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起假冒两种以上世界名牌的注册商标案件,在罪名的定性方面,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但是在假冒注册商标的涉案金额方面,辩护方和控方存在关键性的分歧。其中,辩护方主张按照违法所得计算涉案物品的金额,而控方则主张按照正品销售价格的中准价格来处理。用这两种计算方法分别得出的金额相差巨大。
法院认为,控方将涉案物品的总价按照被假冒注册商标的正品市场价格的中准价格来计算并无不妥,但是同时考虑到涉案物品实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格,可以酌情从轻考虑。对于辩护方提出按照违法所得数额计算物品价格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由于涉案物品尚未实际交货,根据目前证据也无法证实被告方的实际收益,因此无法按违法所得数额来定罪量刑,况且在非法经营数额已经确定的情况,无需以违法所得来定数额。
此外,关于辩护方提出,本案主犯在质监部门要其回厂协助调查之后随即返回工厂配合调查,在公安机关抓获其之前主动坦白罪行,因此属于自首。法院认为,主犯在配合质监部门调查之时,只是循例回来协助调查,其后,质监部门将其举报给公安机关,主犯被公安机关抓获,所以不属于自首的情节。
综上情况,法院对主犯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对从犯之一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对从犯之二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