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刑事辩护的一点儿皮毛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抓获后,一般会有几类不同的主观心态应对侦查和审讯: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承认较轻的犯罪行为但隐瞒或掩盖较重的犯罪行为;坦白交代全部罪行;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和配合侦查而争取立功赎罪。由于犯罪嫌疑人对案件审理内容和结果的猜测和预见,其主观心态会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产生变化。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稳定或变化的实质目的是谋求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量刑的判决,只有极少数极端的人才会只求“一死了之”。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抓获后,或被单独羁押一处,或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共居一室,但封闭监禁的效果就是很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渴求和别人交流,渴望早日获得自由。同时,对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行为开始反思和检讨,渴望有人能将其行为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作出准确的分析和说明,帮助其对案件侦查和审理走向形成切实的判断。律师,成为犯罪嫌疑人侦讯和审理期间唯一能够见到并交流的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另一方面,亲属、朋友或同事等突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抓获的信息都会急于问个究竟。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从犯罪嫌疑人角度会问及:涉嫌哪类犯罪?触犯什么罪名?罪行程度如何?结果会怎么样?是否认罪?有无共犯?从办案角度会问及:哪个侦查机关办案?谁是办案人?采用什么方式办案?案情了解程度如何?有哪些犯罪线索和证据?对案件重视程度怎样?打算怎么处理案件?从帮助犯罪嫌疑人角度会问及:我能做什么?是否请律师?请什么样的律师?怎么请律师?什么时候请律师?律师会怎样辩护?等等。

什么样的辩护律师会怎样履行辩护职能,就成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头等大事!

普遍知道,我国大陆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头上悬着“刑法第306条”达摩克利斯之剑。其实,不管犯罪嫌疑人是什么品质的人,为其提供服务的辩护律师都必须是维护社会正义和不辱执业使命的人。

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属于公法职能,是社会赋予法律维护和规范公序良俗的具体体现。而在行为人的行为尚未依据法律判定为犯罪之前,根据司法衡平和制约原则,允许行为人自行辩解或获得帮助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轻罪或可以从轻、减轻刑罚,也是社会赋予法律维护和规范公序良俗的一种表现,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和反映。事实上,辩护律师履行具体的个别刑事案件辩护职能,都体现着社会正义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贯彻和施行。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必须是一个愿意维护社会正义的人。如此,则不论犯罪嫌疑人是何种品质的人,他或她都应当聘请品行端正且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辩护律师,这也是律师这个职业有别于其他行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品行不端,依其所好去照猫画虎,或拒绝品行端正的律师辩护,则难逃被骗或出卖的命运。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就应当不辱使命。如果律师仅仅是劝人认罪的人,远不如司法机关来得更理直气壮;如果律师仅仅是助人否罪的人,远不如帮凶更让人心安理得;如果律师仅仅以让人逃避刑罚为天职,远不如上帝更让人笃信不疑。辩护律师的使命就是在案件事实基础上,寻找和利用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能够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以帮助其最终被判决无罪、轻罪或者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不辱使命,其间蕴含和体现的律师才智修养、专业技能和勤勉亲为,能够为犯罪嫌疑人实现最大限度权益保障和维护。

司法实践中,可能有不准许或推迟准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允许或推迟允许律师查阅案卷、不同意或部分同意律师提取和复制案卷材料、不批准或有条件批准律师调查证据申请、限制律师发言等情况。一般而言,这些情况不会因律师个体差异而有大的变化,但律师个体差异会决定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得到尊重、保障和维护的程度。一名优秀的辩护律师,能够在这些情况下,发挥才智透看案件玄机,不辱辩护使命;否则,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就只能接受障眼法和语言游戏了。

如果看官因为笔者上述言辞尚有诸多疑问,请担待:我只谈了律师辩护话题的一点儿皮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