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农”八大关键问题论纲


中国“三农”八大关键问题论纲

              中国人民大学   周 诚  吕亚荣

                     前 言       

本文对中国“三农” ——农业、农村、农民——中的关键性问题,从基本的理论层面上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其基本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正面认识,澄清理论上模糊认识,以利于优化、强化理论宣传,并利于进一步制定和落实正确的政策,从而促进中国“三农”的繁盛——促进中国农业的持续发展,促进中国农村的逐步繁荣,促进农民日益富裕。

本“论纲”将中国“三农”的重大问题梳理为“八大关键问题”,分别是:(一)正确认识并切实遵循“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的基本原理;(二)农业生产的先天性困境需要社会性补救;(三)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发展非农经济的宝贵资源;(四)粮食基本自给是中国惟一的正确选择  ;(五)确保农地公有制——农地私有化与社会主义背道而驰:(六)农工商一体化是农村富裕的产业保障;(七)农村基层组织优化是“三农”繁盛的组织保障;(八)有的放矢而深刻的“三农”理论不可或缺。

  一、正确认识并切实遵循“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的原理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经济理论观点。它需要人们的正确认识和切实遵循。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客观经济规律而不是主观判断。这一客观规律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说是由农产品对于人的不可缺性和无可取代性所决定的,即由人的生存对农产品的绝对依赖性所决定的。其核心内容是,农业是人类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同时,农业剩余劳动力是非农部门初始劳动力的惟一来源,是其后续劳动力的重要来源(其重要性,因农业劳动力在全国劳动力总量中的比重而异)。从而,非农业部门的出现、持续存在和扩大,不仅都是以农业部门持续提供农产品为基础的,同时,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也是以农业部门持续地提供剩余劳动力为基础的。

从生理上的需要和享受上的需要这两方面来看,人们对于农产品的需求量都是有限度的。从而,随着社会对人口增长的适度约束,随着土地生产率的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必然会达到仅仅依靠少数人务农即可持续地满足全社会对于农产品的充分需要的地步。这时,农业部门为非农业部门提供剩余劳动力以保障后者需要的历史任务就会澈底完成。目前,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等),其农村人口和农业劳动力所占比重都已经微不足道(大约在2%左右)。这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必然结果,是不受社会制度、经济关系制约的。然而,即使是到了这一地步,“农业是人类衣食之源、生存之本”这一格局依然丝毫不变,从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一客观经济规律就依然如故。这表明,它是一个永恒的定性规律,而不是暂时的定量规律。

既然“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一个客观的、永恒的定性规律,那么,人们便只能是严格遵循这一客观规律行事,而不可能对其本身加以干预。常见的某些提法,在实质上意味着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是有虚有实、有强有弱的,并进一步意味着这一规律具有可量化性、可塑性——凡此种种都完全是不科学的,都是与经济规律的客观性不相容的。

然而,严格遵循这一客观规律行事,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无非是两大方面: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使农产品在品种、产量、质量等方面,不断地满足全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的特征决定了其存在着种种先天性困难,而且仅仅依靠农业生产者自身是无法完全克服的,从而需要非农社会予以大力扶持。这就是正确认识、切实遵循“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的原理所必须掌握的核心理论所在。

           二、农业生产的先天性困境需要社会性补救

这着重是指作为农业的基础产业的种植业受到多重的、严重的约束,其实物及价值形态扩大再生产举步维艰:第一,农作物生长、发育规律和气候条件的约束。包括农作物从种到收的时限性,对于气候的从属性,以及单位面积产量的有限性。通过人力改变和适应自然条件,其作用是有限的而且成本高昂。第二,生产的露天性、大面积性.,导致严重的无效耗费。土壤、水分、肥料、农药的流失严重,有效利用率低(氮肥约为40%,磷肥约为25%,钾肥约为50%)。而且,农机移动式作业所形成的无效成本大约高达25%。第三,.种植业生产的规模受耕地面积的资源性约束。在中国,人均耕地面积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 %。而且,农作物的的复种指数(播种面积/耕地面积)也是难以增加的。第四,提高单位面积产量,遭到表现为“报酬递减规律”的科技性约束。例如,1980年中国化肥生产率(每公斤化肥产粮)的统计数字:全国平均每斤化肥产粮7公斤,在新疆为18.38公斤(施肥量小),浙江为5.72公斤(施肥量大)。第五,以上种种约束, 导致了农业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即物化劳动投入所占比重高于活劳动)并日益超过工业部门,从而导致农业部门净产值比重的下降。例如,从1957年到1997年间,全国农业经济基层单位,生产费占总收入的比重,由26.5%上升到73.1%。

凡此种种充分表明,农业的值形态扩大再生产步履蹒跚,最终使得农业成为突出的“高无效成本产业”“特殊弱质产业”,处于“先天性困境”之中。然而,持续不断地实现农业的价值形态扩大再生产,既是农民、农村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又是整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这就决定了社会不得不对于农业予以大力扶持,从而农业便成为“社会特殊扶持性产业”。而且,社会应当保障作为农产品提供者的农民,持续不断地增加收入,并使其逐步赶上市民的水平。这是一个公正、和谐社的会所责无旁贷的。然而,这却是市场这一“无形之手”无能为力的。从而,这一任务就责无旁贷地落在了作为“有形之手”的政府身上。这意味着,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当有意识地不断地提高农民的收入,使其逐步赶上并稳定地与市民持平。

维持和发展农业的对策,可区别为技术和经济两大方面。在技术方面,包括实行集约经营、多种经营、改良作物品种,提高化肥与农药品质,在化肥、农药的施用和保效方面不断创新,等等,以便尽可能增加产出、降低成本。这些举措当然不能靠农业本身孤军奋战,而是必须得到社会的大力支持。在经济方面,最根本的对策是由社会补偿农业的高无效成本,这是社会无可旁贷的责任。其具体内容包括诸如降低生产资料价格、强化灾害保险、强化按播种面积进行直接补贴、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加强对农业生产者的低偿乃至无偿服务(如科技推广、水利建设)、改善农村信贷(增量、降息乃至无息),等等。

农业生产的先天性困境及其社会性补救问题的经济学上的本质,即农业价值形态扩大再问题。分析这一问题既具有重要的微观意义,又具有重要的中观、宏观意义。就基层单位(农户、村)而言,如果其所掌握的人力、物力、财力、自然资源都得到充分而合理的利用,并能够获得国家的适当数额的、恰如其分的补贴,其雇工、租用农机所付出的代价公平合理,其所生产的农产品以较适当的价格出售,所遭受的自然灾害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补偿,等等,并且在年终结算时所获得的人均纯收入较上一年度增加一定的幅度,这就可被认为是正常地实现农业“增产增收”——实现价值形态扩大再生产。否则,就要具体分析其内部和外部因素,并从各个方面,进行补救。就各级政府而言,还要千方百计地“拾遗补阙”——从技术、物资、设施、财力等等方面,全面地弥补基层单位的不足,以便上下齐心合力,促进农业价值形态扩大再生产的持久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作用,促使整个国民经济的繁荣昌盛。

            、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发展非农经济的宝贵资源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的最基本表现在于,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得农业部门生产的产品,除了满足其自身的需要之外有了富余,使得部分农业劳动力得以转入非农业部门,从而使非农业部门的出现成为可能,并决定着非农业部门的种类和规模。而且,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持续提高及剩余农产品的持续增加,非农部门的规模得以持续扩大。由此可见,农业对应国民经济的劳动力贡献,是基础性的、本原性的。

中国富裕的农村劳动力,是发展非农经济的宝贵资源。现阶段在中国,存在着大约2.3亿“农民工”,他们是进一步发展非农产业的生力军,对中国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来自四面八方的农民工所享受到的“社会待遇”,即在技能培训、就业机会、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居住条件、子女就学、社会保险(主要包含医疗、养老、工伤、失业、死亡及遗属照顾等方面的社会性承担)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从根本上来说都不可避免地处于自发、无序状态,很难与市民平起平坐。这种状态不仅不利于农民工本身,而且也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整合各个方面的力量,大力调整和改善农民工的“社会待遇”乃是当务之急,是利国利民的战略性举措。例如,目前我国农民工接受过技术培训的和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分别占23.6%、33.7%、10.3%、21.6%、31.8%和5.5%,简言之,参加养老和工伤保险的约占三分之一,参加技术培训和医疗保险的约占五分之一,参加失业保险的仅占十分之一。其比例之低,令人触目惊心,亟待大力扩大和普及。

单就农民工培训具而言,它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会产生较大的正外部性,从而建立“政府主导、企业支持、社会参与”的培训运转机制是恰当的。在经费分担上,应遵循“政府为主、企业为辅、个人量力而为”的方针。随着国力的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投入力度应进一步加大。在政府的投入中,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是,省市区级政府的投入大约占三分之二,中央政府大约占三分之一。这种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政府投资结构,显然已经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足够支持。然而,未接受过任何技术培训的农民工依然高达四分之三,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四、“粮食基本自给”是中国的惟一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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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作用,首要的是通过提供作为全体国民所必需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粮食,而得以体现的。中国有13亿人口,每年所需要的粮食在5000亿公斤以上,是一个天文数字。而目前全球粮食市场上提供的粮食总量,大体上每年在3000亿公斤左右。然而全球长期处于饥饿中的人口就达7.7亿之多。从而,中国只能在确有必要时通过小批量进口粮食作为“拾遗补缺”,而绝对不可能超出这一范围,否则是“空中楼阁”。大体而言,现阶段中国粮食的总体、平均的自给率大约为95%,即在平年时大体自给自足,在丰年时略有富裕,而在歉年时略有缺口——可通过少量进口予以弥补。近几年来中国粮食连续丰收,2008年总产量达到5280亿公斤,消费量大约5150亿公斤,实现自给有余但是,这只是短期现象,从长期来看,还是以按保障95%的自给率进行安排,较为切合实际。到2020年,应当保障中国粮食生产能力达到5500亿公斤,即比现在增加500亿公斤。

粮食不是普通商品,而是特殊商品。它的生产、供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依靠“有形之手”——政府。政府不仅要抓粮食生产,还要抓粮食收购、储备、流通等等。从而要避免粮食的产供销的外商、内商的控制。目前,国内豆油生产80%依靠进口大豆;ADM等三大国际粮油巨头通过投资等形式掌握了中国近三分之二的大豆加工能力,从而造成了中国“豆油话语权”的丧失。一旦这种局面在粮食上重演,保障粮食生产、供应必将困难重重。

抓紧粮食生产,稳定粮食面积是基础。据有关方面测算,到2020年中国耕地面积保有量应不低于18亿亩,从而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5.8亿亩以上,为此,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先补后占制度,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的稳定。这里所说的18亿亩耕地和其中的15.8亿亩粮食播种面积,都是相关专家根据对人口的增长、粮食单产增长潜力等等因素的反复测算而求得的,并非简单地估计而得,从而,不了解详情者仅凭想当然的估计,企图推翻其结论,显然是十分软弱无力的。

进一步看,那种认为放弃粮食基本自给自足而主张通过“卖地富农”的观点,不过是空中楼阁。即使不考虑其一切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仅就农民本身发财致富而言,能够达到这一目的的,也仅仅是大城市郊区、交通要道附近、著名旅游景点附近之类的极少数位置优越地带的农民才有可能,而广大农民则与此无缘。从而,“卖地富农”,此路不通。与此相关的是,认为中国可通过卖地发展非农产业更好地达到民富国强的目的,即“卖地富国”论。此种观点也是忽视了非农用地的区位性,即并非任何一块土地都可用于发展任何非农产业,从而也是不切实际的。

除此此外,还要强化对粮食生产的财政补贴,加大补贴力度,完善补贴方式,以便进一步增强粮食生产能力。

目前我国粮食总产量徘徊在5亿吨,国际市场上的粮食供应量大体为为2亿吨,而我国目前每年进口粮食大体为2千5百万吨。即使我国每年进口粮食仅仅翻一翻即达到5千万吨,国际粮食市场便会受到巨大冲击而价格猛增,令人无法承受;如果再进一步增加,即指望主要依靠进口解决我国粮食的较大缺口,那是完全不现实的!从而,我国只有保地保粮,舍此别无他途。

            、确保农地公有制——农地私有化与社会主义背道而驰

农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无可替代的、需要量庞大的生产资料。从而,农地所有制问题事关重大。近几年来,关于中国农地所有制的争论十分激烈,其焦点是继续维持农地公有制,抑或改行农地私有制。后者是对现行的农地公有制——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的挑战。

主张改行农地私有制,具有许多理由,归纳起来大体如下:“农地农有”是古今中外的惯例,农民拥有作为农业生产最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是天经地义的事,无可争议;中国实行农地集体所有制,是对于原来的土地农民所有权的无偿剥夺,理应回归于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民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必然会大大调动其“为自己种地”的积极性;而且,既然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允许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而惟独排斥农地私有制,是不合逻辑的。

尽管这些说法,并非毫无道理,但是实行农地公有制或私有制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是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道路的问题,而正是这一点,似乎已经被某些人置诸脑后。具体而言,对此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土地是大自然赐给人类的财富,土地回归社会是进步趋势;土地是最重要的基本生产资料,公有的土地是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农地私有化不利于迈向共同富裕的未来——从长远来看,农地私有化必然会导致穷富两极分化;城乡土地公有制在客观上是休戚与共的,从而如果实行农地私有制,势必会冲击市地的国有制。著名的农民代言人李昌平先生在其《我向百姓说实话》一书中呼吁慎言土地私有化,明确指出如果国家允许农村土地私有化,很多干部会在一夜之间成为大地主,很多农民会很快成为无地游民。……现在,只要允许出现30亩的地主,也就是一户兼并三户的土地,将有六亿多农民成为无地游民。

 第二 伴随农地私有化而来的农地自由买卖,肯定会带来农地转非失控;农地自由租赁则难免农地转非的以租代征泛滥。

从而,主张实行农地私有化是仅见其近期可能具有搞活经济之利而忽视其长远不可避免之弊。

第三、实行农地集体所有制,可通过使农民拥有等额的承包地而平等地地实现农民的地权,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农民的共同富裕;承包权可有偿转让、入股等,但是其原始权利依然保留,从而使得其兼具土地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双重优点。

第四、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确有其不完善之处,需要进行一定的变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有退回到土地私有制才是灵丹妙药。例如,在一些地方实行的土地承包权股份制,是使农户承包制得到进一步完善的一项有力举措。它通过按人配地制,使每一个成员都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含占有权、使用权),而且在30年不变的承包期内可自有、出租、出让、遗赠等。这样,就使农民的土地产权由间接变为直接,由笼统变为具体,从而较好地发挥了土地社区集体所有制的保障功能和激励功能。

与确保农地公有制紧密相关的问题是农地转非的政府控制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放弃农地转非(出卖、出租)的政府控制,放手发挥土地市场的作用。例如,一些地方大搞以租代征,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造成耕地占用失控;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现象突出,致使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再一次被提到议程。

中国土地的稀缺性、农用优先性决定了农地转非政府直控的必然性。农地转非自由化意味着政府无端弃权而市场无端越权;意味着“粮食基本不自给”,解决粮食问题的代价巨大、农民的严重两极分化等等,弊大于利。从而确保现有基本农田不能再减少便是必然的结论。这是对于本文第四点——“粮食基本自给是惟一的选择”,在理论与政策上的必然呼应。

             六、农工商一体化是农村富裕的产业保障

所谓“农工商一体化”,其最规范、最典型的内容是,作为国民经济产业部门的农业、工业、商业三者在基层单位中的统一经营,换言之即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三者在基层单位内的有机结合。农工商一体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在这里,农业是核心、主体,工业、商业都是为农业这一核心服务的。农工商一体化是农业领域中的重大制度变迁,既涉及生产关系的调节,又涉及生产力的合理组织。它会大大改善基层中以农民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大大促进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它可使进农业生产者以最有利的方式进入市场,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变农业生产者比较利益低下的不利局面,而且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加农村居民的就业机会,等等。

农工商一体化于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随后传播于欧亚多国。它最初出现于养鸡业。该业首先实行“生产过程工业化”,在饲料供给、饲养、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实行一体化;后来即逐步推广到养猪、养牛、蔬菜、水果、粮食等等部门。农工商一体化的基本形式有二,一是农工商合同制一体化,二是农工商垂直一体化。

农工商合同制一体化是指,农产品生产者与农产品加工者、农产品销售者三者之间,通过签订合同,使农工商三业得以进行紧密合作,以便增进并合理分享利益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

农工商合同制一体化中的合同,具有三种具体形式,即市场型合同、生产管理型合同及原料提供型合同:其一,市场型合同是以价格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对未来一定时段内交割的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作出约定,各方共同遵守。仅就价格本身而言,其中包括固定型价格(合同中规定交割农产品的数量、质量及固定价格)、成本加利润型价格(即在农产品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幅度的利润作为农产品价格,价格因市场状况而异)、保护型价格(农产品交割价格只能高于而不能低于事先约定的最低保护价格)、上下限型价格(农产品交割价格,不得超过事先约定的上限和下限)。其二,生产管理型合同即农产品生产者与农产品加工商、销售商通过合同规定农产品数量、质量、价格的一体化类型。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农产品加工-销售商能够严格控制农产品质量,特别适用于现代化的种子生产与营销。其三,原料提供型合同,规定农产品加工销售商通过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一部分原料、辅助材料等,获得特定质量的农产品(例如,肉鸡加工企业向养鸡户提鸡雏、饲料、疫苗等等换取合乎标准的肉鸡),最后双方都从较丰厚的销售收入中获益。  

农工商垂直一体化是把农业生产本身、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纳入同一经济实体之内,形成农工商综合体。实行农工商垂直一体化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诸如可减少经营的不确定性,可降低交易费用、降低产品成本、增强竞争力等。就原料的及时供应而言,以及根据市场状况而改变农产品的数量、质量而言,都具有明显的优势。然而其最大的劣势则是整个企业要共同承担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的风险,从而在客观上限制了此种形式的发展。(美国经济学家J.H.戴维德和R.A.歌德伯戈首次将其命名为Agribusiness ,通常中译为“农工商综合企业”,也泛指“农工商一体化”。 “农业产业化”的提法,是对“农工商一体化”的不当、模糊的表述,于理无据、于实无益,不应继续维持。

在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农工商一体化成为农业经济的热点之一。目前,其主要形式有:1、“龙头”企业主导型。由“龙头”企业与农业生产基地或农户签订产销合同,提供全程服务,按最低价保证优先收购,由企业负责销售。2、专业合作组织主导型。包括从事运销、加工等活动的合作社,将农户在某些方面的活动组织起来,产生某种程度的一体化效应。3、中介组织主导型。由中介组织(主要是行业协会)带动农户,组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集团,取得相应效益。4、专业市场主导型。即“专业市场+农户”型。由专业市场带动附近农民实行专业化生产,并相应地进行专业化加工和销售,从而形成松散型的农工商一体化。以上四种形式,各有其适应的条件和作用,应当因地制宜地发展。

简言之,单一发展农业,必定持续地被农业的产业特点所困锁而无法突破;实行农工商一体化是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实现人力、地力、财力优化利用的致富之路。

      七、农村基层组织优化是“三农”繁盛的组织保障

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化,是农业生产力发展和农村生产关系协调的基础,是农业兴旺和农村富裕组织保障。现阶段中国农村基层组织,除了农工商一体化组织已如上述外,主要包括农户、村级社区组织、跨农户经济组织等。

农户即农村家庭,是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社会细胞性群体,具有“经济、伦理、社会”等三大方面功能。农户一直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农村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环境,使得农户的功能较为完整和突出。在农业合作化之后,农户的独立生产功能基本丧失,仅能在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狭窄领域内发挥作用。在实行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大包干制”之后,实现了“农户自主经营制”与“社区土地共有制”的有机结合,做到了“私公两利”。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独立经营模式,即在家庭承包的土地上,基本上进行独立自主经营。2、联合经营模式,其中包括①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而以村集体统一经营为辅者;②在农户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农户之间的不同程度的合作者。3、雇工经营模式——以雇工经营为主、实行私人经营者。这三种形式的家庭经营同时并存,大大有利于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并有效地实现农民的有差别的共同富裕。当然,从共同富裕的角度看,对于联合经营中的第②种模式应当更加重视,并大力扶植。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向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技术、信息,在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方面进行服务;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向本社出资、与本社进行交易、分担本社亏损;按照与本社的交易额的比例分配盈余。尽管目前入社农民比重不大,但是实践证明这种突破社区藩篱、进行专业互助的组织,是具有广阔前景的。

  现阶段中国农村中村级组织是村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她不是基层政权组织,而是“群众性自治性组织”,但是要“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等,从而在实质上具有农村社区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现状是,农村基层组织状况良莠不齐,大量农村基层组织状况不佳,已经成为中国农村普遍富裕的组织障碍。从而,花大力气持续不断地优化农村基层组织,便是重大的农村经济课题之一。实践表明,“大学生村官”制度的持久、优化和普及,是农村基层组织优化的重心所在。

八、有的放矢而深刻的“三农”理论不可或缺

   以上所述中国“三农”的七大关键问题,都是从实际经济生活中概括而出的,是有的放矢的。如果它们是深刻而中肯的,就必将反过来对中国“三农”的实际经济生活产生积极的作用。从而,中国“三农”的关键问题,就可相应地增加一个——有的放矢而深刻的“三农”理论是不可或缺的。展开而言,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既然中国“三农”的实际活动都是与理论概括紧密联系的,那么切实重视对理论问题的认真探索,探找宏观、中观、微观“三农”问题的成败得失,就应当是整个“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言而喻的是,力求从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在理论上推陈出新,是“三农”理论工作者所责无旁贷的。第二,在探索“三农”理论问题时,究竟是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还是以西方经济学为指导?这是人们经常提出的问题。根据笔者多年的体会,对此做出的回答是:从实际出发,两者并用,不可偏废,以是否有的放矢、切中要害为准。例如,在西方经济学中,并没有“价值形态再生产”的命题,从而应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这一理论的基本原理,来研究并阐述农业领域中的相应问题,便是无可争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