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的管理和决策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总则)
第105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25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9.11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条: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从现行法律法规对担保的规定分析,公司对外担保未必都需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但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通过,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就上市公司来说,也不是所有的担保都需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达到一定标准(例如对外担保总额达到净资产50%、被担保对象负债率超过70%、单笔担保超过净资产10%,以及为股东、控制人和关联方)的担保才需经股东大会表决,上述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关联方回避表决)。例外的是,上市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他达不到股东大会标准的,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除应当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若涉及关联担保,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需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两者取并集,为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