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 农业部联合公告 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疯牛病国家牛油脂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2010年第73号
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疯牛病国家牛油脂的公告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有关标准,经科学评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仅限于工业用途的疯牛病国家牛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不超过0.15%)及其产品进口。
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9月28日第407号公告中有关牛油脂的要求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