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律师/颜宇丹
时下,我国不少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厦门等都出台了作为“国十条”配套细则的地方性限购规定,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份上涨文件的通知要求,笔者颜宇丹律师经分析研究认为,有关对房产限购令的规定,存在着以下“硬伤”,兹借博客一角,斗胆提出以下商榷意见,以期抛砖引玉,并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房产“限购令”有违法之嫌,与我国所倡导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相悖。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的规定,房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据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未对不动产购买做出限制规定的情况之下,地方政府无权出台房地产限购的命令或规定。当下,不少地方政府所谓的房产限购令明显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畴,与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契约自由精神相悖,也与我国法律有关不动产物权取得的法律规定相悖。
二、房产“限购令”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安全,也涉嫌对购房者身份和居住地域上的歧视,同时,也滋生了部分购房者为完成购房交易、获取银行贷款等而不惜采取假离婚、假结婚、假借他人名义购房等非正常现象的发生。
三、房产“限购令”的出台势必在一定期限内造成部分购房交易无法完成,也即房产交易双方不能通过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如约办理房产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进而引发“诉讼潮”或“解约潮”。而政府所出台的房产“限购令”往往考量欠周,未顾及到这种非因交易双方原因所造成的无法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的承担问题,如果交易双方不能就此协商一致,即便诉至法院,法院同样面临如何衡量诉讼各方利益分配有关费用和损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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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宇丹律师: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军人社区法律版主、深圳电台《地产先锋*律师在线》栏目特邀嘉宾、“谈房论市”论坛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房地产建筑法律圈圈主。主攻:房地产及建筑法律事务、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法律事务等。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