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家属多退140万元赃款能说明合法来源吗?
备受各界关注的三水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何锐枝一案最近有了结果,三水区法院认定何锐枝贪污受贿829695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以没收财产80万元。(7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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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一起普通的贪污受贿案件,却因为其家属退赃230万元,比检察机关查实的82万余元多出140万而变得耐人寻味,更值得玩味的是,法庭判决除追缴何锐枝贪污受贿所得82.9万元、对何处以罚金80万元外,剩余款项还真按照何锐枝的请求退还给了他的家属。
在一个法治国家,一切当依法律规定办事,既然不能认定那140万元为非法所得,按照法律程序予以退还是理所当然的。问题在于,这140万元并非检察院、法院从何家查抄出来的,而是其妻主动退赃得来的,按照一般的常识,何妻积极退赃行为可以理解,但所退赃款远远超过何锐枝的贪污受贿数额,就未免太离谱了。
有几点可以肯定,其一,何妻清楚丈夫贪污受贿的全部或部分情况,不然退赃就无从谈起;其二,何其之所以积极退赃,无非图个对丈夫的宽大处理,然而,丈夫实际贪污受贿80多万元,她却退来230万,这不是加重他的罪行,反而在坑害他吗?其三,现行法规中,对贪污受贿犯罪,尚未见可以用钱换取从轻处罚的规定,所以,不存在拿140万元替丈夫求个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动机。
显然,何妻在丈夫被查处的时候,退来230万元赃款,这本身就好比是一个检举信,司法部门当以此为线索,进一步调查追踪,而不应仅以已经查实的80多万元定案;即使确实无法查证,那也得搞清楚其对这140万元能否说明合法来源,是否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毕竟这不是一个小数目。然而,从现有报道看,当地司法部门似乎没有这方面的作为。
因而,有没有依法秉公办案、是否存在徇私枉法值得怀疑。
贪官家属多退140万元赃款能说明合法来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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