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随着打假一词的广泛使用,“学术打假”也成为了热门话题。然而越是这种看似公平正义的词语,就越容易僭越法律规范的制约,从而成为破坏学术自由的武器。更可怕的是社会大众的注意力总是易于被表象所迷惑,进而做出误判。
无论是打假名人方舟子还是“打假斗士”杨玉圣,在其冠冕堂皇的标榜自己是学界的“笔墨法院”的同时,可曾有法律志士质疑过其行为的合法性。
无论是我国的宪法还是各级部门法,可曾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了学者可以私设法院,审判学术纠纷。我相信不可能有这么一条法律,否则社会必乱。既然没有,从法律角度来说,杨玉圣和方舟子就没有合法的“学术审判”的权利渊源,即杨玉圣根本无权判决哪个学者有抄袭行为,应当撤销何职务。
法理当如此,然而令人奇怪的是,我们的社会偏偏默认了这种私设法院的现象。十年来,杨玉圣以这样的非法公堂判决了无数学者死刑,无形中盗窃了我国法院的审判权,而我国的司法却从未追究过其责任。法治社会本当以法律至上,然而我国的法治却允许这种僭越法律的行为。也难怪被打击的肖传国会铤而走险,借助黑道!
我国的法律究竟是否给了学者充分的权利?又是否充分保障了学者的权利?杨玉圣这样的私人法院究竟是否合法?学术批评难道真的没有法律底线吗?难道学术批评能够不讲究证据,听风为雨,不经审查,不给被打者申诉的机会就判决其存在学术问题,进而三人成虎,轻则令被打击者丢了饭碗,重则患上严重的精神问题吗?这与文化大革命有何区别?
中国的学术究竟是在进步,还是在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