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九大要论简谈


笔者根据刑事辩护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归纳了九个刑事辩护的要论,简介在此。

一、办案德行论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很容易被质问:你在为什么人说话?重庆周立太律师和赵长青律师受到的责问就是这样一个现实反映。

其实,正如《水浒传》里的李逵被称是孝子一样,每个人都有其为社会道德肯定或提倡的一面。现实社会里,确有一些刑事犯罪嫌疑人为亲情感召而对所犯罪行追悔不已。必须正视和肯定犯罪嫌疑人的这类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良知意识的内在品质,辩护律师才能认真履行辩护职能,否则怀着对辩护对象的不解和仇恨,一定会将辩护变成走过场,敷衍了事。

从社会意义讲,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准则才是律师执业道德根据,但这并不妨碍律师辩护时充分行使辩护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说话。因为法制的道德基础就是让犯罪嫌疑人通过充分辩解,发现和采信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意识对其行为的影响,以评判其是否有罪、构成何罪和罪责轻重。在充分控诉和辩解的基础上,才可能作出公正裁决。

辩护律师也必须清楚履行辩护职能应以涉及犯罪的事实基础和法律规范为辩护根据,这是律师辩护行为规范的根本体现。

二、结果胜败论

刑事辩护的胜败标准只有一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律师辩护意见是否被采纳。

律师辩护怎么能胜?怎么会致败?应该是任何一名辩护律师时刻考虑的问题,不止是针对某一具体案件,而应形成办理刑事案件辩护业务规律性的思考,并从中整理出符合自己执业特点的认识和方法。否则,很容易面对具体的刑事犯罪罪名、复杂法律关系状态下,辨不清案件性质或程度,而无法提出有质地的辩护意见。

毫无疑问,律师辩护意见应该在律师对客观事实尽力或充分调查基础上形成,这是律师辩护业务的根本所在。

三、交流生疏论

辩护律师必须打交道的几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证人、被害人、司法机关办案人、同案犯罪嫌疑人等。这些人或与律师日常熟悉,或只因案件才开始有接触,但有一点是确实的:撤案或判决前,谁都对律师辩护这起案件的结果没有定论!也就是说,任何一名律师辩护任何一起案件,都必须从零开始人们对他(她)执业能力的印象。

从受理案件到结案,律师与这些人员的交流都透视着律师专业素养和勤惰,也体现着律师社交事务应对能力。一般而言,优秀的律师必须尽快让这些人信任自己,包括信任律师的品行和专业水准,一个审判人员不相信律师的为人,最喜欢的就是对律师的辩护词不以为然;而一个证人不相信律师专业水准,往往会拒绝出证。

四、会见方法论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最考验律师功力的一项工作,它能决定律师辩护方向,也往往能决定案件走向。所以,研究会见策略和方法是辩护律师必须做的功课。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了一整套科学的会见策略和方法,屡试不爽。有意思的是,有些案件的办案人陪同笔者会见结束后,埋怨笔者不应该如何如何,见笔者泰然处之,都会感慨:不过,你没有违法!笔者感怀不已的是,相当一部分人事后成为笔者知心朋友,甚至有人介绍案件给笔者辩护或代理。

基本来讲,律师会见前一定要对会见实现的目的和步骤有精准和科学的预算,甚至可能给予的会见时间长短也应成为考量因素。如果能对犯罪嫌疑人智商、情商、性格、文化程度、生存环境、行为方式等有所了解和掌握更值得称道。

五、调查精粗论

律师办案,离不开调查取证。即使是自首案件,也可能涉及此罪彼罪和适用法律问题,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至关重要。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一项有法律风险的工作,必须谨慎而为,既不能让人控告取伪证、编假证,也不能让人认为妨碍作证。李庄案件无论走向如何,都为辩护律师上了生动一课。

调查取证必须坚守法律规定原则、条件、方法,这是律师执业的信条。律师调查必须事先拟制调查提纲,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能够依法工作。一些案件中,须要律师对证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其中的火候把握自不待言。

律师调查取证工作宜分精粗,涉及案情性质和程度证据链条的关键证据必须精耕细作,反映相关案情或道听途说的证据宜视案情需要决定工作强度和力度。

六、阅卷关节论

按现行法律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阅取诉讼文书、技术类等案卷内容,优秀的辩护律师能够从中发现案件蹊跷之处。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主要案卷内容,即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这时已经应该把握全案案情了。

刑事案卷载明全部指控犯罪的证据链条,这个链条是由笔录、物证和鉴定等证据关节环环相扣构成。打破任何一个关节点,就可能使证据链条断裂。

阅卷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往往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笔录存在差异,共同犯罪案件中也有同案人之间或自相矛盾或互相割裂的情况,善于从中发现足以打破指控犯罪证据链条线索是辩护律师应有的基本素养。

七、文章繁简论

辩护词是辩护律师必须提交的文本材料,辩护词的写作能够体现一位律师的中文水平和对案件结构的驾驭能力。有很多关于辩护词如何写作的论述,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论述并不一定被运用得当,这是由于律师个体差异所致。

司法实践中,有所谓辩护词繁简之争的说法,笔者认为应因案而定,不可一刀切。有的刑事案件涉案财产数额极大,社会影响深远,但案情简单,辩护词不宜长篇大论;有的刑事案件源于民间纷争,社会影响面极小,但行为因素复杂,必须剥丝抽茧,则辩护词应逻辑性强,不宜简约。

八、质证矛盾论

和公诉人对庭,是每个辩护律师头痛的一件事,但掌握庭审诉讼技巧后,则一切简单化了。

庭审质证和论辩,公诉方就是要极力证明所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客观存在,并根据犯罪嫌疑人认罪与否建议法庭如何适用法律量刑。辩护律师则要根据案情和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认识,提出能够证明其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罚的证据,建议法庭给与被告人公正判决和宽大处理。这种对立的诉讼地位就决定了矛盾论是诉讼双方必须运用的法则。

可是,矛盾论核心的内容是对立统一。什么可以“统一”,就是律师辩护技巧中的一种哲学思辨。

九、理法冲突论

曾经报道过的兄弟杀害为恶一方的亲生兄弟案件典型地渗透着社会公序良俗的“理”和法律规范执行的冲突。司法实践中,也不难发现一些于社会公序良俗价值评判很受公众欢迎的行为,却不得不被套上刑事审判的枷锁。

律师面临这样的案件往往更能发出声音,为社会公义呐喊。作为辩护律师,更应该在具体案情上下足功夫。一般而言,律师辩护这样的案件容易取得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异乎寻常地对判决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