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支付结算服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目前,我国的支付结算工具为“三票一卡三种结算方式”,即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在支付结算工具中,支票、汇兑、银行卡居核心地位,其收费是构成支付结算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

Settlement service need marketization

  文 /刘永禄 刘毅勤

  从促进银行经营转型、稳健发展的角度出发,建议提高目前支付结算业务的收费标准,使商业银行办理基本结算业务所获得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服务成本成正比,增加商业银行的服务项目收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商业银行业务的扩展,过去的支付结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这一趋势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目前,我国的支付结算工具为“三票一卡三种结算方式”,即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在支付结算工具中,支票、汇兑、银行卡居核心地位,其收费是构成支付结算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包头市为例,2009年,包头市各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收入仅占中间业务收入的13%。

  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作为市场经济各个主体资金清算的中介,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支付中介、资金转移服务时所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所收取的结算费用,是银行稳定而无风险或风险程度较低的收入来源。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40%50%,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只占总收入的10%20%,支付结算收入更是微乎其微。

  从对包头市各家金融机构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大型企业包钢集团公司进行的调查结果中发现,支付结算业务收入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收入、汇兑业务收入和支票业务收入。

  当前支付结算服务存在的问题

  “三票一卡三种结算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多种支付结算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成为各金融机构的支付中介,对金融体系提供的支付清算服务目前主要体现在同城和异地清算。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批量系统构成了现代化支付系统,成为改进金融服务的重要核心系统,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行支付清算服务的公共平台。

  以包头市为例,就目前的支付环境而言,同城实时清算系统和大小额支付系统都为社会公众搭建了资金汇划的平台。从社会公众所选择的资金汇划方式看,包头市同城实时清算系统成为广大客户办理同城业务的首选。其原因在于,通过同城实时清算系统办理同城的资金清算人民银行不收费,且资金实时到账,十分便利。2009年,包头市同城清算系统共处理支付清算业务69.26万笔,清算资金3500.04亿元。大小额支付系统也为公众的资金汇划提供了便利,尤其是异地大额的资金汇划业务,实现了资金的实时到账。2009年,全年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共处理支付清算业务730501笔、金额28052.69亿元。其中,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往来业务556275笔,清算资金28002.91亿元;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往来业务174226笔,清算资金49.78亿元。但权衡社会各方利益,从市场供求的角度来看,当前的支付结算服务及收费标准还存在一些问题。

  免费项目较多及收费标准较低,造成商业银行服务项目收入低。一是免费项目较多,影响商业银行利益。如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规定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包头市同城实时清算不收费,客户很少再选择收费的小额支付系统去汇划资金。二是大额现金存取的不收费,造成大额现金搬家现象严重,增加商业银行服务成本的同时,还容易出现偷税、漏税、洗钱等潜在危害。三是现执行的支付结算业务收费偏低,大多仍执行1996年的低标准,已不再适应当前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各商业银行为提高结算效率,丰富结算产品,深化结算服务,在结算网络、设备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结算业务成本大幅攀升,其办理基本结算业务所获得的收入远远低于服务成本,收不抵支,出现成本倒挂现象。

  定价机制不完善,信息透明度不高,导致结算业务收入流失。目前在服务定价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定价机制不完善,大多数银行都是采用市场跟进型定价,定价方法较为粗糙,收费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二是银行服务定价缺乏有力的信息系统支撑,信息透明度不高。金融竞争的日趋激烈,使有些商业银行为保住或增加市场份额,面对优质客户的稀缺性,给客户少收费或不收费的承诺,导致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收入出现不同程度的流失。

  收费标准不统一,有些收费偏高,制约了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同一种业务收费标准的不同,就会引起客户对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定价依据产生质疑。如办理对公结算账户的开立,有些商业银行根据其总行制定的《非基本结算类服务价格表》,向每户收取100元的开户费,有些银行则不收此项费用;有些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按定价标准向客户收取一定金额的承诺费,而有的银行却不收费。对于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受理银行基本上出于市场化原则考虑,收费普遍偏高。不同银行之间的收费标准相差可达9倍,国有商业银行的收费标准也大多为最低10元,最高200元。客户宁愿选择“现金搬家”而放弃使用安全、快捷的支付工具,严重制约了该业务的发展。

  推动支付结算服务市场化

  适当减少免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商业银行服务项目收入。对于一些公益性的款项汇划,可以降低收费标准,比如按标准的一半执行,或者采取政府补贴汇划费用的形式,来弥补商业银行的损失;适当对同城实时清算业务进行收费,来减少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所承担的资金汇划风险和大量的同城汇划成本。或者在大小额支付系统日臻完善的同时,充分利用它们庞大的系统资源,取消同城实时清算,把所有的资金清算可以纳入到一个现代化的支付系统中去完成,不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实行对大额现金存取款进行收费,避免大额现金搬家带来的各项弊端;适时调整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收费标准,扭转某些银行出现的人民币结算业务亏损经营的局面。现行基本结算类业务收费标准偏低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鉴于基本结算类业务收费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根本和基础保障,从促进银行经营转型、稳健发展的角度出发,建议提高目前支付结算业务的收费标准,使商业银行办理基本结算业务所获得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服务成本成正比,增加商业银行的服务项目收入。

  完善定价机制,增强信息透明度,避免结算业务收入流失。一是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指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定价体系,形成科学的定价机制,在建立有效的定价协调机制,满足市场供求,满足公众接受度,并定期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做好收费标准的调整,定价要服务于市场,服务于社会大众。二是建立服务定价信息系统,提升商业银行定价管理水平。只要银行提供各类服务,信息系统就会相应反映出收费执行情况,以此来增强收费信息的透明度,堵塞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收入因为主观因素而出现的不同程度的流失。

  制定指导价,加强监管,促进支付服务收费业务规范化发展。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在维护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自主权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的非基本结算类服务收费出台定价指引,实行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相结合,满足公众的接受认知度。尤其针对当前通存通兑业务遇冷的状况,制定收费指导价势在必行。此外,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整顿收费市场,制止和纠正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行为,促进支付结算服务收费业务规范化发展。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