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疯牛病国家牛油脂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农业部联合公告 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疯牛病国家牛油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2010年第73号

 

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疯牛病国家牛油脂的公告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有关标准,经科学评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仅限于工业用途的疯牛病国家牛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不超过0.15%)及其产品进口。

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9月28日第407号公告中有关牛油脂的要求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