身份式物权和结构式物权的委托人。另外,国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或者参股法人还有一层信托关系,那就是股民与国有公司的委托与受托财产权关系,股民是现实股份财产权和未来股份财产的委托人,国有公司是股民现实股份财产权和未来股份财产的受托人。国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或者参股法人是国家财产同时是股民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人。
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经批准,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转让;股东人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数目,但没有上限;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享受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义务;公司应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的会计报告等文件在法定范围内公开等。
依据法律规定,出资人有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但是,不同所有制、不同公司的分配方法是有差异的。一般而论,国有企业比较集体企业相对从紧,集体企业比私营企业相对从紧;独资企业比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从紧,有限责任公司比较股份有限公司相对从紧。
出资人参与决策的权利,也是出资人权益的一项内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公司的预算与决算事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的对外投资,向他人提供担保,购置或者转让主要资产,变更主要业务,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清算,修改企业章程等,这些重大事项,需要依据一定的程序、方式来出资人解决。这是出资人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等方式作出决议的方式决定企业方针的重大行为,也是出资人参与决策的既定权利。
出资人选择经营管理者,也是出资人权益的一项内容。出资人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选举或者更换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薪酬,通过董事会来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出资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是多方面的。一般而论,出资人按照章程或者其他元宝,恪守职责也是法定的普遍的义务。按时按期足额地缴纳出资,不得滥用职权谋私利,不得干涉正常的企业经营活动,积极为企业出谋划策等等,都是出资人应尽的义务。
深刻领会物权法出资者权益,要注意其权益与其他物权与责任、义务的关联性,特别是要注意与学习物权法与学习其他法律串联起来学习融会贯通,这是必不可少的学习态度与学习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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