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存款被盗取,法院凭啥判决银行不担责?


千万存款被盗取,法院凭啥判决银行不担责?

 

2005年5月17日,胡国庆将15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湖南省衡阳市白沙洲支行。想不到的是,两个月后,1500万元存款竟然莫名其妙地蒸发。“去白沙洲支行查询,只剩下600元了。”如今,时间过去5年多了,1500万元存款还没有着落。 (29日检察日报)

http://finance.ifeng.com/bank/zzyh/20100929/2667930.shtml

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结果显示,工行白沙洲支行的两张预留印鉴不是存款人的公章印文;而公安部的鉴定更全面细致,除了支持这一结论外,还鉴定出工行自己持有的存款协议、预留印鉴也不一致。显然,胡国庆千万存款被他人非法盗取,系因银行内部管理不善、安全防范不力所致。

而案件侦破后,湖南省公安厅发出《关于衡阳“7·29”票据诈骗案的情况通报》,还原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细节:先是伪造存款单位印鉴,然后进行调包,并利用伪造的印鉴,分8次将1500万元全部转走,而3名嫌犯之一就是该行行长吴探林的亲弟弟。证据确凿地表明,存款被盗取责任不在储户在银行。

然而,先是连储户胡国庆查看监控录像的要求都被工行拒绝,尔后是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应工行的要求”作出判决,认定1500万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工行对此不承担责任;更叫人不可思议的是,工行反过来提起“储蓄合同纠纷”诉讼后,雁峰区法院一审判决,竟然认定工行的“被冒领”行为是“正当支付”,1500万元存款债权已不存在!

面对诡谲的案情演变和离奇的法院判决,不用说当事人,就是作为旁观者都倍感沮丧。公民将钱存在银行,便从法律上确立起对等的合同利益关系,银行岂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责任,把风险全转嫁给储户?如此,将来谁还敢再到银行存款?而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当地法院凭啥赤裸裸地袒护银行一方,置储户合法权利于不顾,公平、正义、公正哪儿去了?

在这起因存款被盗取引发的纠纷中,笔者不敢断定其背后有没有某种利益上的默契或猫腻,不过有一定却可以肯定,银行的心窝里没放着责任和良心,而相关法官的屁股更没有坐正。历经五年时间,胡国庆至今都没讨回公道,这是让人何等纠结的权益难题。它显然已经远远超越了某一个个体的利益,而折射出社会平民、弱势群体维权之路的困窘,银行信用、司法公正被折腾得遍体鳞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